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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9-00447 发布日期:2019-10-17
发布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转载银川发布
名 称:银川市召开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银川市召开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10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银川市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会上,解读了新修订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后共七章七十四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进一步厘清了工作职责。条例结合我市机构改革以及部分物业管理职能下放至三区政府的实际情况,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还明确了银川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职责。

二是新增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及筹备组职责。条例对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组建筹备组及筹备组工作职责、工作时限等事项做出了规定,确保筹备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重新规定业主委员会人数、任期、职责、成员条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予以规范与明确,引导业主委员会合法行使职权,从而有效解决当前物业服务管理中的一些乱象,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新增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市物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要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系统,有效实现资质取消后物业行业监管方式的转变和衔接。

五是新增项目经理人制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纳入物业信用监管系统的项目经理人。通过建立物业项目经理人制度,规范其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六是增加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内容。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补贴。同时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为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七是强化专业服务事项的移交和维护。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建成后,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按照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进行维护管理。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八是解决停车位、车库只售不租问题。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且可出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九是增加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规定。强调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归属、使用、审计等内容,规定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颁布,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于规范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从以下方面做了修改:

确立主体,明确责任

规定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的许可登记、备案,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

提高门槛,限制数量

一是扩大限养区范围,从城市区域延伸至乡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且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

二是限定养犬数量,限养区内一户只准养一只犬;

三是严格养犬条件,养犬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独户居住的方可饲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住地为单位、学校等集体宿舍的不得饲养;

四是实行电子标签管理。

通过提高养犬门槛,使一些无力承担养犬成本以及仅凭一时兴趣、责任心不强的人放弃养犬,从源头上限制养犬数量。

规范行为,维护权益

一是细化养犬人的养犬行为规范。

①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②禁止在公共区域搭设犬舍、晒晾犬具;

③携犬外出必须使用1.5米以内的牵引绳牵引、避让行人,并清理所携犬只粪便;

④携犬不得乘坐公交车,乘坐出租汽车的需征得司机同意,并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⑤携犬乘坐电梯的,要避开高峰期;

⑥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游乐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商业、餐饮等公共场所;

二是细化死亡犬只的处置。准养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尸体自行或者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准养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处理。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多措并举,加大惩戒

一是对所有的违法养犬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并提高了部分罚款的上限;

二是对部分需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行为直接予以处罚;

三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流浪犬以及伤人犬,由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没收、收容,必要时可以捕杀;

四是犬只伤人后,养犬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没收伤人犬只),还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被伤害人给予赔偿;

五是建立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档案,综合执法部门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养犬罚款记录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对因违规养犬被没收犬只的养犬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对有遗弃犬只行为的,再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禁止其再养犬。

阻碍执法,要受惩罚

养犬人或者管理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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