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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来源:银川市发改委 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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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于20181225日至201918日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19日,通过电子邮箱、纸质信件等渠道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3条,意见主要集中在收费监管、收费期限、退费原则等方面。我们进行了归纳,现将主要意见及建议情况反馈如下:

一、市民建议涉及民办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要经物价部门同意后才可以调整。

根据《价格法》以及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749)等规定,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幼儿园自主决定。物价部门不得制定或者审查、审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细则》从规范收费行为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例如:民办学校调整收费前应提前30天公示。学前教育按月收费。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包括各类捐赠助学款、择校费、赞助费等。

二、市民建议学前教育按月收费或经家长同意按学期(年)收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有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按月收费”,《细则》不能突破已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市民建议幼儿当月没有上幼儿园的,不得额外收取保育费。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价发〔200939号)中明确:“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对于一个月内幼儿实际在园不足10日(含10日)的减半收取。”此次《细则》制定过程中,参照我市公办幼儿园退费政策,以及外省市对民办幼儿园退费的政策,综合考虑幼儿园的办学成本等因素,从有利于维护家长权益,以及促进民办幼儿园办学的角度,将减半收费时限不足10日(含10日)调整为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

感谢广大市民对我们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如果市民遇到民办学校违规收费的行为,请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咨询或投诉。


相关文档:

《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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