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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66679T/2026-0002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6-06-22
责任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7-06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中心)、经开集团: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659日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622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为经开区财政审计局(以下简称财审局)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与股权投资。所称主业是指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管委会核定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重大投资事项行使决策权。重大投资事项是指《银川经开区所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中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事项。财审局作为管委会授权的国资监管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监管事务的实施,向管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对投资合法性、可行性及投资结果负责,应着力提升投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开展财务承受能力评估,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企业投资应以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发展战略、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企业投资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原则,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财审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财审局。

第七条 财审局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财审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列入禁止类投资项目的,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投资事项的,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财审局审核后,按程序将相关事项提请专题会、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同意后实施;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之外的投资项目,企业履行备案程序,并于项目实施后7个工作日内,向财审局报送《银川经开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企业应当在财审局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财审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财审局备案。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每季度末将调整计划报送财审局。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投资结构分析;

()投资资金来源;

()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一条 财审局依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财审局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财审局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第十二条 列入财审局直接监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财审局报送以下材料:

()请示文件;

()企业内部决策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有关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合法性审查意见;

()涉及评估事项的,需提供评估报告书及核准、备案申请表;    

()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资金来源证明材料或财务承受能力评估报告;

()其他必要的材料。

财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财审局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开区管委会核定的主业、培育主业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财审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从国有资本布局(管投向)、规范资本运作(管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管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管风险)方面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履行审核把关程序。企业不得实施资金来源不明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不充分、收益无法覆盖成本、国有权益无法保障的项目。

第十四条 财审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董事会是投资决策机构,应对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投资行为进行集中管控。控股子企业的投资事项,相关子企业股权代表应在其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机构)召开会议15日前,将拟投资项目逐级提交上级企业,上级企业按规定形成明确意见,并将意见授权股权代表,股权代表根据企业的授权在子企业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机构)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各级投资决策企业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 财审局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六条 企业对投资的企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和章程约定委派董事、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加强对委派人员的监督管理,委派人员应定期向派出企业述职,报告经营情况。严格管控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不得超过持股比例,且须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禁止对参股企业及其他股东提供借款。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再决策的,应当在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时报送财审局。

企业要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集中发展主业实业。对符合主业、发展稳定、回报率较高的产业可追加投入;对不符合主业、满5年未分红的投资、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投资和股东权益不能有效保障的投资,要及时清理,有序退出;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制定有效风险控制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强化跟踪管理,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效。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710日前将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财审局。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331日前报送财审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项目投资完毕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不超过三年内,开展项目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经验,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财审局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对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直接组织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 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设立公司章程、投资项目的议事规则等 制度中,可明确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投资中(终)止或退出机制等条款,对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应启动中(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分拆项目投资以规避特别监管要求的,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管理情况的企业,财审局视情形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措施,必要时联合经开区纪检监察室进行督办。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投资、金融企业投资,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另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创业投资类项目,通过组建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按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由财审局负责。

附件:

银川经开区所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投资项目                              

1.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非主业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境内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同期5年期国债利率、境外投资预期年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及经开区决定的投资项目)

8.负债率达到85%以上的高负债企业,继续增加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承担经开区管委会指定投资项目的企业除外)。

9.将一个完整项目分为若干个子项目以规避可能的出资人审查的投资项目。

10.对产权关系不明晰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企业的投资项目。

11.对被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及明显缺乏盈利能力企业的投资或合作项目。

12.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13.股权代持、虚假合资等名义出资(持股)或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挂靠经营

14.为规避监管,通过参股等方式投资以上禁止类业务。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事项清单

1.负债率在80%以上(含80%)的企业,继续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2.单笔投资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0%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投资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

4.企业新设子公司、分公司及以下层级公司的(应按程序提请专题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基金公司设立合伙企业的,由集团公司进行决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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