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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9-0004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07-18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7-18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银川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2019年度银川市生态立市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字解读』 关于《2019年度银川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2019年度银川市生态立市战略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银川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2019年度银川市生态立市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

《2019年度银川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2019年度银川市生态立市战略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2019年度银川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践行“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银政发〔2018〕163号)、《银川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空气质量目标

2019年空气质量考核指标全面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1.8%;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108ug/m3、42ug/m3以下,较2018年分别下降2.7%、2.3%;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控制在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限值以下;城市臭氧年均浓度下降3%。各县(市)区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考核指标详见附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绿色发展

1.严格环境准入。配合自治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区域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完成时限:2019年底

2.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调整指导目录》和高耗能、高污染、能源型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全市不得新建、改(扩)建电解铝、铁合金、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等重污染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市辖三区及近郊工业园区不得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含企业自备电厂)、炼焦、煤化工、有色、电石、铁合金、石化、活性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市区及周边区域不再引进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生物发酵等重污染类新建项目,现有保留企业改扩建项目不得扩大产能。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3.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19年10月底前所有工业园区、开发区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后评价,未完成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环评文件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其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园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规划环评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4.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银川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实施方案,推进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完成方案确定的年度搬迁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5.强化园区企业清理。对各园区现有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将不符合产业政策、园区产业定位,污染处理设施不完备、超标排放和长期不生产的企业列入清理清单,责令限期搬迁。各园区在3月底前提交园区清理清单和实施方案,报市蓝天办备案,10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理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6.加大淘汰落后、过剩产能。4月底前制定全市《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报市蓝天办备案。下达年度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计划,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退出,严防落后产能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全面完成年度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7.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制定、实施银川市2019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取缔淘汰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原则,采取“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措施,巩固2018年阶段性清零成效,实施新一轮排查整治。建立区、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坚决防止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问责。2019年10月底前,排查清单内所列企业基本完成整治。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二)深化工业治理,推进全面达标排放

8.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制定年度工业企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对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2019年全市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大气重点监控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率均达到95%以上。坚决落实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按国家要求完成2019年度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完成时限:2019年底

9.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域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推进燃煤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和宁夏启元药业超低排放改造,宁夏伊品生物科技稳定实现超低排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10.深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组织对建材、有色、焦化、铁合金、活性炭等企业和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治计划。对不达标的设施、工段、场地等实施专项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粉尘外逸,有行业标准的应达到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11.实施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取缔建成区内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12.深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严格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必须进工业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13.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查。制定全市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完成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8个行业VOCs排查工作,初步建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基数,并纳入排污许可监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完成时限:2019年8月

14.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制药、农药、合成纤维制造、汽车喷涂维修、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等企业VOCs治理。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继续保持对全市范围内生物发酵及制药企业环境监管的高压态势,定期开展夜查、突击检查,及时处理恶臭投诉案件。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15.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实施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并建立清单,实施一批工业堆场治理项目。对火电、钢铁、建材、焦化、铁合金、电石、多晶硅、活性炭、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按照“场地硬化、物料入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实现规范管理。2019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16.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全面落实《银川市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银政发〔2018〕217号)要求,市工信局指导各开发区重点实施分布式智能微电网、蒸汽岛、资源循环及梯级利用、“三废”集中处理、检验检测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物流建设等公共服务类项目,鼓励开发区企业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工厂。各开发区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3月底前制定2019年集中供热(汽)实施方案,报市蓝天办备案,6月底前启动热源改造工程。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三)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17.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比重。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年度工作方案,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管理,将目标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削减指标。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18.严格控制耗煤行业煤炭新增量,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1万吨及以上项目(除热电联产外)一律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格新上耗煤项目环评审批,新建耗煤项目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不得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9年底

