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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11640100010066679T/2025-0001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09-23
责任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9-25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遴选和服务保障工作实施细则》《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遴选和培养工作实施细则》《银川市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遴选和服务保障工作实施细则》《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遴选和培养工作实施细则》《银川市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经开发展集团公司: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遴选和服务保障工作实施细则》、《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遴选和培养工作实施细则》、《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银川市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14次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5年9月23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遴选和服务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兴市战略部署,营造敬才爱才用才、鼓励创新创造的人才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银川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城核心区建设,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修订稿)》,结合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精尖缺人才指经银川市认定,在经开区管辖企业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各领域优秀科研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包括从国内外引进的相应层次和经培养达到相应水平的人才。

第二章 遴选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所在企业应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大健康、数字经济、现代物流)和银川市”“三都五基地产业发展方向,或为经开区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要求,实际生产经营住所在经开区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含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经开区纳税。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少于2年。在申报年度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申请人与推荐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

1.全职本土:指在银川市工作2年及以上,在推荐单位服务满12个月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2.全职引进:指从宁夏域外引入、全职在银川市工作,在推荐单位服务满6个月,首次在银参加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起始月距申报工作开始月不超过2年。

3.全时引进:指从宁夏域外引入、全职在银川市工作,在推荐单位每年服务不少于10个月,未在银参加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原则上应在经开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4.柔性引进:指以参加揭榜项目攻关、开展成果转化应用、建设产业创新人才团队为目的,采用项目合作、技术服务、兼职等契约管理或投资入股方式,首次从宁夏域外引进。

5.属自主创业人员,应为创立企业最大股东且股份占比不少于30%

(四)申请人应符合《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清单制认定目录所列标准。其中:柔性引进应符合ABC类人才认定标准。

(五)处于自治区青年科技人才托举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阶段的培养对象,不得申报。

(六)被确定为银川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培养对象;已认定为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期尚未结束的,不重复申报。

第四条 遴选要求

(一)推荐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其他领域国家级企业,且在有效期内。

2.5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导产品(服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3.拥有对主导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与主营业务收入密切相关的有效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0项(高价值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或有效类知识产权不少于50项。

4.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研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5%以上且不少于400万元。

(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违纪违法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或记录。

2.具备优秀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品行高尚,诚实守信。

3.坚守科学精神,专业功底深厚、实践能力突出、创新能力强,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广泛认可。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精神,近3年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流程等方面实现关键性突破,做出重大贡献,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发展方向。或在经营管理方面促进企业快速成长,3实现经济效益高速增长(年增幅不低于15%)

5.全职(全时)工作人员申报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为经开区主导产业和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方向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才能人员,可酌情放宽至不超过60周岁。柔性引进人员申报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属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的,申报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6.如申请人属于推荐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工资性收入(不含股权、投资性收益)应分别不低于申报年度上一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50%200%

7.连续2以上被用人单位荐举为经开区企业优秀人才,可优先纳入遴选范围。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五条 经开区每年适时组织开展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申报工作,党群人事部负责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向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由推荐单位对照经开区申请资格和遴选条件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规。推荐单位要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求精原则,每推荐认定人选不超过2名,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经开区。

第七条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申报表》一式2份,归口管理单位不填写,推荐单位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红底彩照。

(二)《承诺书》一式2份,申请人、推荐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材料审核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在印证材料首页装订1份。

(三)印证材料1份(A4幅面,双面打印,字迹清晰),应编列目录,以图书样式装订成册,按以下顺序排列:

1.承诺书。

2.推荐单位《营业执照》,申报年度上一年《税收完税证明》,无违法欠税证明。

3.推荐单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遴选条件的,提供其中之一:

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其他领域国家级企业的有效证明材料。

独立或者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证明材料(近5年内)。

拥有对主导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与主营业务收入密切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列清单,附高价值)。

2年研发费用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4.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申请人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的,由组织关系所在部门出具的遵章守纪情况说明。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护照等。

7.申请人取得最高学历和最高学位证明材料,其中: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国内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为6个月,2002年以前毕业的不提供)。

8.申请人取得最高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明材料。

9.申请人入选人才项目(计划)和获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省(部)级只提供近5年内,地市(厅)级只提供近3年内有代表性的证书或文件,并按层级和影响力程度排序,合计不超过10件。同一人或项目入选不同层次人才项目、获不同层次荣誉奖项的,只提供最高层次。

10.申请人近3年内取得已授权的代表性(高价值)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中:申请人应为第一、第二或第三发明人,外文材料需同时提供翻译件,并按科技创新的重要程度排序,合计不超过8件。

11.申请人近3年内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证明材料,其中:代表性论文提交首页,专著提交封面、版权页,且申请人应为作者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第一、第二或第三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国内作者,外文材料需同时提供翻译件,并按学术影响程度排序,合计不超过8件。

12.申请人近3年内主持或参与完成的代表性课题或成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结论、成果登记、验收报告、技术标准采用证明、授权部门的检测报告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行业审批的批准文件,并按科技创新的贡献程度排序,合计不超过8件。同一人主持不同层次科研项目的,只提供最高层次。

13.其他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应围绕申请人近3年主持完成或负责的产品、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提供。如: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合同额和到账额),产品或服务促进质量和效率提升以及节约成本、降低能耗等应用情况(注明计算方式,提交支持数据成立的客观材料),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提升健康水平、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人才和促进就业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贡献等。

14.申请人与推荐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甲乙方信息页、合同期限页、工作岗位页、签字页应必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全职全时工作提供12个月以内,全职引进提供在推荐单位缴费起始月至申报工作开始月,柔性引进不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申报年度及上一年)、个人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6个月内)。

15.申请人是自主创业的,须提交《企业章程》。

(四)红底彩色电子照片(分辨率350dpi,宽358×441像素,JPG格式)。

(五)除提交纸质材料外,应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电子数据,并提供原件核验。

第八条 党群人事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原则,以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综合考量个人业绩成果、创造经济社会价值、薪资水平和推荐单位所做经济贡献、产业(行业)领军示范带头作用等因素,提出申报年度高精尖缺人才候选建议人选。

第九条 经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申报年度经开区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候选人名单,提请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第十条 经党工委、管委会审定通过,印发申报年度经开区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候选人推荐文件,连同候选人申请材料报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参加评审或备案。

