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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66679T/2026-0002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6-03-25 |
| 责任部门: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
| 名 称: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 ||
各部门(单位)、经开发展集团公司:
《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申报指南》已经2026年2月27日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6年3月25日
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商务部关于深化国家级经开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银川经开区立足区域实际,坚持特色化、差异化产业发展路径,聚力打造千亿级产业园区,全力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在借鉴《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三城一岛”产业增长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举措》《西安市支持光伏产业链能力提升实施方案(2025—2027年)》《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等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基础上,研究制定《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9月正式印发实施。
为进一步明晰政策支持方向、细化支持标准、规范申报流程、明确办理要求,由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党群人事部、投资促进局、财政审计局、国土规划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贸易促进中心、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部门,针对各自主管的政策条款逐项编制申报指南,确保政策申报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精准落地、应享尽享。
一、打造产业发展新高地
1.推动企业升规入统。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夯实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上规”资金支持;对首次升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含物流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上规”资金支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章奖补条件
第二条受奖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银川经开区辖区内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项目实施期未发生过安全、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等。企业所属行业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二)首次入规纳统企业且产值同比正增长。
第三章奖补方式及数额
第三条奖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支持。
第四条奖补数额: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且产值同比正增长,给予20万元“上规”资金支持;对首次升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含物流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给予最高10万元“上规”资金支持。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由经发局根据统计局反馈的上年度入规企业名单或上年度统计报表兑现,实施免申即享。
(二)由经发局提供工业企业新入规企业名单;由贸易发展中心、数字公司、智谷公司提供服务业企业新入规企业名单。
(三)审核公示。经发局、贸易发展中心、数字公司、智谷公司对入规企业名单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经发局统一提交管委会研究决定后,对拟奖补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银川经开区下达资金计划,通知受补助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同一企业同一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专项。
第七条奖补资金的拨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资金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领域,并建立备查台账。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九条企业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如企业虚报数据,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取消一切有关评先评优及奖补资金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如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相关政策有调整,将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2.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大力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对立项(核准或备案)属性为工业技术改造,且推动企业设备换新、生产换线、智能化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可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国家、区、市技术改造支持资金的技改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鼓励园区工业企业以能耗、排放、技术等标准为牵引,瞄准高端、智能和绿色等方向,大力实施先进设备更新、绿色装备推广、数字化转型等技术改造项目,全面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和智能制造能力。根据《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聚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以及数字信息和现代物流等银川经开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重点产业,对通过淘汰超期服役的落后低效、高能耗高排放、具有安全隐患等设备实施更新的企业,以先进的设备或工艺对现有无修复价值、国家已明令淘汰或不能满足目前使用要求的现有设备进行替换或改造,即采用技术上更先进、经济效益更高、寿命周期费用更经济的新设备,替代技术性能落后、低效、安全状况和经济效益差的原有设备。
第二章 奖补条件
第三条 受奖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完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手续,且立项(核准或备案)属性为工业技术改造,上报统计部门并被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
(二)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详细的技术改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老旧设备的原始资料。旧设备购买合同、淘汰证明等材料。
2.技术改造验收记录。技术改造或更新设备合同、发票及货款支付凭证等。
3.技术改造项目效果分析。用量化数据说明项目对企业提质降本增效的效果,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取得成效。
(三)项目实际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按要求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第三章 奖补方式及数额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设备购置实际支付金额的2%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贴,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可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金,将依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实施设备更新项目核定的实际投资额,确定对企业的具体补贴金额。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补贴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认定时间以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第七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经发局统一发布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申报的时间、具体要求及责任部门。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
(三)初审受理。经发局对企业申报资料的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格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期限补正。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四)专家评审。经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材料审查、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出具独立的评审意见,核定各项投资额及费用,提出建议奖补金额。
(五)审核公示。经发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形成拟奖补企业及金额的初步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后,对拟奖补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银川经开区下达资金计划,通知受补助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专项。
第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全过程和补贴资金的拨付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获得资金的处理方式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及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在项目申报、验收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补贴资格,今后三年内不再对其进行任何相关政策奖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如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相关政策有调整,将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3.完善产业基础配套。对在经开区以“揭榜挂帅”方式新建的热处理、铸造、锻造和检验检测等装备制造配套中心的,按照新增设备投资8%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企业使用“揭榜挂帅”的热处理中心、铸造中心、锻造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等配套服务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产生服务费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开区重点项目建设需要购买的地形图、放验线等测绘费用,统一由经开区管委会采取购买方式支付。
3-1对在经开区以“揭榜挂帅”方式新建的热处理、铸造、锻造和检验检测等装备制造配套中心的,按照新增设备投资8%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企业使用“揭榜挂帅”的热处理中心、铸造中心、锻造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等配套服务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产生服务费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企业扶持政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章 奖补条件
第二条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银川经开区辖区内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项目实施期未发生过安全、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等。企业所属行业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二)申报主体需承诺揭榜后能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相应任务。
