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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20-0005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10-28
责任部门:市纪委监委 发布日期:2020-10-28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与 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沟通协调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与 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沟通协调 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与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沟通协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是银川市纪委监委的派出机关,代表银川市纪委监委开展工作,对银川市纪委监委负责,不受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领导,不承担驻在(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 ,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做到同向发力、协作互动,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三条  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当邀请派驻机构人员参加或列席: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区、市党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三)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的整改落实及考核奖励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安排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需要派驻机构参加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四条  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关于党的建设、“三重一大”事项、业务工作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制度规定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工作文本,应当及时抄送派驻机构。

第五条  派驻机构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应及时向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通报,必要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后作出处理。

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应当重视派驻机构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整改,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及时反馈派驻机构。

第六条  派驻机构负责人与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书记每季度应当就驻在(监督)部门的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制度执行、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督促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七条  按照《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至少每半年会同派驻机构召开1次专题会议,重点分析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研判政治生态,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对涉及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置。由派驻机构处置的或由驻在(监督)部门党委(党组)处置的,应及时相互通报。

第九条  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监督)部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执行到位。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银川市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银川市纪委监委承担。

第十一条  银川市纪委监委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与所在党委(党组)的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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