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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来源: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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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政策制定相关要求,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在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对《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征集到意见建议50条,有效意见17条,无效意见33条。群众反馈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对公共收益范围、使用等方面。

由于意见建议内容有重复,我们进行了归纳总结,主要情况反馈如下:

一、意见采纳情况

(一)收到意见反映:《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已经对公共收益每年50%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进行了规定。结合南方等城市(杭州等地)及新闻媒体报道和法院判例,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公共收益不得向业主分配。建议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这样既保障了公共收益主要用途的公共性,也使专项维修资金有了源源不断充实的保障。

根据上述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修改为“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使用或分配公共收益资金”

(二)收到意见反映:将《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条“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改为场地占有使用收益”。

根据上述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条公共收益使用范围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 意见未采纳情况

(一)收到意见反映:属于物业公司必须配备的基础设施设备,不得以各种借口套取公共收益以及维修基金。

由于《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总则第三条中已对物业管理进行明确规定,《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该建议未采纳。

(二)收到意见反映: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有权决定公共收益用途,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干涉,不得违规作出各项不合理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无权干涉,决定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去留。

由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因此,该建议未采纳。

(三)收到意见反映:《征求意见稿》应明确让各个小区公布该小区的公共收益范围,让业主明白哪些属于公共收益,便于监督管理。

由于《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已明确公共收益的范围。因此,该建议未采纳。

(四)收到意见反映: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间改为“应当每半年向业主、业主大会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由于《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因此,该建议未采纳。

三、其他

(一)收到意见建议:暂缓出台《征求意见稿》,业主与物业企业对公共收益使用的分歧没有解决,短期内也无法解决,公共收益按照现状维持是目前最好的处理方式。

鉴于公共收益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对于此条建议我局将予以斟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和研究出台有关政策。

(二)在无效意见中,有7条反映所居住小区有关信息查询、物业投诉等方面,已移交属地相关部门核实。

下一步,对于征询到的修改建议或意见,我局将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律师、热心市民、专家等单位及个人继续深入探讨研究。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银川市住建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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