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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20-0005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11-09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11-09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银川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银川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021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高品质法律服务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切实增强全市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1.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侧重工作站和工作室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引导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延伸。持续推动人民调解“四张网”建设,在巩固和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基础上,向医疗卫生、教育、旅游、金融、环境保护等领域拓展。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和咨询等功能,全面提升履职服务能力。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法律服务协作等方式,均衡配置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加强基层普法阵地建设,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构建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精准实施的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将民法典普法工作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重点工作,同时列入“八五”普法规划。多渠道解决县域公证员短缺问题,采取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形式,深入基层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卫健委、教育局、文化和旅游广电局、金融工作局、生态环境局

2.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公共法律服务差距。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村(居)法律顾问选聘、基层人民调解等法律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大对贫困乡镇的经费投入,均衡配置基本办公设施和法律服务人员队伍,缩短区域实体平台建设差距。建立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对口援建、交流培训、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支持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缺乏的县(市)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发展。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

3.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应援尽援。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建立健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制度。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对退役军人参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范围给予法律援助,将残疾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场所要建设无障碍环境。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依托学校等建设多功能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特定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范围。逐步完善公证、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法律服务工作要紧扣贯彻实施民法典,强化服务导向、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法。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妇联、团委、总工会

(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4.积极为守好“三条生命线”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守好促进民族团结生命线,将公共法律服务作为群众合法权益、保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民心工程、暖心工程,创新服务模式和形式,拓展服务领域,畅通少数民族群众诉求渠道。鼓励支持律师参与制定宗教事务规定等法规制度,为提高民族宗教法治化水平提供法律保障。围绕守好维护政治安全生命线,鼓励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法律专业优势,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小企业融资、妥善处理“僵尸企业”、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保障。围绕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配套制度,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代理机制,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力度,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证据支持作用。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公安局,市中级法院、检察院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5.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统筹优化法律服务资源,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专业化法律服务的需求。围绕重大发展战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鼓励律师广泛参与重大工程和项目全过程,出具法律意见,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法律讲座等活动,为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律师、公证员做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商务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中级法院、检察院

6.积极为促进党政机关及各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法律服务。结合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扩大党政机关及各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覆盖面,提高法治化水平。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机制,优化队伍组成。建立完善党政机关及各部门讨论、重大事项决策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工作机制,细化明确工作规则和流程。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机制以及参与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引导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积极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积极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动态调整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专家库,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持续做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律师值班工作。探索推进再审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推动公证参与司法活动中辅助性事务的试点工作。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与司法办案工作的衔接,健全鉴定人负责制。

继续推进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工作,采取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健全司法确认保障调解法律效果工作机制。完善律师调解和商事调解制度,探索建立仲裁调解中心,完善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信访局

8.积极为重大经贸活动和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探索开展对外公证合作。建立涉外鉴定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企业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法律服务机制,积极探索涉外律师工作机制,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加强涉外律师队伍建设,引导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有效防范域外法律风险。支持仲裁机构参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加强法律服务领域对外交流,鼓励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展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对外交流。重视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培育,为推进全市对外开放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国资委、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公安局

(三)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9.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发改、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以及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服务运行、财政保障、支持配合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衔接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公安局、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团市委、市妇联

10.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管理,明确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统一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完善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提升服务效能。健全惩戒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行不良执业者执业信息记录披露查询制度和违法违规行为负面清单制度等。及时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奖惩情况通报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律师、公证行业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11.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深化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宁夏法律服务网三大平台的深度融合,为实体平台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法律服务人员和智能终端,联通法律服务机构、热线和网络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互动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要统筹法律服务资源,优化服务窗口,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简化审批流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重点建成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X“一站式”服务模式;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重点发挥法律咨询、指引的阵地作用。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社、扶贫、信访、残联、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网络平台与宁夏法律服务网的数据对接、业务联动。建立市、县(市)区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指挥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业务。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扶贫办、信访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市残联

12.建立评价机制。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以业务规范、服务效果和社会评价等指标为主要内容,以基础设施、业务开展、人员配备等方面量化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科学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落实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工作,鼓励司法鉴定人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机制,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公信力。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力度

13.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保障。加强与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衔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明确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政府兜底职责,全面形成体现新时代发展要求,利于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的制度体系。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工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保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扩大工作覆盖面,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优化队伍结构,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稳定增加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数量。引进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人才,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培训、激励、表彰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用、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充实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对法律服务资源缺乏的县(市)区探索实行人才引进、招录和管理的差异化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一事一议等办法,建立一支规模适当、专业精通的公共法律服务公益性人才队伍。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

15.加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实体平台建设和运行、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给予保障。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将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依据服务工作量和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保障标准。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鼓励通过慈善捐赠、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方式,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民政局、司法局

16.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科技保障。打造“智慧法律服务”,不断优化“银川市公共法律服务掌上服务大厅”微信小程序,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向广大群众推广使用。发挥“银川仲裁委员会网上立案服务平台”和“银川仲裁微服务”微信小程序作用,逐步实现“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全程公开、快递送达、网端推送”的“互联网+仲裁”模式。协助推广应用法律援助智能保障、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电子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预警等智能技术,通过人群精准分类,动态评估不同人群的法律需求。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组织领导

17.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推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综合考核体系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作为财政重点扶持保障的重点工程。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和时间表、路线图,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抓紧落实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责任、统筹建设、协同推进、狠抓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

18.强化督查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定期对各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察和考评,并将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参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政法委、组织部、市司法局

19. 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和社会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知晓率,大力宣传群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的途径和渠道,营造全社会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银川新闻传媒集团,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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