第三章 奖补方式及数额
第三条 奖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支持。
第四条 奖补数额:通过前期专家评审并入选经开区揭榜挂帅名单的热处理、铸造、锻造和检验检测等装备制造企业,按照新增设备投资8%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通过前期专家评审并入选经开区揭榜挂帅名单的热处理中心、铸造中心、锻造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等配套服务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产生服务费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经发局统一发布支持政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时间、具体要求及责任部门。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
1.填写《银川经开区新装备产业“四大配套中心-XX中心”揭榜申请表》;
2.填写《银川经开区新装备产业“四大配套中心-XX中心”揭榜申请书》;
3.报送《银川经开区新装备产业“四大配套中心”真实性负责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责。
(三)初审受理。经发局对企业申报资料的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格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期限补正。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四)专家评审。通过前期专家评审并入选揭榜挂帅名单的企业,由经发局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对企业申报资料的齐备性、合规性和企业数据真实性进行专项审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通过或限期企业完善补齐后。企业在指定截止日期前未能提交完整材料的,由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五)审核公示。经发局组织专家评审,负责对各申报企业资料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后,对拟奖补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银川经开区下达资金计划,通知受补助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同一企业同一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专项。
第七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资金要用于促进生产经营、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领域,并建立备查账。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其他相关局室配合经发局要切实做好补助资金监管工作。
第九条 企业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如企业虚报数据,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取消一切有关评先评优及奖补资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如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相关政策有调整,将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3-2对经开区重点项目建设需要购买的地形图、放验线等测绘费用,统一由经开区管委会采取购买方式支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银川经开区重点项目测绘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产业基础配套,优化营商环境,对经开区重点项目建设需要购买的地形图、放验线等测绘费用,统一由经开区管委会支付。
第二章 补贴条件
第三条 受补贴企业(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银川经开区辖区内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项目实施期未发生过安全、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等。企业所属行业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二)申报企业的项目须列入经开区重点招商引资或重点建设项目库。经开区重点建设项目采取清单式管理,由经发局负责提供重点项目清单,尚未列入清单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经开区投促局认定。
第三章 补贴方式及申报程序
第四条由国土规划局按照程序公开招标符合相关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第五条由负责经开区重点项目认定的部门向国土规划局提供经审定的重点项目清单或相关认定材料。国土规划局依据提供的重点项目清单或相关认定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在前期手续办理阶段按照实际需要开具相应的测绘服务确认单,企业带单据直接对接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相应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国土规划局依据测绘服务单每年底和测绘服务机构一并据实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如国家、自治区、银川市、银川经开区相关政策有调整,将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4.加大企业金融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年内与银行签订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协议的企业,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有特殊约定,按照特殊约定执行)。设立3000-5000万元的经开区科技创新种子资金,以“投早、投小、投科技”为导向,聚焦经开区主导产业及重点领域,投向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优质种子项目和初创企业。
4-1.加大企业金融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年内与银行签订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协议的企业,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有特殊约定,按照特殊约定执行)。对于企业利用各类融资贷款用于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的,按照融资贷款实际金额,每年每家给予全额贴息支持,每年累计贴息支持资金不高于50万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经开区企业金融支持,助力园区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全力推动银川经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二条 受奖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银川经开区辖区内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项目实施期未发生过安全、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等。企业所属行业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数额
第三条 奖励方式:奖励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支持。
第四条 奖补方式:对年内与银行签订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协议的企业,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有特殊约定,按照特殊约定执行)。其中对于企业利用各类融资贷款用于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的,按照融资贷款实际金额,每年每家给予全额贴息支持,每年累计贴息支持资金不高于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五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经发局负责统一通知企业申报,明确申报时间、具体要求和责任部门。
(二)项目初审。由财审局对项目申报资料的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格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期限补正。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三)专家评审。由财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数据。
(四)审核公示。由财审局对专家评审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经发局统一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后,对拟奖补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银川经开区下达资金计划,通知受补助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同一企业同一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企业要实行单独核算或建立备查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奖励资金的拨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资金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要求,加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
第九条 企业要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如企业提供虚假数据资料,取消一切评先评优及相关奖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如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相关政策有调整,将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激发科技创新新动能
5.提升创新创业活力。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6.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深度合作,对实施落地的重点研发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研发投入(根据第三方机构审计金额确定)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银开管发〔2025〕10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支持带动银川经开区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等主导产业发展,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重点研发计划技术攻关,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及科技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有力支撑银川经开区打造区域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方式
第三条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银川经开区辖区内正常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拥有较强的科研人才队伍,在该领域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业。
(二)在项目实施期末发生过安全、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等。企业所属行业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第四条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深度合作,承担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企业研发投入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财政资金拨付区外单位比例不得高于40%;对企业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应具有成果登记证书),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产业化开发阶段或有望批量生产、大面积转化应用的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分阶段拨付,立项后先拨付40%,验收通过后再拨付60%。
