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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202/2018-9403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8-03-15
责任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8-03-15
名 称:印发《中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印发《中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局、委、办,直属公司,派驻机构:

《中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党工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

2018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的工作,提高党工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工委应遵循的工作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市委各项工作规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开发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和银川市委的决策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党工委作为中共银川市委派出机构,在中共银川市委的领导下,对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实行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实施中央、自治区党委和银川市委的决议、决定,向自治区党委和银川市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对开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人才队伍及自身建设等方面工作做出决策部署,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

(三)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党工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工作,做出聘任或任命决定,并负责考核、选拔及奖惩工作。对实行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提出意见建议。

(四)负责所属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五)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六)领导开发区的宣传、政法工作以及开发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工作。

(七)负责派驻机构党政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

(八)完成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党工委及其成员必须自觉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自觉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银川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银川市委的权威。

第五条  党工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六条 党工委及其成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七条  党工委要保证所属各基层党组织正常行使职权,支持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党工委做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规定,一般应在作出决定前先征求意见。通过会议纪要、决定等形式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工委书记负责党工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工委的活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工委班子成员的监督。

党工委班子成员实行明确的分工,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恪尽职守;对自己不分管的工作要关心,积极配合,维护集体领导。党工委委员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互相帮助。 

党工委班子成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九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党工委会议内容和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条  党工委会议。党工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通过党工委会议决定。

(一)会议主要任务是:1、传达讨论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会议及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2、研究决定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年度发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3、研究确定开发区建设发展总体思路、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4、研究在干部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干部的培养、调动、出国、考核和奖惩等有关事宜,以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等工作;5、审议开发区财政预决算报告;6、研究决定开发区年中财政预算的调整变更;7、研究财政重大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8、研究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问题,审议开发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和土地使用意见;9、研究开发区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工作;10、研究开发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措施;11、研究管委会各部门、直属公司及派驻机构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制定、考核和奖惩;12、研究管委会直属公司改革方案和措施;13、研究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处置工作;14、研究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15、其它需由党工委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会议要求。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的其他班子成员主持召开。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委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工委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决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决策程序

1、会前协调。凡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事先应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党工委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各委员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党工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党工委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对确有必要提交研究的临时议题,由书记决定。

2、准备材料。凡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性的上会材料,上会材料一般包括具体方案、相关依据及决策建议等。上会材料应当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所提意见建议具体可行,需要论证的附论证情况。上会材料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送交党政办公室汇总。

3、提前通知。党工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含议题材料)应当在会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遇有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党工委会议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时可电话通知,属于涉密文件的,会上发出、会后收回。

4、充分讨论。党工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先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简明扼要地汇报,分管领导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5、逐项表决。党工委会议实行主持人末尾表态制度。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逐个表决。

6、做出决策。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的为通过。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7、形成纪要。党工委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要有专人纪录并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存档,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可以从简。决定的事项一般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有关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有重大突发事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时,书记及党工委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书记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是党工委书记沟通情况、酝酿协商问题的一种议事形式,一般不决定重大问题。

(一)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酝酿需要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2、对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3、对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所属党组织以及直属单位拟任免(聘任用)干部人选名单,进行充分酝酿后,提请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4、交流日常工作情况,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二)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1、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和班子成员组成。主持人可确定列席人员。

2、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工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

3、书记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4、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和讨论的问题,与会人员均应严格保密。

5、书记办公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筹办(以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参会人员,若本人未接电话或不回复信息确认,视作本人不能参会),要有专人纪录并存档,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会议请假制度。党工委成员不能出席党工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的,需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党政办公室。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列席会议的,原则上不得请假替会,对确因参加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活动的,或因出差、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列席相关会议的,须提前向党政办公室请假,并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后向党工委书记或会议召集人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议相关纪律。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证通讯工具处于关机或静音状态,禁止在会场随意接听或拨打电话。要认真听会,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纪要属内部文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十五条  党工委的文件主要有:《中国共产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文件》、《中国共产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中国共产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中国共产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等。

第十六条 党工委、管委会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委关于精简文件相关规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问题,不以党工委名义印发、转发;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等一律不发。

第十七条 党工委文件、党工委会议纪要、书记办公会议纪要由党政办公室报请党工委书记审核签发,书记不在时,由书记委托的班子成员审核签发。开发区各基层党组织向党工委报送的各类文件,严格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党政办公室统一处理,党工委领导审批时,对报告可作批示、圈阅,对具体请示事项,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八条 党工委、管委会各内设机构主办的工作需以党工委或党工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应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报党工委分管领导签发,重大事项应报党工委书记签发;以党工委名义制发的请示和报告,由党工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班子成员签发,重大事项报党工委书记签发。属党政办公室职权范围内制发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章  请假请示值班制度

第十九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出差、请假、休假,须事前向党工委书记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将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党政办公室,并报市委和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备案。返回后,须向书记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党工委其他领导。

第二十条 党工委各组成部门正职出差、请假、休假,须事前书面报党工委分管领导同意,并经书记批准,并将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党政办公室,并报组织人事局备案;返回后,须向党工委分管领导汇报并告知党政办公室。党工委各组成部门副职出差、请假、休假,所在部门同意后须报党工委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组织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直属公司向党工委领导报告请示工作,要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原则上报请党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向书记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要坚持值班制度,并坚持在岗值班,外出或因其它情况不能值班的,要提前做好安排。值班时遇有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必要时要到现场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通讯设备要保持24小时畅通。

第七章 党内生活

第二十四条  党工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总结经验,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五条  党工委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中心组学习。党工委班子成员都要制定自学计划,做好学习笔记,亲自撰写学习心得。中心组学习活动由机关工委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除参加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要坚持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突出问题。

第八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学习贯彻中央和区、市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纪工委要在党工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本工作规则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督查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党工委对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的指示和党工委会议做出的重要决策及工作部署,应开展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第三十四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要围绕集体决策,切实抓好分管的工作,发现工作运行和落实中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主动督促解决,坚持和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确保整体和全局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其他须保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督促检查作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和开发区党工委的决策和部署。对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及时督查反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党工委班子成员执行本工作规则的情况,要列入民主生活会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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