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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66679T/2024-0003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4-08-20
责任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8-20
名 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经开集团: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银川经开区2024年第14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4724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园区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银党办〔2022104号)及《全市产业园区开展管委会+公司改革的实施方案》(银产办发〔20223号)精神,为推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银川经开区)用人制度改革,吸引优秀人才建设银川经开区,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银川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人员是指银川经开区根据工作需要,纳入总额管理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原则上审批、执法等岗位不使用聘用制人员。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按照效能精简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动态管理。银川经开区党工委对聘用制工作负总责,包括政策研究制定、招录、培训、考核、晋升、续聘、奖惩等工作。组织人事劳动局负责聘用制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聘用制人员实行总额控制原则,总人数不超过经开区机关现有编制总量的一半,暂不超过市委编办批复的员额制人数。后续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和校园公开招聘。由银川经开区依据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程序和办法选拔聘用。拟聘用人员由银川经开区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聘用制管理范围。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载明招聘职位、应聘资格条件、待遇,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测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银川经开区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确认应聘人员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三)考试测评。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突出岗位特点,重点测评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等内容。

(四)考察与体检。银川经开区根据考试测评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和体检。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体检工作参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的相关规定执行。体检在三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五)公示。银川经开区根据考试测评、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银川经开区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第六条  对于工作急需、专业性较强、符合聘用岗位条件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岗位,可以免笔试,直接进行面试、考核测评后聘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招聘人选。银川经开区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通过相关单位、专业机构、专家等推荐,提出拟招聘人选。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政治品质、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考核测评。采取履历分析、面试比选、专家评审、业绩考核等方式,重点对拟聘用人选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进行考核、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

(六)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第(四)至第(六)项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条款。

第七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品行良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通过校园招聘的人员,应具有重点院校或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通过社会招聘的人员,应具有重点院校或专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能认真履行聘用岗位职责和要求,服从组织安排。

第八条  首次聘用时,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属于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履职情形的。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银川经开区党工委审定后,组织人事劳动局办理劳动合同、人事、组织、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转接等手续。经公示有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应在调查核实清楚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异议成立的,取消拟聘用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要求报到。异议处理期间,暂缓聘用。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聘用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签订《劳动合同》,首次聘用期限(最低服务年限)一般为3年(含试用期3个月)。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劳动局和用人部门组织新聘用人员入职教育,提高从业能力和素质。将聘用制人员纳入干部职工统一培训范围,持续加强对聘用制人员的教育培训。用人部门按照岗位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知识培训等。鼓励聘用制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等。

第十三条  聘用制人员日常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部门统一管理。用人部门依照管委会的规章制度对聘用人员在工作时间、岗位培训、休息休假等方面进行管理,并及时向组织人事劳动局反馈日常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聘用制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聘用制人员台账,未经公开招聘等程序聘用的人员或未经党工委研究同意,不得列入聘用制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十五条  聘用制人员可在经开区内设部门、所属单位间以及直属公司交流聘用。聘用制人员交流聘用后,其合同期满时间、工资等级、工资档次等维持不变,原工作年限合并连续计算。

第四章 岗位等级设置与薪酬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聘用制人员岗位等级。聘用制人员岗位等级及设置比例参考机关同等条件人员职级设置及比例等制定。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劳动局、用人部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聘用制人员现实表现,研究提出聘用制人员岗位等级晋升建议,报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等级晋升将根据工作实绩、德才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评、择优晋升,不以任职年限论资排辈。同时,聘用制人员在银川经开区的工作经历和岗位等级,不视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历和职务职级。

第十八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根据入职时学历学位转正定级,之后根据规定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聘用制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年终奖等组成。基本工资参考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和调整。绩效工资分为月度基础绩效工资和年终考核奖金。其中月度基础绩效工资参考机关同等人员的水平和标准按月发放;年终考核奖金按照部门考核结果进行二次分配。应休未休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等补贴按照相应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聘用制人员根据年终考核情况,考核优秀等次人员额外增加10000元年终奖、考核称职等次人员额外增加8000元年终奖。年度考核为不确定考核等次、基本称职等次或不称职等次的不发放年终奖。

第二十一条  聘用期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有休假、工伤、社保等福利待遇。聘用制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社保、福利以及相关待遇计发参照机关同等工作人员发放办法执行。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人员的五险一金等社保缴存基数,参考经开区机关同等人员的标准执行。聘用制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急需的、现有人员无法达到工作要求、按现有聘用制人员薪酬待遇难以招聘到的特殊人才,可实行年薪制,采取一人一薪,具体标准由银川经开区党工委确定。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岗位聘用手续。试用期间,基本工资按所在岗位基本工资的85%计发,其他的薪酬待遇按照正常标准计发。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聘用制人员与编制内人员进行统一考核管理。根据考核有关规定,全面考核聘用制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成长、薪酬待遇、表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加大从优秀聘用制人员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力度。

第二十六条  聘用制人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聘期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  聘用制人员表现优秀的,可在银川经开区直属公司岗位竞聘时优先推荐。

第二十八条  聘用制人员有违纪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九条  聘用制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岗位调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对于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不得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条  聘用制人员与银川经开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续聘与退出

第三十一条  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组织人事劳动局应征询用人部门(单位)和聘用制人员意见,并根据以往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续聘建议。双方均同意续聘且无异议的,续订劳动合同;有任何一方不同意续聘或因异议造成无法续聘的,应提前30日向对方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自合同期限届满当日终止聘用(劳动)关系。

聘用制人员申请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劳动局提出。组织人事劳动局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未获批准前,不得自行离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制人员退出的,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需要审计的按规定接受审计。聘用退出包括自然退出、应当退出两类方式。

第三十三条  聘用制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退休。

(二)辞职。

(三)交流至经开区聘用制适用范围之外。

第三十四条  聘用制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岗位聘任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胜任现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或不接受培训和调整岗位安排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不履行工作义务,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的。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五)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聘用制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从业限制有关规定,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如自治区、银川市对园区人事管理有政策调整时,届时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川经开区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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