19.加快发展清洁能源。有序发展风电,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条件下,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在工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及民用住宅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推进垃圾发电、生物质直燃发电、生物质沼气发电、沼气直接利用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应用。2019年全市(不含宁东)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左右。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20.大力实施清洁供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全市群众安全取暖过冬。2019年3月底前,市市政管理局要制定2019年度全市清洁取暖工作方案,明确“东热西送”二期工程等集中供热改造计划,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依实际情况实施一批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供暖工程。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将洁净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21.抓好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煤改气”工作。坚持“以气定改”,在落实气源的情况下有序推进“煤改气”。坚持“民生优先”,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压缩非民用气,优先保障民生用气。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22.加强散煤污染治理力度。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目录,出台全市“无煤区”创建管理办法,推动开展“无煤区”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23.统筹配煤中心建设。对全市配煤中心建设进行科学论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煤中心煤质监管、全市配煤中心建设统筹调度工作,2019年3月底前,制定银川市配煤中心建设方案,明确全封闭配煤中心的建设标准、建设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配煤中心配套环保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局负责配煤中心选址业务指导;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清洁煤补贴办法的制定、实施;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配煤中心建设的具体落实。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政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24.强化散煤治理。组织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在用散煤消费和散煤经营单位情况开展全面排查,2019年3月底前,建立完整台账。在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先立后破”的基本要求,在天然气气源和电网负荷有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制定全市散煤治理年度方案,切实通过棚户区改造和“煤改气”“煤改电”等措施,逐步解决散煤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25.强化煤质监管。组织开展秋冬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抽测、抽检力度,对重点用煤单位实现抽检全覆盖。建立煤炭销售源头预防、运输过程监管、储存阶段检查、末端监管执法等全流程监管机制,对不符合宁夏民用煤质量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燃煤煤质达标,2019年煤质抽检达标率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26.开展燃煤电厂专项治理。除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且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制定银川市燃煤自备电厂专项整治方案,明确2019年淘汰小火电清单,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机组,向社会公布,并按期完成淘汰。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27.深入推进锅炉整治。各县(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内一律禁止新建燃煤锅炉、茶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其他地区一律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底

28.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淘汰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加强建成区外排放不达标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29.实施锅炉环保升级改造。开展全市市域燃煤和城市建成区燃气锅炉排查工作,建立清单。2019年对全市继续保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达标排放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达标排放改造,并达到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推进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开展建成区在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完成改造清单任务的50%以上。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30.全面推行绿色建筑。严格执行65%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全面推行绿色建筑。2019年起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效率达到55%。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底

(四)调整运输结构,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控

31.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制定《银川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建立全市柴油货车数据库,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交警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32.加快淘汰老旧车。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研究出台经济补偿政策。加快推进国Ⅱ及以下汽油车和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年度淘汰任务。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能力,做好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回收(拆解)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3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新车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34.强化在用车监管。加大对违规车辆和高排放车辆查处力度,禁止违规机动车驶入禁行限行区域。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等全链条监管制度。强化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站场等车辆集中停放地的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车载诊断系统(OBD)、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以及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辆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OBD,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

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35.加强排放检验及维修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检测设备、计量检定等情况进行督查,对考核不合格、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2019年底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面实施新版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36.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进一步完善重型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专用绕城路线。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联合执法点,加强尾气抽检力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3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和环境标识发放,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以柴油为动力的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督,试点加装尾气净化治理装置;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未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38.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完善银川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2019年6月底前,在三区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分别安装3套机动车尾气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及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纳入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并实现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分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39.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所有加油站达到油品检测全覆盖,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40.加强油气回收监管。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回头看”,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对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维修。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41.建设绿色交通体系。继续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完善优化公交线路,加密公交车辆频次,建立覆盖全市便捷的公交系统,为市民绿色出行创造条件。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提高电动汽车保有量。继续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2019年更新新能源电动公交车500辆,完成固定式充电桩建设101个。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五)调整用地结构,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42.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实施城乡生态绿化三年行动计划,强化外围防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继续推进贺兰山东麓浅山区造林绿化、葡萄酒长廊生态防护林、黄河护岸林、典农河湿地景观绿化、鄂尔多斯台缘防沙治沙、银西高铁两侧林网改造提升等区域的生态绿化。加大城市周边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区域扬尘。完成2019年全市造林计划。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43.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2019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稳步提升,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责任单位:市园林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底

