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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000/2021-0006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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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委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责任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名 称: |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银产业园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巡察机构,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
《银川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银川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银川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委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重视专家意见,维护公共利益,切实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地方性政策、规范性文件、技术规则,以及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规委会人员组成:规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市政协主席和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席及市政府相关副市长担任。
第六条委员组成:委员分特定委员和专家委员。
特定委员:由市发改、财政、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园林、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
专家委员:由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从区内外从事政策法规、经济发展、生态环境、规划、建筑、园林、水利、交通、市政、测绘、地质、艺术、文史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推选。委员应当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属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委员享有表决权、建议权等相关权利和保守相关秘密的义务。专家委员每届聘期5年,可获得连任。
第七条规委会设办公室,是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兼任,主持规委会日常各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府协调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规委会会议的议题整理报送、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纪要整理等工作。规委会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自然资源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用于规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规委会审议事项内容
第八条议事内容:
1.涉及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政府规章、重要技术规定、规范性文件;
2.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
3.市级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包括: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市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及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项目等)、超高层建筑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5.经银川市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会议审议认为需提交规委会会议审议的其它议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规委会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报规委会主任审定,参加会议的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并负责通知。
第十条议事准备:
1.受理和审核。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提交规委会的审议事项材料,并进行审核;报规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需经专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2.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邀请专家委员参会,专家委员名单报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参会专家委员不少于3人。建立“线上+线下”评审机制,邀请参会的专家委员不能到会的,规委会办公室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在会议当场宣读,其意见与到会委员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规委会坚持集体研究,会议纪要由规委会主任签发。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批复实施。
第十二条规委会实行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事项与专家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议事规则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办公室提出初步修改意见,报规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规委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