第五条 同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得与自治区和银川市科技项目重复申报,获得自治区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符合经开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的,可以申请财政资金奖励,自治区立项的前引导和后支持项目均验收后,经开区再给予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研发投入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投资额1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以上新认定企业实行免审即享,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认定文件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申报审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经发局统一向企业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具体要求和责任部门。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银川经开区重点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补政策申报表》;
2.项目相关证明资料及《真实性负责声明(模板)》,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形式审查。科创中心牵头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申报主体信用记录、申报材料完整性、项目查重、查新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企业在截止日期前未能提交完整材料的,由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项目评审。由科创中心组织第三方审计并邀请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必要性等内容进行定性评价、定量打分,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现场核查和赋分,科创中心依据专家评审、项目实施主体赋分等情况,确定入选项目清单。
(五)审核公示。由科创中心对入选项目清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经发局统一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后,对拟奖补的企业在银川经开区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银川经开区下达资金计划,通知受补助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科创中心负责按规定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并组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备案工作,对企业申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及企业科研诚信情况进行初审。
第九条 企业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自筹经费及配套支撑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落实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科研、财务、诚信、科研档案等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如实申报财政奖补。
(四)企业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创新统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或配套各级财政的重点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研发支出。企业应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和涉及的研发项目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科创中心、财审局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和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在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违纪、失信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孵化器、创新平台、高企给予的奖励政策,实行免审即享,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认定文件兑现奖励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7.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对具有延链补链强链作用的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资金支持。对实现国产替代、填补国内空白的颠覆性、首创性投资项目,或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影响力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新质生产力示范项目奖补政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章 奖补条件
第二条 受奖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项目实施期未发生过安全、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等。企业所属行业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二)在银川经开区辖区内正常生产的,具有延链补链强链作用的产业项目、对实现国产替代、填补国内空白的颠覆性、首创性投资项目,或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影响力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项目。
第三章 奖补方式及数额
第三条 奖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带动作用、影响力及所属行业内延链补链强链作用等方面进行评估,依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支持。
第四条 奖补数额:对具有延链补链强链作用的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资金支持。对实现国产替代、填补国内空白的颠覆性、首创性投资项目,或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影响力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经开区经发局统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具体要求和责任部门。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银川经开区新质生产力示范项目奖补政策申报表》;
2.报送《真实性负责声明(模板)》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责。
(三)初审受理。由投促局和经合公司对企业申报资料的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通过或限期企业完善补齐。逾期未能提交完整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
(四)专家评审。由投促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质量、投资规模、影响力等情况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比例。
(五)第三方审计。由经发局聘请第三方对申报企业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审计,最终以专家评审及第三方审计意见为准。
(六)审核公示。经发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及第三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后,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后,对拟奖补的企业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财政审计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七条 企业要实行单独核算或建立备查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八条 企业要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如企业提供虚假数据资料,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取消一切评先评优及相关奖补。
第九条管委会各部门在开展执法监察、工程建设管理、用工监管、专项审计、工业统计以及其他现场指导、督查、检查等服务活动中发现企业(项目)的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出现停工、停产、停业等情况,报请管委会同意后依据《项目投资合同书》视情况采取解约清退、要求返回已经拨付的奖补资金、甚至赔偿损失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如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相关政策有调整,将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塑造绿色发展新优势
8.支持企业提升能效水平。综合考虑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技术工艺水平和节能潜力,以及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等,在单晶硅、蓝宝石、氮化铝等新材料产品、装备制造、发电供热、食品加工等重点用能行业、主要产品(工序)中遴选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达到先进值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无行业标杆水平或国标(行标、地标)先进值的,不纳入申报范围。在能效领域获评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节能降碳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能效先进企业的标杆引领作用,推动工业领域能效水平整体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3〕723号)相关节能降耗政策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是指在单晶硅、蓝宝石、氮化铝等新材料产品、装备制造、发电供热、食品加工等重点用能行业中,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行业能效标杆水平,能源利用效率处于同类可比范围内领先水平的企业。无明确标杆水平或标准先进值的行业和产品,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申报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单晶硅、蓝宝石、氮化铝等新材料产品、装备制造、发电供热、食品加工等重点用能行业,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能效提升条件的企业;
(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中的标杆水平或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
(三)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按当量值计算);
(四)建立并有效运行能源管理体系,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
(五)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要求,通过能源计量审查;
(六)已建设并稳定运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且数据已接入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七)企业所属行业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八)在经开区注册并实际运营满三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
第四条 申报国家、自治区级能效荣誉奖励的企业除满足第五条第(一)(二)(七)(八)项条件外,还需满足:
(一)获得国家级能效类先进企业称号(如:国家能效“领跑者”、国家级绿色工厂等);
(二)获得自治区级相关部门正式公布的能效类先进企业称号(如:自治区能效“领跑者”、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等);
(三)荣誉获得时间在政策有效期内。
第三章 奖补标准及数额
第五条 经遴选达到能效“领跑者”标杆水平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对于在能效领域新获评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在能效领域新获评自治区级荣誉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细则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同一荣誉称号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材料与审核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产品能耗报告及计算依据,需经第三方机构验证;