44.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开展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专项工作。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采矿企业破碎、筛选、装卸等工序要采取密闭作业,并加装除尘设施,建设封闭库房或挡风抑尘墙,堆存物料扬尘防控措施到位,并同步实施复垦、复绿、景观修复及矿区运输道路硬化工作。重点加强对贺兰山东麓砂石开采企业的环境监管,对环保设施不完善、防尘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坚决不允许生产作业。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由辖区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生态修复与绿化,减少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45.加强施工扬尘治理。全面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建立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工地全面落实“六个100%”的扬尘防控措施,占地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对扬尘防控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诚信扣分,情节严重的,将违法线索移交综合执法监督局。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特殊项目除外)。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政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综合执法监督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46.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全面推广“以克论净”精细化管理,建立“机械深度洗扫+人工即时保洁”的环卫工作机制,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严控渣土运输车扬尘污染,建立渣土拉运夜查长效机制,严肃查处渣土车不冲洗、不遮盖等引起道路扬尘污染问题;运输砂石料、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未密闭上路的,一律不得运营,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运营资格,对驾驶员采取罚款、扣分等处罚措施,保持日常巡查和处罚高压态势。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分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47.整治裸露地面扬尘污染。市园林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5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分车带裸露地面的补栽补种,消除“斑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对闲置超过3个月或未开发的裸露空地的监督和管理,协调土地权属单位或使用部门对闲置空地采用临时绿化、硬化铺装、覆盖等防尘措施,消除建成区内大面积裸露空地,裸露地面整治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园林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5月

48.加强堆场扬尘治理。开展堆场扬尘专项治理,3月底前完成排查,建立整治清单。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银川市堆土扬尘整治标准》组织力量实施治理,5月底完成整治,整治率达到100%。全市范围内禁止在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堆存建筑垃圾、渣土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5月

49.继续实施清尘行动。每2个月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开展全面的清尘行动,检查监督各单位落实清尘行动,组织清扫和保洁力量,扩大清扫范围科学除尘,对背街小巷、城边村、工地等实现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监督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50.加强秸秆焚烧和氨排放管控。制定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坚持疏堵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2019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4%。强化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辖区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落实《关于发生焚烧秸秆等废弃物污染环境事件问责暂行办法》,依规查处秸秆等废弃物焚烧行为,建立秸秆等废弃物禁烧长效监管机制。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2019年全市化肥利用率达到38%。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六)完善预警机制,增强应对处置能力

51.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提高空气质量精准预测预报能力,2019年市级预报中心实现5-7天预报能力。强化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空气质量会商及重污染天气联合研判预警机制。在科学预测、研判的基础上,预警信息发布后,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5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修订完善《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预警、响应程序,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工业企业减排清单,完善并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53.完善空气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建成一套VOCs 组分自动监测系统。完成臭氧成因课题研究,对银川市臭氧污染成因及对策进行深入分析。加强降尘量监测。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54.完善污染源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范围,对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源进行排查,建立清单。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须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且实现联网、通过验收,2019年9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55.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配合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完成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启动工程机械试点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管装置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56.强化科技基础支撑。2019年7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配合自治区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2019年10月底前初步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为秋冬大气攻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等大气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2019年底前,完成新一轮大气源解析工作,并针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专题对策研究。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七)强化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攻坚

57.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坚决取缔黑加油站。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58.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深化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窑炉、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专项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9年底

59.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统筹调配全市环境执法力量,实行交叉联合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底

60.加强错峰生产。在冬防期(12月1日至来年3月10日)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建材、铁合金、焦化、电解铝、碳素行业等高排放行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本辖区、本部门2019年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将所有治理项目列出清单,实施清单制管理,将目标任务分解至各部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安排得力人员,全面负责统筹本辖区协调、监督推进、数据上报等工作。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计划措施,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指导。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互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责任单位自本方案下发后10日内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并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核。

(二)强化督查考核。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评先选优“一票否决”,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市蓝天办加强督查协调,采取随机抽查与精准定位相结合的方法,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及时发现并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突出问题进行调度,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督查内容,对重点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督查,监督各县(市)区和各部门严格按照工作进度、时限要求推进,倒逼各级、各部门责任落实。对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向责任单位发出警告;对工作进展缓慢、进度严重滞后于时间要求的,对责任人进行约谈。督查督办情况直接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各类问题实行“挂账”式管理,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逐一对账销号。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工作推诿扯皮、多次通报仍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完不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三)加大舆论宣传。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栏或专刊、专题,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宣传报道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并开展环境违法行为“随手拍”活动,方便群众投诉。设置曝光台,对包括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在内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每月曝光一次,方便群众监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承诺及守法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处罚情况等进行公示。充分发挥“12345”平台和“12369”专线作用,落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并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时查处和反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加强舆论宣传,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社会化治污的大格局,共同努力改善空气质量。

