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开管发〔2016〕11号
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公司: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即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各企业应按照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印发的企业运营管理方案、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科学制定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管委会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履职待遇管理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车改前,企业公务用车根据管委会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各种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个人,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装饰,不得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车改后按照管委会制定的公车改革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单位公务用车,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不得将公务用车借由他人使用。
第六条 办公用房。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8 平方米。企业负责人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不得因兼职而多处配备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
第七条 培训。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参加必要的培训,但培训必须经管委会分管主任批准方可参加。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及社会化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业务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业务招待。确因工作需要,各企业业务招待费应严格根据各自年度工作任务,经财政核定后执行。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应严格按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接待工作管理规定(修订)》执行。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私人会所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业务招待用餐应当坚持节约和本地特色原则,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必须经管委会分管主任批准,同时要严格按照管委会标准执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企业不得与有业务关系的其他企业以及企业内部和机构之间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批准国内差旅和临时出国(境)期间的费用及补助,参照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相应级别补助标准执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各类交通工具的,飞机应当乘坐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二等舱,其他随行人员按规定乘坐。
(二)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应当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酒店住宿。
(三)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得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不得安排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出国(境)。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国(境),不得同时带队赴同一国家或地区。
(四)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得乘坐头等舱,无特殊情况不得乘坐民航包机及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和用车。
(五)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乘坐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分项目编制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核,并按企业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开。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部(投融资部)负分管责任。
第十二条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各种消费卡。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或其他利益关系方转嫁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及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十三条 开发区纪工委、组织人事、财政及国资监管等部门每年依据各自职责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关于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规定的,由纪工委、组织部门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并扣减当年绩效薪金;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全部予以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业务实际状况,制定合理的企业及所属子、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并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局备案,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