第十一条 每个申报年度原则上遴选推荐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候选人10名左右。

第十二条 通过绿色通道向银川市直报认定的申请人和推荐单位,也应符合经开区所列申请资格和遴选要求。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期为3年(自认定年度起计算)。

第十四条 认定期届满且符合更高层次认定标准、申请资格和遴选要求的高精尖缺人才,方可再次申请认定。并以最近一个认定期内及期满之后取得的业绩成果作为申请依据。

第十五条 认定期内,全时或柔性引进人才在工作单位参加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调整为全职引进;全职人才在银工作但不在工作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调整为全时引进;全职人才每年在银工作时间不足10个月的,调整为柔性引进。经核实变更人才类型的高精尖缺人才,报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备案。

第十六条 高精尖缺人才在认定期内实行年度考核。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考核原则,对认定人员考核年度的业绩成果贡献和引领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价赋分。考核为百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690分为良好,7685分为合格,6575分为待改进,65分以下为不合格。工作单位赋分权重占85%,经开区赋分权重占15%

第十七条 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一)用人单位对认定人才考核年度的工作业绩、创新成果、经济贡献、引领和传帮带作用、爱岗敬业、遵章守纪、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要素进行客观评价。

(二)应提交的考核材料:

1.《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年度考核表》一式2份(A4幅面,双面打印,不超过2页,不得改变表格样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2.《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考核工作单位评分表》一式1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全职(时)人才提交考核年度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各1份(有经办机构印鉴)。

4.用人单位出具的认定人才无党纪、刑事、治安、信用等不良纪录,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言行《担保书》。

5.除提交纸质材料外,应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电子数据。

(三)经开区对用人单位和认定人才在发挥产业(行业)领军示范带头作用、创新能力、业绩成果、经济贡献、违法失信、安全生产、完成人才人社相关工作支持程度等要素进行客观评价。相关职能部门在《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考核归口管理单位评分表》中评分。

(四)党群人事部依据用人单位和职能部门考核评分结果,结合认定人才实际表现,提出年度考核意见(优秀、良好、合格、保留资格、不合格),经专题会议研究,报市委人才工作局。

(五)未按要求提交考核材料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认定人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关系)60日内(自解除之日起计算),应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工作单位变动信息。重新就业的工作单位属银川市域内其他县(市)区、园区管辖的,党群人事部出具转移联系函,提请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及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未提交工作单位变动信息的,视为自愿放弃认定资格。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认定人才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关系)30日内(自解除之日起计算),应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认定人才变动信息和解除证明。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迁出经开区至银川市域内其他县(市)区、园区的,认定人才应在60日内(自营业执照变更核准之日起计算)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工作单位变动信息,党群人事部出具转移联系函,提请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及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未提交用人单位变动信息的,经开区停止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非经开区推荐认定人才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地迁入经开区,或非经开区推荐认定人才变更工作单位至经开区管辖企业的,认定人才应在60日内(自营业执照变更核准之日起或劳动合同起始日计算)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工作单位变动信息,申请转移接续。

(一)转移接续应提交材料:

1.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转移接续申请表,1份。

2.认定人才原归口管理部门转移联系函,1份。

3.认定人才工作单位《营业执照》、转移年度和上一年《税收完税证明》,无违法欠税证明。

4.认定人才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甲乙方信息页、合同期限页、工作岗位页、签字页应必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全职全时工作提供12个月以内,全职引进提供在工作单位缴费起始月至转移月,柔性引进不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转移年度)、个人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6个月内)。

5.认定人才是自主创业的,须提交《企业章程》。

6.除提交纸质材料外,应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电子数据。

(二)经党群人事部审核、分管领导同意,纳入经开区高精尖缺人才服务保障对象。

第二十二条 认定人才在年度考核工作开始前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关系)且未在经开区管辖企业重新就业的,经开区不予考核,终止服务保障。已在经开区管辖企业重新就业但工作未满12个月的,当年不予考核,保留资格、暂停待遇兑现,纳入次年考核。

第二十三条 非经开区推荐认定人才工作单位迁入经开区生产经营未满12个月,或非经开区推荐认定人才变更工作单位至经开区管辖企业工作未满12个月的,当年不予考核,保留资格、暂停待遇兑现,纳入次年考核。

第二十四条 认定人才享受经开区住房保障待遇的,考核期延续至服务期结束当年。

第二十五条 认定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服务保障,报请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终止、取消或撤销认定。

(一)自愿放弃认定资格。

(二)因疾病、伤残、死亡、失踪、退休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劳动(聘用)合同义务。

(三)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认定资格、考核结果,或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查处。

(四)被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被执行人)。

(五)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妨害公共利益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恶劣影响。

()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工作单位提请撤销认定。

()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提交考核材料。

()进入不符合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申请资格单位工作或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地不属银川市域管辖。

()工作单位实际未开展或停止生产经营、提前解散或注销,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十)工作单位违法经营、偷漏税款被查处,或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科研失信行为,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限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人)。

(十一)存在违法用工,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限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人)。

(十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事故以及降薪裁员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限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

(十三)通过指定的联系渠道或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本人,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交指定材料。

(十四)在公示期间及正式发文前解除或终止工作关系。

(十)符合其他应取消或撤销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高精尖缺人才,经开区优先推荐参选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推荐参加自治区及以上级别人才项目选拔、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评选,优先推荐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中任职,优先确定为经开区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对象或推荐为上级部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对象。

第二十七条 除因获评区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科技领军人才或由其他途径被银川市直接认定为高精尖缺人才且不享受货币类补贴的对象外,认定人才在首次认定期内,享受高精尖缺人才生活补贴待遇。

(一)全职本土、全职(全时)引进类:按ABCDEF人才层次,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生活补贴(税前),累计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

(二)柔性引进类:按ABC人才层次,每年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5万元、4万元生活补贴(税前),累计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

(三)银川市印发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文件当年,发放认定期第1年生活补贴,不再考核。

1.认定人才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申报纳税,须提供生活补贴偶然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

通过工作单位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进入代扣代缴”→“分类所得申报”→“偶然所得”→“个人申报办理。税款入库24小时后,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税”→“纳税记录开具”→生成、下载纳税记录,或带个人身份证件到办税大厅窗口打印完税证明