附表:银川市2019年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2019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立区战略,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安全,制定本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2019年,黄河银古公路桥断面稳定达到Ⅱ类水质,平罗黄河大桥断面稳定达到Ⅲ类水质,力争达到Ⅱ类水质。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达到“长制久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力争达到72.7%,地下水极差比例控制在6.7%。氨氮、化学需氧量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减排任务,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

深入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扎实推进河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加快城镇、工业、农业农村、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修复,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一)打响新时代黄河保卫战

1.强化优良水体保护。强化源头管控,突出上下游、干支流联防联控,分区域、分流域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完成黄河银川段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政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2.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进一步完善、提升、优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快建设第一再生水厂、第四污水处理厂扩建,补齐短板。2019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85%以上。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未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的污泥须全部运入正规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9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争取达到85%。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市政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3.完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管网,确保园区内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技术水平,实现稳定达标运行。完善管理体系,形成“污水处理厂负主要责任、园区管委会负领导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负监管责任”体系。同时,加强对企业排污口的管理,园区内涉水工业企业必须经预处理达到相关行业或集中排放标准。2019年底前,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入园企业污水实现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政管理局

4.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2019年底前,开展落后产能退出攻坚行动,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制定重污染企业退出搬迁计划,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

5.深化重点入黄排水沟整治。通过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末端治理等综合整治措施,全面完成入黄排水沟相关人工湿地建设,确保入黄排水沟水质达到年度目标。在2018年入黄排水沟综合治理的基础上,2019年,制定三、五排排水沟整治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予以实施,以滨河水系、三丁湖等为重点,多形式推广应用石墨烯环境材料技术,切实提升石墨烯环境材料水环境治理能力。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局、市政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6.科学保护水资源。建立健全河湖长制配套工作制度,合力推动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强化水资源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三条红线”刚性约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逐级建立完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责任制。依法关闭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企业自备井, 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年度治理任务,2020年实现采补平衡。积极推进银川都市圈西线供水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配合部门: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局、市政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7. 继续实施取缔排污口工作。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排查黄河干流、重点入黄排水沟的直排口,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管控,坚决杜绝新增直排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排污口,切实加大整治力度。已封堵的排污口坚决不予开封,加强已批准保留排污口管理,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同时达到批准保留时限的要立即开展取缔或延长批准保留时限等相关工作。2019年,黄河干流杜绝新增除依法保留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的其余排污口,重点入黄排水沟全面取缔污水直排口。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政管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8.实施生态补水。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及调度预案,执行主要湖泊湿地生态补水计划;加强调度管理,确保典农河、阅海、鸣翠湖等主要湖泊湿地年度补水计划落实。灌溉期间,积极协调采取提前放水、与工农业错峰补水等措施,强化水量调度,有计划实施生态补水,保障农业用水和生态补水需求。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政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9.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完成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全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发布(含水产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10.加快加油站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建设。按照自治区厅商务厅、环保厅《关于印发全区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商发〔2018〕4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加油站双层罐置换或防渗池建设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01号)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区、市有关时限要求,切实加快加油站储油罐双层罐更换或防渗池建设工作,尤其是建站15年以上及周边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同时,按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在加油站周边按相关要求设置监测井,并请专家进行现场论证以满足检测要求,聘请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地下水监测及验收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11.强化环境监管。全市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标排放;涉水的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依法依规取缔涉水“散乱污”企业,确需保留的,提升改造达标排放。强化巡查、检查,加强生态环境、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市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局、公安局

(二)实施重点湖库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以典农河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和生态修复相结合,推进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

