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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202/2017-0391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7-05-23
责任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23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银开党发201714

 

各局、委、办、派驻机构、直属公司: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已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7519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加强安全

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社会舆论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银川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所有部门及其班子成员、管委会派出机构及其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开发区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开发区党工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自治区、银川市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上级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工委会议及时研究决定开发区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三)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体系中,并将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任职;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各局、委、办、派驻机构、直属公司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不断提升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六)将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以上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正在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纳入党工委、管委会的重点工作,适时进行督查。

第五条  开发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等职责。

党工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开发区党工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能培训。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监管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辖区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完成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六)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各类报表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切实抓好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负责人对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

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判形势,安排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任第一副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任助理兼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协助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成立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委会分管行业领域的负责人担任本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全面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的部门负责人是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职务,全面承担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责任。

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其他负责人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各局、委、办、派驻机构、直属公司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半年跟踪考查、年终考核。考核情况作为管委会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完善事故隐患查治督办制。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隐患查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严格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每年年终,各局、委、办、派驻机构、直属公司应当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就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专题书面述职,并抄送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检查部门要坚决排除、自觉抵制各类对正常检查活动的干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的监督,及时惩治检查腐败现象。

第十七条  推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制。开发区管委会要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管理环节多、部门多的行业领域实际,积极研究建立综合检查机制,大力推进多部门综合检查,确保所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落实到位,所有安全管理环节得到有效管控,营造协调统一、合作联动的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氛围。

第十八条  健全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控制指标进展情况。同时,定期公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黑名单”,并向上级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发生一般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约谈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对出现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连续通报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企业,由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对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突破年度控制指标、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含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分管相关行业的其他班子成员),严格按《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政府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取消年度相关行业系统单项奖和效能考核综合奖项评选资格,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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