(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能源计量审查合格证明;
(五)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数据接入情况的证明;
(六)企业节能技术应用及节能潜力分析报告;
(七)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级荣誉的企业需提供荣誉证书或正式文件复印件;
(八)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作出承诺);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经发局统一发布政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具体要求及责任部门。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
(三)初审受理。经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专家评审。经发局牵头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单位产品能耗水平、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管理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五)审核公示。经发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及第三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后,对拟奖补的企业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财审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后续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与提升能效直接相关的领域。
第十一条 对获奖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称号,不予追回已获奖励资金,但不得参与下一轮申报。
第十二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要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任何财政资金的资格,同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相关审核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指南所指重点用能行业、主要产品(工序)能效先进值,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最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及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如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相关政策有调整,将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9.提高土地利用率。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推动“标准地”供应,加强低效用地整治,提高土地供应率和利用率。对超过自治区规定容积率20%、30%和40%以上的新入园企业,分别按照其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80元和120元的资金支持。已享受基础设施补贴、厂房建设补贴、投资进度奖励等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银川经开区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奖补政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银川经开区土地集约效率,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提高企业投资效率,对超过自治区规定容积率20%、30%和40%以上的新入园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政策支持,推动经开区集约高效发展。
第二章 奖补条件
第三条 受奖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2024年8月1日以后签订入园协议且正常生产经营,通过竣工验收符合规划要求,且超过自治区规定容积率20%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在项目实施期未发生过安全、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等。企业所属行业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和经开区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第三章 奖补方式及数额
第四条 奖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附表所对应行业分类的容积率限值进行认定,已建成且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容积率超出附表要求的企业进行奖补。
第五条奖补数额:对超过自治区规定容积率20%、30%和40%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其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80元和120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经发局负责统一通知企业申报,明确申报时间、具体要求和责任部门。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银川经开区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奖补政策申报表》;
2.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责。
(三)初审受理。由国土规划局对企业申报资料的齐备性、合规性和企业数据真实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通过或限期企业完善补齐。企业在指定截止日期前未能提交完整材料的,由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部门联审。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部门联审,出具联审意见。
(五)审核公示。由国土规划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及联审结果进行审核,由经发局统一提交管委会研究决定后,对拟奖补的企业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财政审计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专项。
第八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企业要实行单独核算或建立备查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条 企业要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如企业提供虚假数据资料,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追回奖补资金,取消一切评先评优及相关奖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如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有调整,将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10.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水资源循环利用,以上一年度再生水用量为基准,新增再生水用量为1万-5万m3(含1万m3)、5-10万m3(含5万m3)、10万-20万m3(含10万m3)、20万-50万m3(含20万m3)、50万m3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工业企业提高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对产废企业综合利用率超过95%且年产废1000吨、5000吨、10000吨、50000吨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建“无废工厂”、“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工业企业,以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自治区级单项资金支持10万元,银川市级单项资金支持5万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水资源循环利用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鼓励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与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循环高质量发展,根据《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请再生水利用奖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以及创建“无废工厂”、“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或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奖补。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申请奖补的企业,须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再生水利用奖补的企业。
1.使用由再生水供应单位提供的再生水;
2.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
3.取用水手续合法,年度用水不超计划和定额标准;
4.依法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5.近三年未发生违反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申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的企业。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
2.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
3.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按规定完成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建立规范的管理台账。
(三)申请创建“无废工厂”、“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奖补的企业。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
2.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奖补标准
第四条再生水利用奖补标准。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水资源循环利用,以上一年度再生水用量为基准,新增再生水用量为1万-5万m3(含1万m3)、5-10万m3(含5万m3)、10万-20万m3(含10万m3)、20万-50万m3(含20万m3)、50万m3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标准。支持工业企业提高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对产废企业综合利用率超过95%且年产废1000吨、5000吨、10000吨、50000吨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无废工厂”、“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奖补标准。对创建“无废工厂”、“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工业企业,以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自治区级单项资金支持10万元,银川市级单项资金支持5万元。同一项目同时获区、市同类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补。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申报审批工作遵循以下流程:
(一)发布通知。由经发局负责统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具体要求及责任部门。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
1.再生水利用奖补提交:
(1)园区企业再生水利用奖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再生水用量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提交:
(1)园区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统计填报数据为准;在宁夏区外进行综合利用的,需额外提交综合利用申请文件、综合利用数量证明及跨省运输备案登记等佐证资料);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无废工厂”、“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或清洁生产审核奖补提交:
(1)园区企业创建荣誉称号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奖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治区或银川市相关认定公告、通过验收审核的证明文件(如公告截图、验收意见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部门初审。由建环局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数据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或限期要求企业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部门联审。由建环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联合审核,并出具联审意见。
(五)审核与公示。建环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及联审结果进行复核,由经发局统一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后,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将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财审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奖补资金的拨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第十条已享受上级或同级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奖补资格,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追回拨付的奖补资金,取消一切评先评优及相关奖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相关术语。
(一)再生水:指污水处理厂或企业外排水经专业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指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生产建筑材料、作为工业原料使用,或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等用途,以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
第十二条 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如有调整,将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开创智转数改新场景
11.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提升工程,按照企业数字化转型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支持,对提升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升级,对应用的安全控制系统及信息化安全产品,按企业采购金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购置(租赁)工业机器人开展智能化改造的,按照购置(租赁)金额的1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企业利用各类融资贷款用于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的,按照融资贷款实际金额,每年每家给予全额贴息支持,每年累计贴息支持资金不高于50万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战略部署,规范和加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申报指南。
第二章 奖补条件
第二条受奖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银川经开区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生产经营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期年度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降薪裁员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等行为。
(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提升奖补:申报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在本政策有效期内,通过经开区管委会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水平评价,其数字化水平等级获得提升。
(四)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升级奖补:申报企业已完成对生产线、关键设备等工业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升级,采购并应用了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安全控制系统、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等信息安全产品或服务。
(五)工业机器人应用推广奖补:申报企业通过购置或融资租赁的方式,在生产、仓储等环节实际投入使用工业机器人,以替代人工作业、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三章 奖补数额及方式
第三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提升、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升级、工业机器人应用推广、数字化转型融资贴息方面予以支持。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提升奖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提升工程,对企业用于数字化转型的软件、云服务、解决方案等投入(不含硬件),按照经审计核定的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支持。(注:等级跃升可按新达到的等级标准申请,但不可重复累加。例如,从二级升至三级的企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支持,需扣除此前已享受的二级支持金额。)
(二)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升级奖补:支持企业提升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对企业采购并应用的安全控制系统及相关信息化安全产品,按经审计核定的采购金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内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工业机器人应用推广奖补: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工业机器人开展的智能化改造,按照经审计核定的设备购置(或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15%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经发局统一发布政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具体要求和责任部门。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模板)》,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质文件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5.针对所申报奖补类别的专项证明材料:
6.水平提升奖补:数字化转型相关软件、服务的采购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由认可机构出具的数字化转型水平评价报告(包含提升前后的等级说明)。
7.安全升级奖补:安全产品或服务的采购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产品认证证书或服务完成证明。
8.机器人奖补:工业机器人的购置或融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设备到场及投入使用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三)初审受理。由科创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格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限期补正。逾期未能提交完整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专家评审与现场核查。由科创中心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评审。评审可采取材料审查、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出具独立的评审意见,对各项投资额、费用等进行核定,并提出建议奖补金额。
(五)审核与公示。科创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形成拟奖补企业及金额名单,由经发局统一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后,对拟奖补的企业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并通知受奖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同一企业同一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专项。
第六条奖补资金的拨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七条企业要实行单独核算或建立备查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八条 企业要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如企业提供虚假数据资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补贴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取消一切评先评优。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如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以及园区相关政策有调整,将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五、落实外资新举措
12.提升园区利用外资水平。全力做好外资外企服务,鼓励外资企业参与主导产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提升经开区对外开放水平,年度实到外资超过100万美元,纳入商务部外商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根据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按照每到账1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加大外资再投资支持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主导产业,对纳入商务部统计数据的外商再投资项目,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的3%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力做好外资外企服务,鼓励外资企业参与主导产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提升经开区对外开放水平,根据《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银开管发〔2025〕10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二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银川经开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当真实存续,且正常开展业务,能够提供境外投资款用于项目建设、企业运营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按要求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向经开区贸易发展中心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生产经营正常,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无安全生产、环保、纳税、劳动、信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企业版信用报告为准;
(五)企业本次申报外商直接投资奖励实到外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六)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于申报日期前已完成相应资金入资并符合纳入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条件;
(七)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保证金等方式出资的不在支持范围。
第三章 奖补标准及数额