12.持续推进河湖长制任务目标落实。层层压实河(湖)长责任,推动“河(湖)长制”向“河(湖)常治”转变。进一步梳理辖区内湖泊、水库基本情况,摸清底数、现状,将辖区范围内湖库纳入河湖长制实施范围,做到应管尽管。加快编制或修改完善“一湖一策”方案。重点对围垦湖库、侵占水域、乱占岸线、超标排污、非法采砂、违法养殖等问题加大查处整治力度,全面取缔所有入湖排污口。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政管理局、住建局

13.实施典农河综合治理。严格控制典农河流域沿线村镇生活污水直排,全面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典农河流域沿线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分段治理,加强农田退水污染治理。防治畜禽(渔业)养殖污染,实施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配合部门:自治区河湖事务中心、宁夏农垦集团、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三)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问题进行全面摸底,建立 “一源一策”、“一源一档”工作台账及档案,进行整改销号。推动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

14.排查整治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组织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对查出的问题逐一建档,实行清单管理。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每季度在网站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情况。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银川都市圈西线供水工程,逐步替代现有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提高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2019年6月,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工作。2019年底,完成收尾工作和规范化建设验收评估。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水务局、市政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

15.加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强化饮用水末梢水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监测网点,加大对饮用水末梢水的监测力度。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及时通报,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降低饮用水安全风险。加强市、县级疾控机构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补充更新检测设备提升检测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严格实施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政管理局、水务局

16.建立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实现水源地巡查工作辖区部门、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巡查网络”全覆盖,落实饮用水源地常态化监管,着力消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开展定期巡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加强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档案。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每年调查评估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环境状况。2019年,逐步建立健全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政管理局、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四)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17.进一步深化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深入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直排口专项排查工作,对直排口进行统一编码管理,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黑臭水体沿岸生活污水全部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或分散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杜绝污水直排;加强黑臭水体内源治理,清理沿岸积存垃圾和水体底泥,严防二次污染;清理水体两岸违法建设项目,实施水体和岸带生态修复;加快完善清污分流工程和沟道底泥清淤工程,加大沟道水生态修复工作;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将黑臭水体整治纳入各级河长工作职责,明确管护单位及其任务分工,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巩固并提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对整治后的黑臭水体开展水质监测,确保稳定达标。2019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达到长制久清。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市政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财政局、综合执法监督局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任务责任部门,要依据本工作计划,制定完善年度工作方案或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年度各项任务完成。

(二)加强调度和信息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和信息是上级部门准确掌握和指导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考核规定的赋分指标,各县(市)区和各项任务责任部门高度重视,及时督促汇总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报送。

(三)精心谋划项目储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8年省级、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基础上,按照入库项目滚动管理的要求,统筹谋划符合本辖区水污染治理特点的建设项目,编制好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为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奠定基础。

(四)开展“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银川市将严格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要求,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效能考核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六)《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1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水污染防治约谈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30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整改方案>的通知》(宁环水体发〔2018〕133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宁环水体发〔2018〕121号)及银川市相关通知中确定的各项任务不再重复安排,严格按照确定时限完成。

(七)水质达标是约束性指标,水质稳定达标可直接视为完成年度各项任务。区控断面自然本底值超标可不纳入评价范围(仅限于硫酸盐、总硬度、氟化物、铁、锰、硼、氯化物)。2019年第四季度入黄排水沟水质均值作为2019年水质目标的考核结果。

附件:1.黄河干流断面水质目标表

2.入黄排水沟水质目标表

3.重点湖泊断面水质目标表

4.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表

5.银川市整合优化后5家工业园区名录

6.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录

7.全市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清单

8.全市入河、湖、排水沟工业企业直排口清单


                          银川市生态立市战略2019年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努力践行“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切实巩固好2018年全市生态立市战略的积极成果,着力把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竞争优势、发展优势、区位优势,结合《生态立市战略银川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年度目标

到2019年年底,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稳步提升并力争达到53%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5%,绿地率42.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7.2m2,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16.3%。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1.8%,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8年分别下降2.7%、2.3%。黄河银古公路桥断面稳定达到Ⅱ类水质,平罗黄河大桥断面稳定保持在Ⅲ类水质,力争达到Ⅱ类水质。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达到“长制久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极差比例控制在6.7%。工业企业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和劣V类水体。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构筑绿色生态圈,提升生态环境氛围

