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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43/2019-0003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文日期:2019-03-28
责任部门: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2019-03-28
名 称: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中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央和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部门预算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 

第二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的收入由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于收费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收缴,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三条  地方财政和上级补助的专项补助资金等,必须按规定进行专款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实行较大额度、“三公”经费及涉及人员报酬等支出事前审批。具体为: 

1.出差(含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活动),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财务主任审批。 

2.公务接待安排在市民大厅餐厅就餐的,由综合科审批;安排在外就餐的,由中心综合科审核,报分管主任审批。 

3.车辆维修填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由综合科审核,报分管主任审批。 

4.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办公设备零星维修、耗材购置经综合科审核,报分管主任审批后由综合科统一购置。 

5.预计一次性开支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须提交中心党组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纪要。

6.涉及到干部职工(聘用人员)的调资、增减补贴、奖金、福利等,提交中心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财务费用支出要及时按程序报销,原则上月结月清。 

第七条  财务开支报销流程 

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查→中心分管财务科室签字→分管主任签“同意支付”→出纳报销。 

经办人签字要写明事由,并附相关事先审批材料,对所产生费用、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会计(报账员)签字要对所产生费用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和额度、原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负责;中心分管财务科室签字,分管主任签字要写明是否“同意支付”。 

第八条  差旅费使用与管理 

差旅费开支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包干经费。差旅费报销时,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发票,个人公务卡刷卡小票。参加会议(培训)出差的,还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九条  公务接待经费使用与管理 

1.外省区市党政机关来银公务活动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区、市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严格实行对口接待。 

2.报销接待费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工作介绍信)、接待清单、发票、费用清单。 

3.接待清单须注明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和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4.严格控制陪客人数。接待10人以内的,陪客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客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会议(培训)经费使用与管理 

1.会议(培训、活动)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活动)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2.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活动)。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活动)费原则上由主办方承担,确需要缴纳费用的,须提供书面材料,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活动)通知、费用开支明细和合法票据、个人公务卡刷卡小票。 

3.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坚持事先审批,并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和发票报销学费部分。 

4.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证书考试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坚持事前审批,凭相关业务考试考核合格证书报销培训、考试等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慰问制度 

职工慰问结合区、市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支出,参照国家政策及区、市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收支活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个人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和会议费及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和报销。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规范使用公务卡,及时办理公务卡支出结算业务和报销手续,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第十六条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财务负责人专用章由出纳保管。经办人和复核人的印章自行保管。财务印鉴应妥善保管,盖章使用时不得离开办公室。 

第十七条  财务监督 

1.支票盖章:出纳填好支票,盖好财务负责人专用章,由主办会计审核支票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2.支付令盖章:出纳录入支付令,由主办会计审核支付令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后,打印支付令,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复核人印章,出纳盖财务负责人专用章及录入人印章。 

第十八条  发票包括税务专用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事业往来款收据以及其它专用票据等。 

第十九条  建立发票购、领、用、存登记制度,票据管理人员对票据的使用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发票开具应逐栏如实填写,单位全称、日期、摘要、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清楚、准确。

第二十一条  中心会计档案工作接受市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主要史料和证据。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固定资产明细账的保管期限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移交清册的保管期限为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财务决算报表、工资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凭单位介绍信,经中心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外借。查阅会计档案,须经中心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办理签字登记后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或抽换。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销毁,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中心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在销毁时,应有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并共同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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