2.须提供认定人才本人农业银行借记卡彩印件,并将卡号面与身份证正反面彩印至同一面。

3.除提交纸质材料外,应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电子数据。

(四)后续生活补贴的发放,须按照考核年度评价结果予以兑现。

1.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按100%发放;

2.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按80%发放;

3.考核结果为保留资格的,暂停发放;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停止发放。

第二十八条 认定人才在认定期内,享受高精尖缺人才住房保障待遇,同一人只能选择以下一种方式保障。

(一)可售型人才住房

1.全职本土、全职(全时)引进类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和经开区研究同意,报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复核无异议的,按申请予以保障。

2.申请人考核当年或上一年考核结果应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3.申请人应承诺在推荐认定工作单位服务满5年(自认定年度7月份起计算)。

4.BCDEF类人才分别按照不高于220㎡、160㎡、100㎡、90㎡、70㎡的标准,享受以政府提供的优惠价格购买指定地域房屋的产权。如购房面积超出补贴面积标准,超出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

申请人在推荐认定工作单位服务满约定期限后,所购房屋可上市交易。认定期内退出,被取消或撤销认定资格,或与推荐认定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仍未满服务期限的,以签订协议明确的优惠价格和面积,按照服务期满1年补交80%、满2年补交60%、满3年补交40%、满4年补交20%房款后,方可上市交易。

5.购买房屋产生的全部税费,由申请人承担。

6.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购买可售型人才房申请表。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证书或人才卡。

申请人承诺书。

(二)购房补贴

1.全职引进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和经开区研究同意,报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复核无异议的,按申请予以保障。

2.申请人考核当年或上一年考核结果应为优秀。

3.申请人应承诺在推荐认定工作单位服务满5年(自认定年度7月份起计算)。

4.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银川市域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购房日期应在全职引进之后。

5.BCDEF类人才按照实际购房交易价格的50%计算,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税前,含自治区全职引进博士安家费)。

6.服务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发放20%;合格等次的,每年发放15%;保留资格的,暂停发放;不合格的,停止发放。累计补贴时限不超过5年。

7.认定期内退出、被取消或撤销认定,或与推荐认定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仍未满服务期限的,应全额退回已发放购房补贴,并承担违约责任。

8.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证书或人才卡。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动产证明》、《个人房屋备案信息查询证明》、《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单》。

已婚已育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结婚证。

(三)人才公寓

1.全职(全时)类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和经开区研究同意,报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复核无异议的,按申请予以保障。

2.申请人考核当年或上一年考核结果应为良好及以上。

3.申请人应承诺在推荐认定工作单位服务满3年(自认定年度7月份起计算)。

4.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银川市三区范围内无住房。

5.服务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经开区全额承担房屋租金;良好的,经开区承担80%,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20%;合格的,经开区承担50%,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50%;保留资格的,房屋租金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承担;不合格的,退出房屋。累计入住年限不超过3年。

6.认定期内退出、被取消或撤销认定,或与推荐认定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仍未满服务期限的,应在接到退房通知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自终止服务保障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次月起,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并缴付房屋租金。

7.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申请表。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证书或人才卡。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动产证明》、《个人房屋备案信息查询证明》、《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单》。

已婚已育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结婚证。

8.柔性引进人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开区研究同意后,通过以下方式予以保障。

由银川市运营管理的人才公寓,向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报备后,以短期租赁方式在运营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累计入住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由经开区全额承担房屋租金。超过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

由经开区运营管理的人才公寓,持党群人事部函件在运营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累计入住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由经开区全额承担房屋租金。超过3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

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的,凭认定人才来银工作、居住证明材料,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住房补贴。

9.入住公寓期间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或单位承担,不得拖欠、拒缴。提供的设施设备在入住期间损坏的,应由个人或单位赔偿。

10.申请人及用人单位不得将人才公寓转租、转借给第三人,不得改变人才公寓用途或从事任何经营、违法活动,不得拆改损坏房屋主体结构、装修及设施。

(四)可售型人才房、人才公寓按照申请顺序在经开区或银川市提供的房源中选择,房屋不足时须轮候。申请人自愿按照低于保障待遇标准享受的,不予补差。

(五)A类人才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全职(全时)类人才在认定期内,享受高精尖缺人才健康体检待遇。

(一)AB类人才可自行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经开区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标准承担体检费,凭票核销。

(二)CD类人才,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EF类人才,不定等次人才,安排在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经开区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标准承担体检费,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三)其他EF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安排进行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标准承担体检费,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四)健康体检仅限认定人才本人。接经开区通知后,应在指定时限内提交体检需求,并于每年1115日前完成体检。逾期未检或未提交核销票据的,经开区不再承担相应费用。

(五)认定期内退出,被取消或撤销认定资格的,不再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全职(全时)类人才在认定期内,享受1次高精尖缺人才休假疗养待遇。

(一)ABCD和不定等次人才,可参加由银川市或经开区组织的休假疗养活动。

(二)EF类人才可参加由经开区组织的休假疗养活动。

(三)认定人才按照银川市或经开区制定的休假疗养方案,自愿选择参加。根据报名参与情况组织实施休假疗养活动。

(四)休假疗养活动发生的费用,由经开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全职引进类人才在认定期内,随迁来银的同住配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暂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配偶生活补贴待遇。

(一)认定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开区研究同意,按照每年2万元标准予以保障。

(二)随迁配偶在银居住满6个月计发一次,累计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认定期内退出,被取消或撤销认定,认定期届满,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发放。

(四)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配偶生活补贴申请表。

2.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证书或人才卡。

3.申请人配偶身份证件、结婚证、居住证。

第三十二条 全职(全时)引进类人才在认定期内,可申请1次未成年子女入(转)学服务。

(一)ABC类人才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转)学服务,报请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统筹协调至银川市属优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

(二)DEF类人才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转)学服务,按照学位空缺、相对就近原则,协调银川市教育局和辖区政府统筹至人才居住地或工作地银川市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

()有多个未成年子女(不含多胞胎)的,只能提供1人或1次入(转)学服务。

()申请就读学校仅限于银川市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含区属和民办学校。

()每年4月份接收新学年(秋季)入(转)学申请,510日停止受理。第二学期(春季)从银川市域外转学的,应于开学前60日提交申请。

()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2.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证书或人才卡。