1.优化生态布局。严守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三条红线。积极开展《银川市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确定“三区三线”划定成果,2020年底前完成规划报批工作并严格落实。加快推进空间布局工作:东部打好新时代黄河保卫战,加快河滩地生产经营活动退出,守护好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构建“黄金河岸”生态廊道;中部以东郊生态公园、南郊植物公园、北郊湿地公园、西郊森林公园和动物园为重点,构建生态绿网体系;西部以110国道为轴线,加快贺兰山东麓整体绿化,建设葡萄长廊防护林工程,绿化美化国道两侧和沿线产业园区。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研究出台我市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相关规定。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园林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市政管理局、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推进塞上江南水生态建设。持续放大“国际湿地城市”品牌效应。实施典农河南段水系连通扩整、罗家湖及阅海万家G2区南侧湖泊湿地恢复整治、银西河赛马水泥厂专线水系工程等水系连通项目,实施高家闸沟上段排洪体系综合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加快推进贺兰县高效节水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和承载能力。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3.构建城市绿色生态系统。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目标,统筹山水林田湖草建设,实现城市绿化总量稳定增长、绿化品质显著提升的良好态势。坚持造林与造景相结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实施城乡造林绿化13万亩。按照最新的《银川市“城市双修”项目库(2018—2020年)》,全力推进相关项目建设,通过项目建设推动城市双修各项目标落到实处。推进东郊生态园、南郊植物园、西郊森林园、北郊湿地园及6个小微公园建设,扩大城市生态空间,不断满足市民亲绿近绿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态资源修复和保护力度、更新城市风貌,优化空间品质、织补交通设施,提升出行便利度、统筹功能完善,彰显宜居城市魅力。

牵头单位:市园林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交通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4.构筑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加大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整治力度。建设贺兰山东麓葡萄长廊银川段防护林带,扩充黄河两岸绿色廊道,重点对现有防护能力低下的林带进行改造提升,以乔木林为主,增加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稳定性,维护银川生态安全。提升构建银川东西两翼绿色生态屏障,带动引黄灌区平原绿洲生态区绿色生态系统建设。持续打造鄂尔多斯台地西缘的防风固沙林带。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5.加大对贺兰山、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力度。对保护区森林资源及生物多样性进行严格保护。开展自然保护区整治绿盾行动,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排查全市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全面取缔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西夏区政府、灵武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西夏陵区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二)打造高端经济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6.严把经济发展环保关口。将环境承载力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决策的约束性指标。增强指标约束,将能耗双控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等环保指标纳入《银川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文件,逐步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管理,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将重金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等作为环评审批的限制条件。建成区范围内不受理审批新改建制革、造纸、电镀、印染、医药等项目。加强年审管理,对未按要求完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的加油站,不予通过年审。在空间布局、总量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对入市企业或项目设定环境准入要求。在承接产业转移中,优先引入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产业。

