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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66679T/2026-00007 | 发布日期: | 2026-02-12 |
|---|---|---|---|
| 发布机构: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名 称: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
2025年8月28日19时许,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不足、劳务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原阿妈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1日,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经营期限:2008年8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7042606XM,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银川市西夏区经天东路40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品牌管理;生产线管理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销售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施工单位:宁夏弘晟佰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晟佰亿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祝某,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经营期限:2018年12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0UYM4H,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604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风机、风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日用百货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建筑材料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门窗销售;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消防器材销售;消防技术服务;安防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事故所涉项目情况
此次事故涉及项目名称为扩建火锅复合调味品智能化工厂技改(一期)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蒸汽管道安装施工项目(以下简称“蒸汽管道安装施工项目”)。2025年8月27日,草原阿妈公司委托弘晟佰亿公司在银川市西夏区经天东路40号草原阿妈公司厂区2号车间内进行蒸汽管道安装施工工作。主要施工内容包括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方案连续2号车间到4号车间DN48蒸汽管道安装,设计长度约100米。
(三)安全管理情况
1.作业票办理情况
2025年8月28日,草原阿妈公司生产副总监刘某某代表作业单位弘晟佰亿公司向草原阿妈公司申请办理高处作业票,同日草原阿妈公司行政部副经理徐某某和行政总监王某某签发了作业票,作业票记载高处作业人员为谢某某、监护人为弘晟佰亿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现场负责人为草原阿妈公司行政部副经理徐某某。
弘晟佰亿公司未在吊顶平台设置安全带悬挂点、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且在明知豆某某无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仍默许其进行高处作业。草原阿妈公司对作业票以及施工现场审核不严,在弘晟佰亿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带悬挂点、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签发了准许施工单位施工的作业票,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2.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025年8月28日,草原阿妈公司行政部副经理徐某某在施工人员入场前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相关风险告知并检查了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件,向施工人员做了安全技术交底。弘晟佰亿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员做安全技术交底,未明确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进出作业路线。
3.现场检查及监护情况
弘晟佰亿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作为高处作业现场的监护人,在明知豆某某没有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仍默许豆某某进行高处作业,作为弘晟佰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本次项目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未明确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进出作业路线,未在吊顶平台设置安全带悬挂点、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不到位,消除事故隐患不到位。
草原阿妈公司徐某某作为现场的监督管理人员,未实地了解施工作业现场吊顶平台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带悬挂点、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监督管理不到位。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8日15时许,草原阿妈公司行政部副经理徐某某对弘晟佰亿公司临时雇佣的施工人员王某某、谢某某、豆某某以及弘晟佰亿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随后施工人员王某某在地面进行作业,施工人员谢某某和豆某某前往2号车间内高4.8米吊顶平台上安装蒸汽管道的阀门,由弘晟佰亿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和草原阿妈公司行政部副经理徐某某在施工现场地面监督。18时50分,因到了下班时间,豆某某在吊顶平台上开始收电线,进行收尾工作。与此同时,谢某某在从吊顶平台行走时,因吊顶平台未设置合适的安全带悬挂点,无法悬挂安全带,其脚底踩空后,从吊顶平台坠落至地面。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谢某某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228000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草原阿妈公司行政部副经理徐某某于2025年8月28日20时许在医院向银川经开区应急局汇报了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草原阿妈公司行政部副经理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于19时03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9时21分,120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并组织抢救,随后将伤者谢某某抬上救护车,并送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西夏分院)进行抢救,次日16时43分,医院反馈伤者谢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并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施工单位未明确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进出作业路线,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带悬挂点、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2.高处作业人员谢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吊顶平台行走中,踩在了不具备承载力的岩棉复合板上,导致其连同岩棉复合板一起从高处坠落,造成身体多处损伤,最终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编制不全面,未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作业区域,未明确在吊顶上方作业的安全风险及注意事项,未及时消除吊顶平台没有安全带悬挂点、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情况巡视检查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审核和现场检查不够细致严格,对施工单位高处作业活动的现场安全监管强度不够。未制止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豆某某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职责,导致对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不力;在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时,缺乏细致与严格性,且现场检查工作不够深入;对施工单位高处作业活动的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不足,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此外,公司未能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豆某某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开展高处作业。
(二)宁夏弘晟佰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了解事故涉及项目的作业现场情况,且在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带悬挂点、安全网等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与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个人
谢某某,系弘晟佰亿公司雇佣的临时劳务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吊顶平台行走时,未佩戴安全带,踩在了不具备承载力的岩棉复合板上,导致从高处坠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祝某,弘晟佰亿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运营管理,审核并批准了公司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此事故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2.徐某某,草原阿妈公司的行政部副经理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带悬挂点、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监督管理不到位,在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带悬挂点、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签发了准许施工单位施工的作业票,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弘晟佰亿公司的施工人员豆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未制止其进行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建议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3.刘某某,草原阿妈公司的生产副总监,在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带悬挂点、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代表作业单位弘晟佰亿公司向草原阿妈公司申请办理高处作业票,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建议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4.王某某,草原阿妈公司的行政总监,在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带悬挂点、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签发了准许施工单位施工的作业票,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建议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宁夏弘晟佰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弘晟佰亿公司未就施工现场具体作业现场情况及时完整地向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告知,未向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能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除事故隐患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2.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草原阿妈公司对施工现场情况巡视检查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施工单位对安全发展理念的贯彻执行不够彻底,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均不到位,编制的施工方案不全面,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带悬挂点、安全网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充分告知施工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薄弱,忽视现场安全风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方面存在不足。
(二)建设单位红线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有效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宁夏草原阿妈食品有限公司。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严格审核其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强化对高处作业活动的现场安全监管。对作业区域的施工进行统筹管理,严格审查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杜绝无证作业现象。应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强化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草原阿妈公司须于后续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厂区存在的安全隐患逐项排查并全面梳理,同时常态化组织作业人员研习典型事故案例以强化风险认知,系统建立岗位风险清单并绘制风险告知图于作业现场公示;制定详尽设备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前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全面掌握操作步骤及潜在风险。
(二)宁夏弘晟佰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新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现场的进出路线和安全作业区域,告知作业人员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注意事项,排除安全隐患。应在高处作业危险区域及施工区域设置安全网和防坠落系统,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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