3.户籍或居住地证明。

第三十三条 全职(全时)类人才在认定期内,以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可申请经开区创新创业项目支持。经评审认定的,给予项目资助。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申请银川市相关基金提供的股权投资和金融服务支持。

第三十四条 认定人才在认定期内依照银川市相关规定,可享受落户、居留与出入境、海关通关、配偶就业、城市公共交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文化旅游、创办企业及税务、科技项目申报与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第三十五条 自认定年度起,用人单位连续2个年度销售收入分别低于500万元(一般纳税人)和1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或连续2个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为零(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除外),认定人才不享受生活补贴、住房、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认定期满后,认定人才不再享受高精尖缺人才相关服务保障(在服务期内的住房保障除外)。仍在经开区企业工作的,纳入经开区骨干人员服务范畴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或认定人才在同一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内(经开区管辖)调动,没有中断工作关系的,视为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第三十八条 推荐或用人单位未履行审(考)核主体责任,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经查实,三年内不受理申报各级人才项目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认定人才享受生活补贴、住房保障等待遇,应由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报纳税。否则,一切不利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经开区自筹房源、建设并运营管理的人才公寓、人才保障住房,所需的建设、改造、租赁、购买等经费由经开区财政全额承担。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达到拎包入住条件;人才保障住房能够办理产权过户。

第四十一条 经开区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要设置服务平台,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为入住人员提供管家式服务,负责公共卫生清洁、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安全检查等服务保障工作定期入户检查,入住人员应协助配合

第四十二条 自愿提前退出人才公寓的,应向经开区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持党群人事部函件、个人身份证件、入住协议书、缴费票据等材料到运营管理单位办理验房、退房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全职工作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请在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个人办事]→[个人权益查询与打印]栏目中申请、下载。(https://12333.hrss.nx.gov.cn/nxggfw/nxggfw/)

第四十四条 《不动产证明》请关注银川不动产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在线查档下载不动产证明并打印(须有不动产登记中心电子印鉴)或登录我的宁夏”→不动产查询银川市查询在线查档下载不动产证明并打印;也可到银川市民大厅自动服务区查询打印。

《个人房屋备案信息查询证明》请登录我的宁夏”→银川市安心房管下载。《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单》请关注银川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家庭套次查询下载。

第四十五条 被认定为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后,又通过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人员,认定期内按照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层次提供服务保障(货币类补贴除外),详见《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服务指南》。

第四十 非首次认定的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期内享受《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服务指南》提供的服务保障(货币类补贴除外)。

第四十 反映高精尖缺人才及工作单位有关问题、投诉举报,或咨询经开区高精尖缺人才相关政策,请来电来信来访。

电话:8688296  8688320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东巷108号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审批服务大厅人才服务窗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高精尖缺人才服务保障政策所需资金纳入经开区年度预算,分别从人才工作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 由经开区自筹经费保障的银川市级人才政策(项目)与经开区出台的相关政策(项目)涉及同一人的,按照标准从高,政策从优,奖补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前认定的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期、兑现标准与本细则有交叉重复且不一致的,遵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按原规定执行。

十条 本细则由经开区党群人事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未尽事宜由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五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银川市学术技术

带头人遴选和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兴市战略部署,营造敬才爱才用才、鼓励创新创造的人才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银川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城核心区建设,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实施办法》,结合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技术带头人指经银川市评审确定,在经开区管辖企业工作且有培养潜质的各领域优秀科研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遴选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所在企业应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大健康、数字经济、现代物流)和银川市四新”“三都五基地产业发展方向,或为经开区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要求,实际生产经营住所在经开区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含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经开区纳税。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少于2年。在申报年度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申请人与推荐(培养)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推荐(培养)单位全职工作满12个月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应承诺培养期内全职在推荐(培养)单位工作。

(四)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属经开区主导产业和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方急需紧缺特殊才能人员,可酌情放宽。

(五)申请人与推荐(培养)单位已确立培养关系,设定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路径,培养成果可量化考评。

(六)处于国家级人才项目(计划)或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和银川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含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阶段的培养对象,不再申报。

(七)申报认定或已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塞上或凤城系列人才的,不再申报。

第四条 遴选要求

(一)推荐(培养)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双软认证企业和其他领域国家级企业,且在有效期内。

2.5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导产品(服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任务

3.拥有对主导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与主营业务收入密切相关的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0项(高价值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或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0项。

4.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研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4%以上且不少于300万元。

(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违纪违法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或记录。

2.具备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3.具有创新思维,专业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强,在银川市相关领域内得到同行认可。

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进取心,近3年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流程等方面有创新性突破,取得显著成果。或在经营管理方面促进企业快速成长,近3年实现经济效益速增长(年增幅不低于10%)。

5.3年主持或以骨干身份参加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重大工程项目或重大研究课题;取得在推荐(培养)单位主导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与主营业务收入密切相关的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高价值知识产权不少于1项)或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5项;获得市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省级以上高水平创新创业大赛个人奖项前3名或团体奖项主要完成人(前3名)的,将优先考虑。

6.经开区骨干后备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且考核优秀的,优先纳入遴选范围。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五条 经开区每年适时组织开展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申报工作,党群人事部负责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由培养单位对照经开区申请资格和遴选条件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规。培养单位要结合自身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求精原则,每推荐培养人选不超过2名,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经开区。

第七条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培养人选申报表》一式2份,归口管理单位不填写,推荐(培养)单位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红底彩照。

(二)《培养计划书》一式2份,1000字以内。内容应包括:培养单位针对申请人所设定的个性化培养目标、实施路径、量化考核指标、保障监督等;申请人设定的自我能力提升、专业成长目标,行动计划和考核内容,培养经费使用方向及预算等。

(三)《承诺书》一式2份,申请人、推荐(培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材料审核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在印证材料首页装订1份。

(四)印证材料1份(A4幅面,双面打印,字迹清晰),应编列目录,以图书样式装订成册,按以下顺序排列:

1.《承诺书》。

2.推荐(培养)单位《营业执照》,申报年度上一年《税收完税证明》,无违法欠税证明。

3.推荐(培养)单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遴选条件的,提供其中之一:

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双软认证企业和其他领域国家级企业的有效证明材料。

独立或者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近5年内)。

拥有对主导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与主营业务收入密切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列清单,附高价值)。

