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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11640100010066679T/2025-00025 发布日期:2025-09-28
发布机构: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部门: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名 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中集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5·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中集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5·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5301850分许,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陕西中集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生产区域(产权单位为宁夏供销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陕西中集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5·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本起事故。同时,邀请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经调查认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中集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5·30”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以及在作业过程中未建立完整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造成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陕西中集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成立于2013年0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侯某鹏,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经营期限:2013年01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1509249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8号林凯国际大厦1幢1单元11001-3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农产品智能物流装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木制容器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水产品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采购代理服务;包装服务;认证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事故发生地的产权单位:宁夏供销金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文,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期限:2019年10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94307866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街296号金桥物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共铁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食品销售;酒类经营;农药零售;烟花爆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电子过磅服务;装卸搬运;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棉、麻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化肥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鲜肉零售;鲜肉批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中集公司与金桥公司场地租赁情况

2025年5月22日,中集公司与金桥公司签订《仓储服务合同》一份,约定金桥公司将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街296号宁夏金桥物流园区内的34号库租赁给中集公司使用,金桥公司负责对仓库的监护,负责对库房地面、门窗等设施的维护、维修。中集公司需严格遵守金桥公司库区和门卫管理制度。

2025年5月22日,中集公司与金桥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份,约定金桥公司对物流园区多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金桥公司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中集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中集公司需要叉车等机械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杜绝违规违章作业;中集公司必须为装卸等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因违规违章操作等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货物毁损等一切责任均由中集公司承担。

(三)事故所涉设备概况

事故所涉平衡重式叉车主要信息如下:叉车由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制造日期:2020年10月29日。设备类别:机动工业车辆,设备品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产品编号:05020DE3316,车架编号:05020DE3316,额定起重量:2000kg,空载最大运行速度:15km/h,空载最大起升高度:3000mm,设备代码:5110103412020L0829。使用单位:陕西中集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上次定期检验日期:2023年10月26日,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5年12月。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中集公司制定了《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办法》《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健康、安全、环境(HSE)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规范》《陕西中集安全生产禁令及管理办法》《健康、安全、环境(HSE)应急预案》等制度,但并未针对此次事故所涉及的银川仓库作出具体的安全管理规范。

中集公司制定的《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规范》要求叉车操作工使用叉车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插入货物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端不能碰到其他货物,但中集公司银川仓仓库主管海某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遵守上述规定。

金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门卫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巡查制度》《进出库检查登记制度》《外部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并搭建“金桥物流安全工作群”(微信工作群),由安全管理人员统一发布安全提示、宣贯安全知识,并督促园区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园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将园区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登记在册,按每小时一次的频次对园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30日,中集公司需将一批货物从宁夏银川发往内蒙古包头。13时许,中集公司合作方安徽振业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实际承运人王某平致电中集公司银川仓仓库主管海某,询问装货时间。海某表示不着急,王某平遂于13时抵达装货现场。王某平按中集公司叉车操作工王某付的指引将货车停靠厂房旁,与海某、王某付共同准备货物。15时左右叉车操作工王某付开始装货,车厢前部装载五排,中部装载三排。货物实际承运人王某平测量后发现货物高度超限,要求卸下高度超限的货物,导致进度延迟。

18时18分,王某付与海某因加班问题发生口角,王某付拒绝加班并离场。18时24分,海某检查时发现货物存在掉落隐患,尝试联系其他叉车工未果,遂自行驾驶叉车卸货。18时49分,海某操作叉车时货叉未完全插入货物底部即提升货物,导致货物坠落砸中王某平,致其颈部受伤。海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等待进一步救援。

()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具体信息如下:

王某平,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51岁,系中集公司合作方安徽振业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车实际承运人,其由天津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货运信息平台,与安徽振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安排,前往中集公司银川仓库装载货物。王某平系天津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运满满”APP货运平台注册司机,经中集公司告知安徽振业物流有限公司货运需求后,安徽振业物流有限公司在平台下单,由王某平在“运满满”APP货运平台接单后进行相应的承运工作,王某平与上述公司均无劳动关系,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红召乡下股子行政村上股村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650000.00元,包括医疗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死亡赔偿金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金桥公司工艺副总经理何某在接到事故发生后于19时15分向总经理李某文汇报事故情况,李某文立即向银川经开区应急局汇报了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中集公司银川仓仓库主管海某在事故发生后,18时50分许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9时07分左右,120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并组织抢救,随后将伤者王某平抬上救护车并送往自治区人民医院西夏分院抢救,20时30分左右经医院反馈伤者王某平经抢救无效已无生命体征,救援工作结束。事故发生后,中集公司积极联络死者家属,及时沟通并做好安抚工作,王某平死亡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到事故信息后,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集公司银川仓仓库主管海某为非指名的叉车司机,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禁令[],为消除货物掉落的事故隐患,私自驾驶叉车进行作业,在未将货叉完整插入货物底部时,便开始操作叉车的升降机构提升货物,导致货物掉落砸伤王某平。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中集公司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不到位,未在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建立完整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2.中集公司对叉车的日常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指名叉车操作工规范保管叉车钥匙,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制止货车司机进入特定作业区域

3.中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不到位

4.货物实际承运人王某平在叉车操作工作业过程中,多次违规进入作业区域。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问题

中集公司未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未设置现场作业方案和安全作业区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与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个人

王某平,中集公司合作方安徽振业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车实际承运人,由承运人天津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安排至中集公司银川仓库装载承运货物,与上述公司均无劳动关系。未严格按照要求穿戴劳保用品,在叉车作业过程中,违规进入作业区域,导致被货物砸中,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海某,中集公司银川仓仓库主管,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禁令,为消除货物掉落的事故隐患,私自驾驶叉车进行作业。在操作过程中,未将货叉完整插入货物底部,便操作叉车的升降机构提升货物,导致发生事故。因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

(三)建议不予处罚的单位

金桥公司:金桥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的产权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厂房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对其不予处罚。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侯某鹏,中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管理职责,亦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对此事故负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第一款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西夏区分局实施行政处罚。

2.倪某,中集公司的安全主管,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持有安全员证书,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3.海某,中集公司银川仓仓库主管,为非指名的叉车司机,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禁令,为消除货物掉落的事故隐患,私自驾驶叉车进行作业。在操作过程中,未将货叉完整插入货物底部,便操作叉车的升降机构提升货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王某付,重庆众合共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叉车司机,为中集公司银川仓指名叉车司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叉车使用结束后未取下开关点火钥匙并妥善保管,导致其他未经授权人员违规操作叉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吊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陕西中集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中集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除事故隐患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西夏区分局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的主要教训

事故发生单位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彻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厂区内的风险辨识不到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厂区内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相应安全隐患,未能完成对特种作业设备的有效监管和建立完备的作业流程。

安全主管未能及时发现厂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告知本单位员工特种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本单位员工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忽视现场安全风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

、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陕西中集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剖析,举一反三,认真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迅速设立健全完整的叉车作业方案和装卸货管理方案,加强对特种作业设备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查找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定详细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风险识别与控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确保员工掌握培训要点。

完善并严格落实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叉车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安排叉车司机指定专人保管叉车钥匙,建立违规行为记录和处罚制度,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并严肃处理。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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