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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66679T/2023-0001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2-09-07
责任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9-09
名 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经开集团、直属公司: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经826日第24次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297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银川经开区)直属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直属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集团和其子企业以及经开集团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企业中层干部人事任免以及需要提请党工委、管委会决策的事项等。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备案)的三重一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报备事项。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党工委、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党工委管委会告知备案的事项;其中重大对外投资融资、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由财审局按照权限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是指向财审局、组织人事劳动局等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五条 直属公司请示报告事项的范围:

(一)直属公司党组织应向党工委请示下列事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党工委管委会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2.经营主业调整、转型发展等重大改革措施;

3.企业三定方案及人事调整等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4.企业高管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事项;

5.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直属公司党组织应向党工委报告下列事项:

1.中央、区、市和党工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3.“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

4.国企高管人员个人事项报告;

5.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直属公司董事会应向管委会请示下列事项:

1.企业章程修改及合并、分立、解散、改制、上市、变更形式、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2.年度内2000万元以上单项主业投资或500万元以上单项非主业投资等重大投资情况;

3.企业国有产权公开、协议、无偿转让等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4.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薪酬管理和绩效考核方案、职工工资总额预算等重大财务事项;

5.重大突发事件、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6.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7.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以及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8.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

9.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10.企业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定员方案;

11.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四)直属公司董事会应向管委会报告下列事项:

1.企业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2.党工委、管委会交办事项或者督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3.200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项目推进情况及绩效评价情况;

4.经营性投资项目招引、推进、效益评价等情况;

5.企业资金拆借、资金保障、当月资金余额、下月资金计划以及未纳入资金支付计划的5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调度等重大财务事项;

6.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7.本企业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8.党工委、管委会会议议定事项,公司遗留问题以及转型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进展情况;

9.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10.聘任企业法律顾问;

11.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直属公司董事会应向管委会报备下列事项:

1.国企高管分工情况;

2.年度内2000万元以下单项主业投资或500万元以下单项非主业投资等投资情况;

3.企业年度完成产权交易情况;

4.企业间借款或提供担保等财务情况;

5.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

(六)直属公司应向财审局、组织人事劳动局等主管部门报备下列事项:

1.企业中层负责人员以及子公司领导人员任免;

2.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目标考核情况;

3.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4.其他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备的情形。

第六条 经开集团的重大事项由经开集团向党工委管委会请示报告;经开集团下属企业的重大事项由下属企业向经开集团请示报告,并由经开集团按制度规定向党工委管委会请示报告。集团公司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须先征求财审局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对须请示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原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直属公司党组织、董事会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直属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控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上报,擅自决策的;

() 提供虚假材料的;

() 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损失的;

() 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党工委、管委会委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 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九条 经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财审局。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财审局。

第十条 财审局根据授权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事项。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财审局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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