2年研发费用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4.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申请人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的,由组织关系所在部门出具的遵章守纪情况说明。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护照等。

7.申请人取得最高学历和最高学位证明材料,其中: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国内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为6个月,2002年以前毕业的不提供)。

8.申请人取得最高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明材料。

9.申请人入选人才项目(计划)和获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省(部)级只提供近5年内,地市(厅)级只提供近3年内有代表性的证书或文件,并按层级和影响力程度排序,合计不超过10件。同一人或项目入选不同层次项目(计划)、获不同层次荣誉奖项的,只提供最高层次。

10.申请人近3年内取得已授权的代表性(高价值)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中:申请人应为第五发明人及以上,外文材料需同时提供翻译件,并按科技创新的重要程度排序,合计不超过8件。

11.申请人近3年内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证明材料,其中:代表性论文提交首页,专著提交封面、版权页,且申请人应为作者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第五作者及以上(含共同第一作者)国内作者,外文材料需同时提供翻译件,并按学术影响程度排序,合计不超过8件。

12.申请人近3年内主持或参与完成的代表性课题或成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结论、成果登记、验收报告、技术标准采用证明、授权部门的检测报告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行业审批的批准文件,并按科技创新的贡献程度排序,合计不超过8件。同一人主持不同层次科研项目的,只提供最高层次。

13.其他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应围绕申请人近3年主持完成或负责的产品、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提供。如: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合同额和到账额),产品或服务促进质量和效率提升以及节约成本、降低能耗等应用情况(注明计算方式,提交支持数据成立的客观材料),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提升健康水平、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人才和促进就业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贡献等。

14.申请人与推荐(培养)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甲乙方信息页、合同期限页、工作岗位页、签字页应必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12个月以内)、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申报年度及上一年)、个人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6个月内)。

15.申请人是自主创业的,须提交《企业章程》。

(五)红底彩色电子照片(分辨率350dpi,宽358×441像素,JPG格式)。

(六)除提交纸质材料外,应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电子数据,并提供原件核验。

第八条 党群人事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原则,以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综合考量个人业绩成果、研修方向与深度、创造经济社会价值、培养计划实施可行性,以及推荐(培养)单位所做经济贡献、产业(行业)领军示范带头作用等因素,提出申报年度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候选建议人选。

第九条 经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申报年度经开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候选人名单,提请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第十条 经党工委、管委会审定通过,印发申报年度经开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候选人推荐文件,连同候选人申请材料报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每个申报年度原则上遴选推荐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候选人15名左右。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培养期为3年(自培养人选文件正式印发年度起计算)。

第十三条 银川市公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及培养单位应与经开区签订《培养任务书》,方能确定为经开区培养对象,给予培养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培养期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期中和终期考核。考核为百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690分为良好,7685分为合格,6575分为待改进,65分以下为不合格。分别由培养单位和经开区给予评价赋分,培养单位赋分权重占85%,经开区赋分权重占15%

第十五条 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一)培养单位应依据《培养任务书》设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学习研修、培养成果、已拨付培养经费使用情况,并结合培养对象发挥传帮带作用、爱岗敬业、遵章守纪、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要素进行客观评价。

(二)培养对象应对培养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机制与体系建立、专业指导与培养计划推进、经费使用与保障等要素进行客观评价。

(三)应提交的考核材料:

1.《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期中(终期)考核表》一式2份(A4幅面,双面打印,不得改变表格样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2.《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考核评分表》一式1份,培养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3.《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单位考核评分表》一式1份,培养对象填写并签名。

4.考核年度培养对象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1份(有经办机构印鉴)。

5.培养单位出具的培养对象无党纪、刑事、治安、信用等不良纪录,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言行《担保书》。

6.除提交纸质材料外,应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电子数据。

(四)经开区对培养单位和培养对象在发挥产业(行业)领军示范带头作用、创新能力、业绩成果、经济贡献、违法失信、安全生产、完成人才人社相关工作支持程度等要素进行客观评价。相关职能部门在《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考核归口管理单位评分表》中评分。

(五)党群人事部依据培养单位和职能部门考核评分结果,结合培养对象实际表现,提出期中、终期考核意见(优秀、良好、合格、保留资格、不合格),经专题会议研究,报市委人才工作局。

(六)培养期届满的,培养单位应向经开区进行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任务结题报告。

1.培养单位或培养对象应重点描述培养任务设定目标及完成情况、经培养取得业绩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须提交汇报PPT(5分钟以内/人)。

2.党群人事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听取汇报,提出结题意见。

(七)未按要求提交考核材料,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培养对象与培养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培养关系)60日内(自解除之日起计算),应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工作单位变动信息。重新就业并同意接续培养任务的工作单位属银川市域内其他县(市)区、园区管辖的,党群人事部出具转移联系函,提请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及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接续。重新就业但工作单位不接续培养任务、或未提交工作单位变动信息的,视为自愿放弃培养资格,终止培养任务。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与培养对象解除劳动合同(培养关系)30日内(自解除之日起计算),应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培养对象变动信息、解除证明和培养经费使用清单。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迁出经开区至银川市域内其他县(市)区、园区的,培养对象应在60日内(自营业执照变更核准之日起计算)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工作单位变动信息、培养经费使用清单,党群人事部出具转移联系函,提请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及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未提交培养单位变动信息的,经开区停止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非经开区推荐培养对象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地迁入经开区,或非经开区推荐培养对象变更工作单位至经开区管企业的,培养对象应在60日内(自营业执照变更核准之日起或劳动合同起始日计算)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工作单位变动信息,申请转移接续。

(一)转移接续应提交材料:

1.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转移接续申请表,1份。

2.培养对象原归口管理部门转移联系函,1份。

3.培养对象工作单位《营业执照》、转移年度和上一年《税收完税证明》,无违法欠税证明。

4.培养对象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甲乙方信息页、合同期限页、工作岗位页、签字页应必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转移年度)、个人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6个月内)。

5.除提交纸质材料外,应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电子数据。

(二)经党群人事部审核、分管领导同意,签订《培养任务书》后,纳入经开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管理

第二十条 培养对象在考核工作开始前与培养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培养关系)且未在经开区管辖企业重新就业的,经开区不予考核,取消培养资格,终止培养任务。已在经开区辖企业重新就业的,接续培养任务、签订《培养任务书》当年不予考核,保留资格,纳入次年考核;未接续培养任务、未签订《培养任务书》,不予考核,取消培养资格,终止培养任务。