第三条 年度实到外资超过100万美元,纳入商务部外商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根据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按照每到账1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对纳入商务部统计数据的外商再投资项目,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的3%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各部门财政资金,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以后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章 申报材料与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经发局统一发布政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具体要求和责任部门。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银川经开区外商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
3.《银川经开区外商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声明书》;
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资情况表》;
5.《申报单位出资证明书》;
6.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复印件:出资证明书、FDI入账登记表、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入账业务回单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7.能够证明企业真实存续且实际运营的证明资料,投资款用于实际项目建设、企业运营等方面的证明资料;
8.提供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无安全生产、环保、纳税、劳动、信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的证明资料。
(三)初审受理。贸易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四)专家评审。贸易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最终以评审专家认定意见为准;
(五)审核公示。贸易中心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奖补企业及金额名单,由经发局统一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后,对拟奖补的企业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按程序下达资金,通知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后续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企业运营。
第八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企业要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任何财政资金的资格,同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相关审核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如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相关政策有调整,将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六、培育数字经济新引擎
14.鼓励企业扩大算力服务。设立每年1000万元的“算力券”。对于年度实际支付算力服务费用低于100万元(含)的,按照40%比例年度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年度实际支付算力服务费用在100万元-300万元(含)的,按照30%比例年度最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年度实际支付算力服务费用高于300万元的,按照20%比例年度最高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资金支持。
15.支持企业开发可信数据空间。设立每年500万元的“数据券”。对企业主动开放数据资源开展模型训练并取得实效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园区企业建设、开放高质量数据集、语料库等的,经评审认定,根据数据集、语料库建设投入、实际应用等情况,给予10-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6.加力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设立每年1000万元的“AI券”。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制造业细分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应用AI产品,对实际使用AI产品或落地实施人工智能应用项目的企业,给予AI产品采购额或项目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支持。
17.推动企业上云用云。设立每年500万元的“上云券”。对“上云上平台”企业,按年度实际支付上云费用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银川经开区鼓励企业扩大算力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可信数据空间、加力开展人工智能+应用、企业上云用云奖补政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章 奖补条件
第二条 受奖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银川经开区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生产经营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期年度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降薪裁员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等行为。
(三)扩大算力服务奖补条件:与银川经开区具备资质的算力服务供应商签订合法有效的算力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算力服务费用支出。
(四)企业开发可信数据空间奖补条件:企业主动开放自有数据资源开展模型训练,所开展的模型训练项目需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并取得实际应用成效。企业建设、开放高质量数据集、语料库等的,原则上需拥有与行业语料库建设相关的核心数据、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等基础能力,同时具备语料收集、整理、标注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和专业团队。
(五)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奖补条件:对实际使用AI产品或落地实施人工智能应用项目的企业,需具备典型应用场景,AI模型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的使用授权。
(六)企业上云用云奖补条件:企业需完成上云上平台并完成支付费用。
第三章 奖补数额及方式
第三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扩大算力服务、开发可信数据空间、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方面予以支持。
(一)算力服务支持。设立每年1000万元的“算力券”。对于年度实际支付算力服务费用低于100万元(含)的,按照40%比例年度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年度实际支付算力服务费用在100万元-300万元(含)的,按照30%比例年度最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年度实际支付算力服务费用高于300万元的,按照20%比例年度最高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开发可信数据空间支持。设立每年500万元的“数据券”,对企业主动开放数据资源开展模型训练并取得实效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园区企业建设、开放高质量数据集、语料库等的,经评审认定,根据数据集、语料库建设投入、实际应用等情况,给予10-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人工智能+应用支持。设立每年1000万元的“AI券”,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制造业细分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应用AI产品,对实际使用AI产品或落地实施人工智能应用项目的企业,给予AI产品采购额或项目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企业上云用云支持。设立每年500万元的“上云券”,对“上云上平台”企业,按年度实际支付上云费用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算力券”“数据券”“AI券”“上云券”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经发局统一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时间、具体要求及责任部门。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银川经开区企业算力服务费用补助政策申报表》《银川经开区企业开发可信数据空间费用补助政策申报表》《银川经开区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费用补助政策申报表》《银川经开区企业上云用云补助政策申报表》;
2.报送《真实性负责声明(模板)》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责。
(三)初审受理。由科创中心对企业申报资料的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通过或限期企业完善补齐。逾期未能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
(四)专家评审及第三方审计。科创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质量、创新性、实际应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审,并聘请第三方对申报企业资金费用情况进行审计,最终以专家评审及第三方审计意见为准。
(五)审核公示。科创中心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及第三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经发局统一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后,对拟奖补的企业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金计划,通知补助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同一企业同一合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专项。
第七条奖补资金的拨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八条企业要实行单独核算或建立备查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九条 企业要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如企业提供虚假数据资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补贴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取消一切评先评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如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以及园区相关政策有调整,将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七、构建人才引育新支撑
18.大力引育高层次人才。企业引进承担重大技术装备攻关项目任务的领军人才(团队)被认定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的,在享受自治区优厚待遇的基础上,优先推荐认定为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并享受有关待遇。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学家+工程师”人才培养,通过“周末工程师”“科技副总”等形式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给予企业柔性引才实际发生费用1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责任部门:党群人事部、科创中心)