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工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7.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行动,实施30个重大技改项目,促进传统产业“老树发新芽”,力争培育自治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1-2家。加快轴承制造小镇、隆基硅7GW单晶电池、汉尧锂离子电池等重点项目建设。持续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加快实施“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改造,培育3家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推动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3D打印设备、智能传感器等智能制造装备在制造业广泛应用,积极推进“共享工厂”建设,培育5个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网络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8.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结合“十大产业”及各开发区产业定位,启动实施网络强市战略,推动5G网络布局,加快“互联网+”发展步伐,实施比亚迪新能源乘用车、南京储芯、隆基乐叶等一批增链、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做大做强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推进新旧动能持续转换。以增量优质量、扩总量,紧密对接中建材集团、中复集团,完善高纯石墨、碳纤维等项目相关要素供给及配套政策,争取早日落地。推动数字经济、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尽快壮大,抢占经济发展新高地。提档现代服务业,实施宁安文化园、京东“亚洲一号”电商物流园等项目,发展智慧旅游、“旅游+”、信息消费等新业态,做强“葡萄酒+”复合业态,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现代物流、文化旅游、会议展览、健康医养、葡萄酒等产业质量提升、发展提速,厚植经济发展新底色。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网络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交通局、市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9.加快产业绿色转型,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落实《自治区工业绿色发展行动方案》,加强绿色生产示范引领,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参与创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打造6家(个)以上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力争创建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1户,市级节水型企业2户。加强绿色供给,稳步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持续实施园区低成本化改造,打造一批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年内淘汰落后产能5000吨以上,全面完成能耗“双控”任务。当好沿黄生态经济带建设排头兵,因地制宜发展“生态+”新业态,支持葡萄种植+文化旅游、石墨烯+水生态治理应用、荒漠治理+休闲运动等生态经济模式,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通过“绿色+”让产业变“绿”,让“绿”变成产业,让“绿色引擎”提升城市“颜值”、增强发展动能。定期开展落后产能排查,依法依规实施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实施一批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市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国资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10.推进工业节能节水绿色改造示范项目建设。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2019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实施企业对标达标,健全对标跟进、企业备案综合评价体系,引导鼓励企业对标行业找差距、定目标,有针对性地改造提升,树立一批标杆企业、示范项目,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11.加快建设旅游目的地城市。从发展战略上把沿黄区域作为一个大景区来打造,推动全域旅游向纵深发展。组织开展农业嘉年华、“农民丰收节”等农事节会活动,促进休闲农业提挡升级,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019年底,全市休闲农业年接待游客400万人次以上,营业收入达到4亿元以上。大力发展集民俗、乡土、时尚于一体的乡村旅游产品,延伸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链。

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地震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12.壮大草畜产业集群。通过银川市畜禽散养户出户入园工程的实施,促进银川市四环以内畜禽散养户全面退出并迁入园区养殖,提升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积极引导各辖区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向适养区迁建,鼓励和扶持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按照区市相关要求,2019年底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9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备配套率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13.培育葡萄酿酒产业集群。按照“高端化引领、规模化种植、系列化生产、标准化酿造、品牌化经营”的发展思路,聚优做强“葡萄酒+”复合业态,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市场优势转变,全力推动银川市都市圈葡萄酒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共建中国葡萄酒研究院,打造基于贺兰山东麓产区,辐射全国的葡萄酒行业科研转化及人才培养新高地。组织参加“第100届全国(成都)春季糖酒交易会”,高规格举办好“2019‘一带一路’(宁夏·银川)国际葡萄酒大赛暨第八届贺兰山东麓国际葡萄酒博览会”等活动,充分发挥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联盟作用,支持联盟组织酒庄(企业)在全国重点城市开展推介、供销洽谈、品牌宣传系列活动,切实提高龙头企业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年内新增高标准酿酒葡萄种植基地0.8万亩,全市酿酒葡萄基地总面积达到27.5万亩。

牵头单位:市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商务局,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14.提升蔬菜产业品质。积极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水肥一体化、盐碱地土壤改良培肥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杂草综合防控技术,农机农艺融合措施、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开展高标准蔬菜科技示范园区工程,发展品种优、技术优、管理优、品牌优、价格优的“五优”蔬菜基地10个,蔬菜生产面积60万亩,设施蔬菜生产面积33万亩,蔬菜产量178万吨。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15.提高适水产业发展水平。开展养殖投入品专项督查,重点督查饲料、肥料、鱼用药物及抗生素使用情况,查看养殖记录、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加大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监管工作力度,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督查。与中国海洋大学合作推广生物菌自培技术,开展养殖尾水处理,推广10家养殖企业。清洁水产养殖技术在银川地区进行试验,新建生态陆基渔场1万亩,全市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8.6万亩。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建设宜居生活圈,提高居民幸福指数。