第二十一条 非经开区推荐培养对象工作单位迁入经开区生产经营未满12个月,或非经开区推荐培养对象变更工作单位至经开区辖企业工作未满12个月的,当年不予考核,保留资格,纳入次年考核。

第二十二条 保留资格的培养对象,培养期延续至终期考核结束当年。

第二十三条 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受工作单位指派在宁夏境外连续工作超过18个月的,终止培养任务。

第二十四条 培养期内,培养对象被确定为银川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含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自治区或国家级人才项目(计划)培养对象的,终止培养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期中、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培养任务。

第二十六条 培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终止、取消或撤销培养。

(一)自愿放弃培养资格或终止培养任务。

(二)因疾病、伤残、死亡、失踪、退休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培养任务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培养资格、考核结果,或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查处。

(四)被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列为失信惩戒对象(执行人)。

(五)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妨害公共利益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恶劣影响。

()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工作单位提请撤销培养。

()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提交考核材料。

()培养单位生产经营地不属银川市域管辖。

()培养单位实际未开展或停止生产经营、提前解散或注销,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十)培养单位违法经营、偷漏税款被查处,或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科研失信行为,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限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人)。

(十一)存在违法用工,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限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人)。

(十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事故以及降薪裁员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限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

(十)进入不符合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申请资格单位工作。

(十)通过指定的联系渠道或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本人,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交指定材料。

(十)在公示期间及正式发文前解除或终止工作(培养)关系。

(十)符合其他应取消或撤销培养的情形。

第五章 经费保障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经开区按照培养层次,分别给予培养对象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培养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 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科技攻关、课题研究、知识产权申请、专著出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应在培养单位监督下使用。其中:

(一)用于一次性培训费、教材费支出占比不超过30%;

(二)用于知识产权申请、专著出版支出占比不超过30%;

(三)用于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交通食宿支出占比不超过30%;

(四)用于科研物料、研修硬件支出占比不超过20%;

(五)用于专家指导咨询、劳务支出占比不超过20%;

(六)用于培养对象激励支出不超过10%

第二十九条 签订《培养任务书》当年,经开区按照60%比例向培养单位拨付培养经费。剩余40%培养经费须按照期中考评结果予以兑现。

(一)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按100%拨付;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60%拨付;

(三)考核结果为保留资格的,暂停拨付;

(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停止拨付。

第三十条 被确定为银川市及以上层次人才项目(计划)培养对象而终止培养任务的,停止拨付剩余培养经费。

第三十一条 培养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终止培养任务且培养单位无其他培养对象的,由培养单位全额退回已拨付培养经费。培养单位有其他培养对象的,可提出培养经费使用调整申请,经党群人事部审核同意,调整培养经费使用对象。

第三十二条 培养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培养对象与原培养单位在解除培养关系之日起30日内,核定未使用培养经费金额,报党群人事部备案。原培养单位在60日内将未使用培养经费转付至接续培养单位。

第三十三条 培养单位要做好培养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引导培养对象主动用好培养经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避免培养经费闲置与浪费。

第三十四条 培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培养经费或收取管理费,应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或清单,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支出符合人才专项经费使用规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培养对象在同一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内(经开区管辖)调动,没有中断工作关系的,视为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但应办理培养任务转移接续。

第三十六条 推荐或培养单位未履行审(考)核主体责任,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经查实,三年内不受理申报各级人才项目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培养单位接收培养资金应向经开区提供发票。

购买方名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纳税人识别号:11640100010066679T

址、电 话:银川市金凤区宁安东巷1085062837

开户行及账号:农行开发区支行 29140001040004508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销售方备注:项目: 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经费

第三十八条《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请在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个人办事]→[个人权益查询与打印]栏目中申请、下载。

(https://12333.hrss.nx.gov.cn/nxggfw/nxggfw/)

第三十九条《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请在个人所得税”APP→“办税”→“纳税记录开具”→生成、下载纳税记录,或带个人身份证件到办税大厅窗口打印完税证明

第四十条 反映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及培养单位有关问题、投诉举报,或咨询经开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相关政策,请来电来信来访。

电话:8688296  8688320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东巷108号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审批服务大厅人才服务窗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项目所需资金纳入经开区年度预算,从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由经开区自筹经费保障的银川市级人才政策(项目)与经开区出台的相关政策(项目)涉及同一人的,按照标准从高,政策从优,奖补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20192021年度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经费拨付比例与本细则有交叉重复且不一致的,遵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按原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经开区党群人事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未尽事宜由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银川市青年大学生

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兴市战略,加快推进银川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城核心区建设,构筑双创人才发展高地,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参照《银川市人才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实施办法》和《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申请资格

第二条 申请人所在企业应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大健康、数字经济、现代物流)和银川市”“三都五基地产业发展方向,或为经开区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或为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实际生产经营住所在经开区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含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经开区纳税。

第三条 申请人应与工作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银川市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境〉外院校),应取得相应学位。

(二)在宁夏境内院校毕业的,毕业证书取得时间应在申报年度之前2年以内。

(三)在宁夏境外院校毕业的,首次在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时间应在申报年度申报工作开始月之前24个月以内,且研究生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本科学历年龄不超过30周岁。

(四)毕业学科(专业)应符合经开区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

(五)双一流学科指教育部最新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应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一级学科。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在银川市及所辖县()区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未申报或享受自治区、银川市和经开区同类人才政策待遇;申请人未申请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 劳务派遣企业或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得申请。

第二章保障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 申请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人才公寓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工作单位应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优先发展产业(领域)和做出显著贡献的要求,如:新型材料、装备制造、清洁能源、数字信息、葡萄酒、枸杞、牛奶、健康医药、现代物流等。

2.申请人应与工作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承诺全职工作满服务年限(研究生3年、本科生2年),在工作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3个月。

3.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银川市境内无住房,且不得申请、享受自治区或银川市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不得入住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二)待遇及要求

1.人才公寓由经开区筹集提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轮候制配租,签订合同后入住。研究生免收3年租金,本科生免收2年租金,房屋租金由经开区承担。

