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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66679T/2025-000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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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05-12 |
责任部门: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5-05-12 |
名 称: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
各部门(中心)、经开集团: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更好地服务于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若干措施》(宁政职转办〔2021〕1号)《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银政办发〔2020〕66号)《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银财发〔2022〕45号)等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是指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使用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等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的财政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经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单位(无委托的,项目建设单位即为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是指承担具体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对接,就项目资金筹措来源形成初步一致意见后提请管委会按程序研究决定;项目建设单位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形成报告,报请财政部门审核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按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的年度预算,须经管委会研究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
第四条 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按照《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具备条件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招标投标、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项目建设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资金预算及支付管理
第五条 资金支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则上做到同类型项目同比例付款。
第六条 经开区政府投资计划新建项目资金支付。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委会本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管委会研究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管委会本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将项目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资金支付时,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支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等。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2%的比例直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账户。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分析造价变动原因并及时做出造价管控,据实申报工程进度价款,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七条 历年工程欠款的支付。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完工年度、结算定案金额、合同约定等因素,建立工程欠款台账,梳理项目资金支付情况,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施工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预留历年工程欠款清欠资金,经管委会研究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工程欠款台账,按照同类项目、同施工内容同比例支付的要求和“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原则,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提请管委会进行二次分配,财政部门根据管委会研究决定,及时将二次分配项目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资金支付时,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等。
第八条 资金支付流程:
各项目建设单位报资金使用需求计划→经开集团审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提请管委会分管主任研究决定→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研究决定提交项目建设相关资料→经开集团审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工程价款结算评审的范围为管委会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结算送审值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报财政部门集中评审,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结算送审值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审,评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审核结论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工程价款结算的主体责任。应当强化合同管理意识,对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严谨性把关和负责,建立合同会签、合法性审查制度。对项目进度资料、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严格规范合同约定内容,同类项目统一合同格式,对付款方式、保修条款、结算方式等重要条款做出明确约定。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完工项目按照项目评审定案值支付到98.5%,预留1.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理的竣工验收期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期限及延期责任等。
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需经过评审,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的工程进度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批复的投资概算。对超规模超范围超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照《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银政办发〔2020〕66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定案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后有结余资金的,应当全额缴回国库,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未按规定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变更、据实申报工程进度价款和已付工程款等造成的超付工程进度款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合法性、规范性、工程进度情况及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复核把关,建立健全本部门内控管理制度,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同类型、同性质项目或者同一项目各标段,资金支付比例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项目建设单位,提请管委会予以通报。对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中出现的公职人员未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管委会所有,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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