16.深入开展“蓝天工程”。明确“东热西送”二期工程等集中供热改造计划;对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排查并建立台账,对不能达标排放且治理无望的实施淘汰;推进泰瑞等生物发酵企业整治(搬迁);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抓好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建成区裸露堆场地面整治全覆盖,城市垃圾、渣土运输全密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专项治理,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完成臭氧成因课题研究。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17.加快推进“碧水工程”。打响新时代黄河保卫战,进一步加强城镇集污管网建设和生活污水治理力度,加快建设第一再生水厂,提高中水回用率,扩容提标第四污水处理厂,适时开展石墨烯治水应用,完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化重点入黄排水沟整治,确保达到年度目标;层层压实河(湖)长责任,推动“河(湖)长制”向“河(湖)常治”转变,实施典农河银川段综合治理;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进一步排查整治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开展县级以上水源地保护区排查和规范化建设工作,依法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关闭搬迁,加快推进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逐步替代现有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进一步深化城市建成区黑水水体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政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18.稳步实施“净土工程”。认真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编制出台《银川市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有效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银川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联动方案(暂行)》贯彻落实。实施农业“三减”行动,大力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加强管理减少投入、提高有机肥资源利用率、推广施肥用药新技术、调整用肥结构,2019年全市化肥用量、化学农药和除草剂亩均施用量分别同比下降15%,四环路以内所有农田停止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2019年全面完成贺兰土壤治理修复项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排查整治和综合利用。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废物集中收集和专业化处置,确保工业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理利用率稳定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卫健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19.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坚持把整改落实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问题,作为加强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投诉举报件办理情况“回头看”,由市委督查室和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对督察组转办的616件信访投诉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都能得到有效解决。完成2019年需完成的15项整改任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政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0.推进生活方式转变。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推进实施一体化绿色交通建设示范项目,加强充电站、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放500辆新能源公交车,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利用消息、评论、新闻报道、微信、微博等形式进行宣传,引导广大市民树立绿色着装、绿色饮食、绿色居住、绿色出行、绿色采购、绿色旅游理念,转变生活方式。推进生活方式绿色化,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绿色出行、健步走等活动,提倡和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公众将生活类危险废物送入安全收集处置通道,积极倡导、宣传垃圾分类工作,鼓励市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政管理局、交通局、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1、强化生态保护教育。把生态保护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将生态价值观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对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知识的培训,形成生态文明的执政观、政绩观。加强对企业、城乡社区等基层群众的生态文明教育和科普宣传,形成生态文明社会新风尚。把生态保护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以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职业教育为载体,利用生态主题一日游、电视专栏,生态环境教育主题公园、生态旅游、中小学生生态夏令营等载体,开展生态实践和体验教育,逐步实现生态教育的普及化和大众化。到2019年年底,生态基本知识普及率达到92%以上,建成2个生态保护教育示范基地。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工信局、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四)完善制度体系,全面确保战略实施。

22.用法律制度保障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解决途径。严格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终身追责。

牵头单位:市纪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生态环境局、审计局、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3.建立健全环境法制体系。开展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与生态立市战略不相适应的内容修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政府规章,逐一进行修订。积极配合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加快构建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常态执法与多部门阶段性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执法机制,推动建立系统完备、精准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推进环境司法保护,加快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逐步理顺证据收集与案卷移送渠道,积极协助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对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环境污染行政和刑事立案专项监督等的集中整治行动,依法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探索环境诉讼跨区域审理,实行涉环境诉讼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

牵头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4.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断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把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要求转化为区域开发和保护的刚性约束;建立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开展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推进排污许可制度,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整合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排污费改税等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进一步完善环保税征收体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建设环境信息统一公开平台,在政府网站建立“环境保护违法曝光台”,开通“银川环境保护公众互动平台”,充分发挥“12345”便民服务热线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计入诚信档案并通过“信用银川”向社会公开。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金融、商务等部门的联动,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要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审计与评价结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安局、市智慧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银川市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统筹协调生态立市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人大、政协加强生态立市立法、执法检查和民主监督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生态立市战略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园区、各部门要把生态立市摆到突出位置,要按照任务分工,提实要求、抓实任务、压实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未按方案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园区或部门及负责人予以追责。

(二)加大环保投入。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全力保障重点生态治理项目资金,保障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重点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各县区财政也要配套不低于30%的资金。优化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建成覆盖全市国土空间,涵盖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及重点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财政部门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全市生态环保建设,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加快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大力推广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基金作用,积极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全市重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推进绿色信贷创新试点,推进环保项目股权、收益权、特许经营权和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踪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单位)实施方案任务落实情况,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督查整改情况要作为被督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要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应用,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按期完成任务或未按计划进度要求实施的,及时进行约谈,启动执纪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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