18-1.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学家+工程师”人才培养,通过“周末工程师”“科技副总”等形式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给予企业柔性引才实际发生费用1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责任部门:科创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宁创汇”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畅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创新渠道,构筑人才创新创业高地,进一步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发展,根据《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银开管发〔2025〕101号)相关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科技副总”“周末工程师”是指从区内高校(含高职院校)柔性引进专家教授、科研人才、相关领域博士到企业开展技术指导、解决技术创新难题、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培养等工作,为企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提出专业化建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方式
第三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学家+工程师”人才培养,通过“周末工程师”“科技副总”等形式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给予企业柔性引才实际发生费用1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科技副总”“周末工程师”应符合自治区、银川市的选聘条件,与企业签订不少于2年的聘用合同,担任企业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研发团队骨干人员,具有牵头组织技术研发攻关解决企业技术瓶颈问题的基础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五条 申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银川经开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一定的创新需求、明确的创新目标,具备实施与“科技副总”“周末工程师”等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开展合作的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的保障条件。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经发局统一向企业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时间、具体要求及责任部门。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银川经开区企业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费用补助资金申报书》
2.证明材料。提供证明企业柔性引进“科技副总”“周末工程师”等急需紧缺人才在企业开展科技服务的相关材料。如:劳动(聘用)合同、工资薪酬、工作时间、业绩成果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3.填写《真实性负责声明(模板)》,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形式审查。科创中心牵头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劳动(聘用)合同、服务成效等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逾期未能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
(四)核定汇总。科创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科创中心依据形式审查、核查情况,确定奖补企业名单。
(五)审核公示。根据科创中心提供的确定的奖补企业名单,由经发局统一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后,对拟奖补的企业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金计划,通知补助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科创中心、财审局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和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在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违纪、失信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8-2.大力引育高层次人才。企业引进承担重大技术装备攻关项目任务的领军人才(团队)被认定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的,在享受自治区优厚待遇的基础上,优先推荐认定为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并享受有关待遇。(责任部门:党群人事部)
19.全力优化人才服务。对以个人身份承租经开区人才公寓的就业青年和骨干人员,按照其在经开区企业工作的年限给予满1年20%、满2年30%、满3年及以上50%的房屋租金优惠。(责任部门:党群人事部、经开集团)
20.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企业从宁夏域外全职引进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和核心技术人员可申请最高50万元安家补助,分三年发放(每家企业不超过3名)。其随迁来银配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暂无生活来源的,经开区给予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最长补助2年。已申报享受自治区、银川市同类政策待遇的人员,不重复享受。(责任部门:党群人事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质量发展人才引育政策的申报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银开管发〔2025〕101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大力引育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引进承担重大技术装备攻关项目任务的领军人才(团队)被认定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的,优先推荐认定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
第三条 全力优化人才服务。对以个人身份承租经开区人才公寓的就业青年和骨干人员,按照其在经开区企业工作的年限给予房屋租金优惠。
第四条 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企业从宁夏域外全职引进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和核心技术人员可申请安家补助,其未就业随迁来银配偶可申请生活补助。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公平确定引育人才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六条 推荐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推荐认定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推荐申报全职引进领军人才(核心技术人员)安家补助和随迁配偶生活补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数字信息、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方向,或为经开区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要求,实际生产经营住所在经开区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含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并在经开区纳税。
2.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少于2年。在申报年度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其他领域国家级企业,且在有效期内。
(2)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导产品(服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3)拥有对主导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与主营业务收入密切相关的有效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0项(高价值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或有效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50项。
(4)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研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5%以上且不少于400万元。
(二)申报经开区企业就业青年和骨干人员租赁人才公寓房屋租金优惠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数字信息、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方向,或为经开区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要求,实际生产经营住所在经开区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含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并在经开区纳税。
2.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少于6个月。且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申请认定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被认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
2.符合《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中“清单制”认定目录所列标准。其中:柔性引进应符合A、B、C类人才认定标准。
3.与推荐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其中:
(1)全职本土:指在银川市工作2年及以上,在推荐单位服务满12个月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2)全职引进:指从宁夏域外引入、全职在银川市工作,在推荐单位服务满6个月,首次在银参加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起始月距申报工作开始月不超过2年。
(3)全时引进:指从宁夏域外引入、全职在银川市工作,在推荐单位每年服务不少于10个月,未在银参加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原则上应在经开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4)柔性引进:指以参加揭榜项目攻关、开展成果转化应用、建设产业创新人才团队为目的,采用项目合作、技术服务、兼职等契约管理或投资入股方式,首次从宁夏域外引进。
(5)属自主创业人员,应为创立企业最大股东且股份占比不少于30%。
4.全职(全时)工作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柔性引进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属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不在自治区青年科技人才托举、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项目培养期内。
(二)申请经开区人才公寓房屋租金优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就业青年
(1)与经开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申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个月。
(2)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境〉外院校)。
(3)在宁夏境内院校毕业的,毕业证书取得时间应在认定年度之前2年以内。
(4)在宁夏境外院校毕业的,首次在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时间应在申请年度提交月之前24个月以内,且研究生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本(专)科学历年龄不超过30周岁。
2.骨干人员
(1)在经开区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在申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2)取得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
(3)从事的岗位(工种)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和急需紧缺岗位(人才)目录要求,或认定期届满退出且属于在职的企业荐举优秀人才、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自治区高层次人才。
(三)申请经开区全职引进领军人才(核心技术人员)安家补助、随迁来银配偶生活补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全职引进人才,指首次从宁夏域外引入(截止申请时在24个月以内),与经开区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全职在银川经开区工作不少于10个月,在银川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主要缴纳地在经开区。