2.房屋租金外,入住期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得拖欠、拒缴。

3.申请人不得将人才公寓转租、转借给第三人,不得改变人才公寓用途或从事任何经营违法活动,不得拆改损坏房屋主体结构、装修及设施。

第九条 工作(租房)补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工作单位应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优先发展产业(领域)和做出显著贡献的要求,如:新型材料、装备制造、清洁能源、数字信息、葡萄酒、枸杞、牛奶、健康医药、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

2.申请人应与工作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工作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

3.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得申请、享受自治区或银川市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不得入住银川市及所辖其他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二)待遇及要求

1.学士补贴标准为9000/年,非双一流学科硕士补贴标准为1.2万元/年,双一流学科硕士补贴标准为1.4万元/年,博士补贴标准为2万元/年。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工作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6个月,可享受工作(租房)补助。每年计发一次,累计补助时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十条 购房补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工作单位应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优先发展产业(领域)和做出显著贡献的要求,如:新型材料、装备制造、清洁能源、数字信息、葡萄酒、枸杞、牛奶、健康医药、现代物流等。

2.申请人应取得研究生学历,与工作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承诺全职服务满5年,在工作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

3.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银川市购买首套住房的时间距申报工作开始月不超过2,且不得申请、享受自治区或银川市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不得入住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二)待遇及要求

1.购房补助金额为8万元。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工作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后,自第3年起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2个月,可享受购房补助,每次计发20%,累计补助时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房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工作单位应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和做出显著贡献的要求,如:新型材料、装备制造、清洁能源、数字信息、健康医药等。

2.申请人应取得研究生学历,与工作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工作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

3.申请人承诺在工作单位全职服务满5年,并在经开区辖企业中服务满7年。

4.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银川市境内无住房,且不得申请、享受自治区或银川市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不得入住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二)待遇及要求

1.共有产权房由经开区筹集提供,按照资格审核通过实际人数抽签分配。未抽中或未签订入住协议的,统一调剂为工作(租房)补助。

2.抽中共有产权房的申请人与经开区、房屋产权单位签订《银川市青年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入住协议》,并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申请人每年缴纳3万元房款,可享受相应份额产权待遇累计缴纳房款达到18万元,且同时满足在工作单位和经开区辖企业服务年限要求的,可取得经开区赠与的全部产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3.购买共有产权房产生的全部税费,由申请人承担。

4.入住期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得拖欠、拒缴。

5.申请人不得将共有产权房转租、转借、转让给第三人,不得改变共有产权房用途或从事任何经营违法活动,不得拆改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6.申请人未在工作单位和经开区辖企业服务满规定年限,终止待遇资格。可申请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或者退出房屋(返还个人已缴房款,无偿收回全部产权)。

第三章申报与兑现

第十二条 每年适时组织开展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申报工作,党群人事部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

1.《银川经开区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申请表》2份,工作单位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在线验证有效期设为6个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甲乙方信息页、合同期限页、工作岗位页、签字页应必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打印件(在工作单位缴费起始月至申报工作开始月)、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在工作单位发放工资起始月至申报工作开始月,1年内)。

4.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申请工作(租房)补助、购房补助,须提供农业银行借记卡彩印件,将卡号面与身份证正反面彩印至同一面。

6.申请人才公寓、购房补助、共有产权房,须提交《承诺书》。

7.申请购房补助、共有产权房,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签名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2)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动产证明》、《个人房屋备案信息查询证明》、《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单》。

(3)申请人(含配偶)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4)已婚已育申请人结婚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正反面)。

8.除身份证和银行卡彩印件提供一式3份外,其他纸质申请材料提供1份。同时,应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电子数据,并提供原件现场核验。

(二)申请人工作单位提供

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钉钉APP)填写人才项目申报单位信息采集,提供单位信息、申报年度上一年纳税信息。

第十四条 党群人事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保障方式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申报年度享受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建议人选。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提请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申报年度享受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人员名单和待遇兑现资金,提请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将申报年度享受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人员名单报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备案。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享受共有产权房待遇人员,签订入住协议;通过轮候配租方式,与享受人才公寓待遇人员,签订入住协议

第十七条 党工委、管委会审定通过后,印发申报年度享受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人员名单和待遇兑现文件。

第十八条 自申报年度次年起,每年第二季度由党群人事部负责对公布的享受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人员进行待遇资格复核。

第十九条 复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享受政策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自申报工作开始月至复核工作开始月)。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复核年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享受政策人员与工作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已重新就业的,应提供与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甲乙方信息页、合同期限页、工作岗位页、签字页应必备)。新工作单位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钉钉APP)填写人才项目申报单位信息采集,提供单位信息、复核年度上一年纳税信息。

(四)纸质复核材料提供1份。同时,应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电子数据。

第二十条 党群人事部按照保障方式对享受政策人员资格进行复核,确认复核年度兑现待遇人员,向社会公示。

(一)仍在申报单位就业的,保留待遇资格。

(二)享受人才公寓政策人员未全职服务满约定年限,自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终止待遇资格。

(三)享受工作(租房)补助政策人员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个月内在经开区辖企业重新就业的,保留待遇资格,以在新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为基准,重新计算兑现周期。重新就业的工作单位不属于经开区管辖的,经开区停止待遇兑现。

(四)享受工作(租房)补助政策人员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个月仍未就业或未在工作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终止待遇资格。

(五)享受工作(租房)补助政策人员与工作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在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最后月为基准,自上一年度待遇核定截止的次月起至缴纳社会保险最后月满6个月的,兑现相应待遇。不足6个月的,经开区停止待遇兑现。

(六)享受购房补助政策人员在职期间申请变更为工作(租房)补助保障方式,经研究同意后,按工作(租房)补助待遇兑现(扣除已发放部分)。

(七)享受购房补助政策人员在工作单位全职服务满4年后解除劳动合同,5个月内在经开区辖企业重新就业的,保留待遇资格。以在新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为基准,重新计算兑现周期。重新就业的工作单位不属于经开区管辖的,经开区停止待遇兑现。

(八)享受购房补助政策人员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5个月未就业或未在工作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终止待遇资格。

(九)享受购房补助政策人员与工作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在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最后月为基准,自上一年度待遇核定截止的次月起至缴纳社会保险最后月满12个月的,兑现相应待遇。不足12个月的,经开区停止待遇兑现。

(十)享受共有产权房政策人员在工作单位全职服务不满5年并在经开区辖企业中服务不满7年的,终止待遇资格。

(十一)享受共有产权房政策人员入住共有产权房期间拖欠、拒缴应付费用,将共有产权房转租、转借、转让给第三人,改变共有产权房用途或从事经营违法活动的,终止待遇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复核年度享受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人员名单和待遇兑现资金,提请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管委会审定通过,印发复核年度享受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人员名单和待遇兑现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由经开区财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将工作(租房)补助、购房补助发放至享受政策待遇人员提供的银行账号,将共有产权房款人才公寓房屋租金拨付至房屋产权单位。

第四章转移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享受人才公寓政策人员被终止待遇资格或自愿提前终止待遇的,应在30日内退出房屋。自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终止待遇次月起,由个人承担并缴付房屋租金。提供的设施设备在入住期间损坏的,由个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 享受工作(租房)补助、购房补助政策人员被终止待遇资格的,停止兑现。

第二十六条 享受工作(租房)补助、购房补助政策人员被经开区停止待遇兑现的,重新就业的工作单位属银川市域内其他县(市)区、园区管辖的,报请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转移。同意接收的,转至所属归口管理部门。不同意接收的,终止待遇资格,停止兑现。

第二十七条 享受工作(租房)补助、购房补助政策人员工作单位迁出经开区,至银川市域内其他县(市)区、园区的,报请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转移。同意接收的,转至所属归口管理部门。不同意接收的,终止待遇资格,停止兑现。

第二十八条 享受共有产权房政策人员被终止待遇资格或自愿提前终止待遇的,可选择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或者退出房屋。退出共有产权房的,应在《入住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如因发生拆改损坏房屋主体结构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银川市公布的享受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人员变更工作单位至经开区辖企业,或所在工作单位迁移至经开区的,应在发生变更后2个月内向经开区提交转入申请,由党群人事部受理。被银川市取消享受政策资格的,不予转接。

第三十条 转入应提交的材料:

(一)《银川经开区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转入申请表》2份,工作单位须加盖公章。

(二)享受政策人员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在线验证有效期设为6个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

(三)享受政策人员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甲乙方信息页、合同期限页、工作岗位页、签字页应必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打印件(在银工作起始月至转入申请月)、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在工作单位发放工资起始月至转入申请月)。

(四)享受工作(租房)补助、购房补助政策人员,须提供农业银行借记卡彩印件,将卡号面与身份证正反面彩印至同一面。

(五)享受购房补助、共有产权房政策人员,须分别提供购房合同或《银川市青年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入住协议》,《不动产证明》,《个人房屋备案信息查询证明》,《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单》。

(六)享受人才公寓、购房补助、共有产权房政策人员,还须提交《承诺书》。

(七)纸质转入申请材料提供1份。同时,应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电子数据。

(八)迁至经开区的工作单位,应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钉钉APP)填写人才项目申报单位信息采集,提供单位信息、迁移年度纳税信息。

第三十一条 转入人员符合经开区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要求的,经研究同意后,纳入享受政策人员名单。按照经开区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待遇资格复核流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 经开区管辖企业申请人在申报年度应向经开区提交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申请而未提交,但通过其他渠道被确定为银川市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对象的,经开区不予转接、兑现待遇。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或享受政策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待遇资格,停止兑现。

(一)自愿放弃待遇。

(二)通过指定的联系渠道或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本人,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交指定材料。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故出现断缴、欠缴。

(四)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妨害公共利益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恶劣影响。

(五)被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列为失信惩戒对象(执行人)。

(六)因疾病、伤残、死亡、失踪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

(七)在不符合经开区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资格单位工作。

(八)工作单位停产停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九)在公示期间或正式发文前解除或终止工作关系

(十)已享受自治区、银川市和经开区同类人才政策待遇,已取得自治区或银川市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已入住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且未退出的

(十一)符合其他应取消或撤销待遇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或享受政策人员在同一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内(经开区管辖)调动,没有中断工作关系的,视为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第三十五条 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待遇均为税前,申请人或享受政策待遇人员取得相应政策待遇后,须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否则,一切不利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经开区自筹房源、建设并运营管理的人才公寓、共有产权房,所需的房屋建设、改造、租赁、购买等经费由经开区财政全额承担。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达到拎包入住条件;共有产权房能够办理产权过户。

第三十七条 经开区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要设置服务平台,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为入住人员提供管家式服务,负责公共卫生清洁、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安全检查等服务保障工作定期入户检查,入住人员应协助配合

第三十八条 自愿提前退出人才公寓、共有产权房的,应向经开区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持党群人事部函件,办理退房。

第三十九条 自愿提前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应向经开区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按照经开区或银川市所属房屋产权单位公布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十条 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属银川市运营管理的,持经开区函件、个人身份证,到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人才规划科(银川市民大厅B7711房间,5555825)开具入住或退房证明,携带入住或退房证明、入住协议、缴费票据等材料到运营管理单位(55558698307460)办理入住、验房、退房手续。属经开区运营管理的,持经开区函件、个人身份证件、入住协议书、缴费票据等材料到经开区运营管理单位办理入住、验房、退房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请在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个人办事]→[个人权益查询与打印]栏目中申请、下载。(宁夏人社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s://12333.hrss.nx.gov.cn/nxggfw/nxggfw/)

第四十二条 宁夏户籍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请关注宁警通微信公众号微警务办事中心或登录我的宁夏”→公安服务申请。

第四十三条 《不动产证明》请关注银川不动产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在线查档下载不动产证明并打印(须有不动产登记中心电子印鉴)或登录我的宁夏”→不动产查询银川市查询在线查档下载不动产证明并打印;也可到银川市民大厅自动服务区查询打印。

《个人房屋备案信息查询证明》请登录我的宁夏”→银川市安心房管下载。《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单》请关注银川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家庭套次查询下载。

第四十四条 《个人信用报告》请前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打印的银行网点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生成的电子版信用报告有延迟、不完整。

第四十五条 咨询经开区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反映问题、投诉举报,请来电来信来访。

电话:50628678688320 8688296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东巷108号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审批服务大厅人才服务窗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所需资金纳入经开区年度预算,分别从人才工作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经开区党群人事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未尽事宜由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20192022年度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兑现标准和要求

与本细则有交叉重复且不一致的,按原标准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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