2.领军人才,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由经开区企业直接支付薪酬待遇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或核心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从事高级管理或研发工作满五年,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且未满60周岁。
(2)个人拥有对主导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与主营业务收入密切相关的有效高价值Ⅰ类知识产权,且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可实现产业化并能引领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或对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有显著推动作用。
(3)在银工资性收入(不含股权、投资性收益、期权激励)应不低于引进或申报年度上一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4)每个企业最多不超过2名。
3.核心技术人员,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由经开区企业直接支付薪酬并掌握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对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有着重要作用的研发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工资性收入(不含股权、投资性收益、期权激励)应不低于引进或申报年度上一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00%。
(2)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名。
4.随迁来银配偶,指全职引进领军人才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合法配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川市长期居住(每年不少于9个月),且在银已申领居住证。
(2)男性年龄在22至60周岁、女性年龄20至50周岁之间有就业意愿,但尚无就业单位和稳定的工资(含劳务)收入。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经发局统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时间、具体要求及责任单位。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申报年度及上一年《税收完税证明》,无欠税证明,必备件。
3.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其他领域国家级企业的有效证明材料(有效期内)。
4.独立或者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证明材料(近5年内)。
5.拥有对主导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与主营业务收入密切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列清单,附高价值)。
6.近2年研发费用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审计报告)。
申请认定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1.《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申报表》一式2份,归口管理单位不填写,推荐单位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
2.《承诺书》一式2份,申请人、推荐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材料审核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在印证材料首页装订1份。
3.印证材料1份(A4幅面,双面打印,字迹清晰),应编列目录,以图书样式装订成册,按以下顺序排列:
(1)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书(认定期内)。
(2)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身份证明材料,必备件。如: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护照等。
(4)取得最高学历和最高学位证明材料,其中: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国内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为6个月,2002年以前毕业的不提供)。
(5)取得最高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明材料。
(6)入选人才项目(计划)和获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省(部)级只提供近5年内,地市(厅)级只提供近3年内有代表性的证书或文件,并按层级和影响力程度排序,合计不超过10件。同一人或项目入选不同层次人才项目、获不同层次荣誉奖项的,只提供最高层次。
(7)近3年内取得已授权的代表性(高价值)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中:申请人应为“第一、第二或第三发明人”,外文材料需同时提供翻译件,并按科技创新的重要程度排序,合计不超过8件。
(8)近3年内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证明材料,其中:代表性论文提交首页,专著提交封面、版权页,且申请人应为“作者”、“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第一、第二或第三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和“国内作者”,外文材料需同时提供翻译件,并按学术影响程度排序,合计不超过8件。
(9)近3年内主持或参与完成的代表性课题或成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结论、成果登记、验收报告、技术标准采用证明、授权部门的检测报告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行业审批的批准文件,并按科技创新的贡献程度排序,合计不超过8件。同一人主持不同层次科研项目的,只提供最高层次。
(10)其他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应围绕近3年主持完成或负责的产品、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提供。如: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合同额和到账额),产品或服务促进质量和效率提升以及节约成本、降低能耗等应用情况(注明计算方式,提交支持数据成立的客观材料),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提升健康水平、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人才和促进就业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贡献等。
(11)与推荐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甲乙方信息页、合同期限页、工作岗位页、签字页应必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全职、全时工作提供12个月以内,全职引进提供在推荐单位缴费起始月至申报工作开始月,柔性引进不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申报年度及上一年)、个人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6个月内)。
(12)属自主创业的,须提交《企业章程》。
4.除提交纸质材料外,应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电子数据,并提供原件核验。
申请租赁经开区人才公寓房屋租金优惠,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1.《银川经开区就业青年(骨干人员)租赁人才公寓房租优惠申报表》一式2份,推荐单位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
2.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护照等。
3.取得最高学历和最高学位证明材料。其中: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国内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为6个月,2002年以前毕业的不提供)。
4.取得最高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明材料。
5.入选人才项目(计划)和获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证明材料(只提供最高层次)。
6.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甲乙方信息页、合同期限页、工作岗位页、签字页应必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12个月以内),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申报年度及上一年),个人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6个月内)。
7.除申报表外,其他材料一式1份。除纸质申报材料外,应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电子数据,并提供原件核验。
申请经开区全职引进领军人才(核心技术人员)安家补助,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1.《银川经开区全职引进领军人才(核心技术人员)安家补助申报表》一式2份,推荐单位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
2.《承诺书》一式2份,申请人、推荐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材料审核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在印证材料首页装订1份。
3.印证材料1份(A4幅面,双面打印,字迹清晰),应编列目录,以图书样式装订成册,按以下顺序排列:
(1)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护照等。
(2)取得最高学历和最高学位证明材料,其中: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国内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为6个月,2002年以前毕业的不提供)。
3.3取得最高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明材料。
3.4入选人才项目(计划)和获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证明材料(只提供最高层次)。
3.5与推荐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甲乙方信息页、合同期限页、工作岗位页、签字页应必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在推荐单位缴费起始月至申报工作开始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申报年度及上一年)、个人工资薪酬发放银行流水(6个月内)。
3.6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由经开区企业直接支付薪酬待遇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有效证明材料。
3.7全职引进领军人才,还须提供个人拥有对经开区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与主营业务收入密切相关的有效高价值Ⅰ类知识产权,且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可实现产业化并能引领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或对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有效证明材料。
4.除提交纸质材料外,应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电子数据,并提供原件核验。
申请经开区全职引进领军人才(核心技术人员)随迁来银配偶生活补助,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1.《银川经开区全职引进领军人才(核心技术人员)随迁配偶生活补助申报表》一式2份,推荐单位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
2.《承诺书》一式2份,申请人、推荐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材料审核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护照等。
4.结婚证。
5.居住证。
第九条审核程序:
(一)单位推荐。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向党群人事部提交申报材料。如在指定截止日前未能提交完整材料的,由推荐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专家评审。党群人事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原则,综合考量个人业绩成果、创造经济社会价值、薪资水平和推荐单位所做经济贡献、产业(行业)领军示范带头作用等因素,提出申报年度符合高质量发展人才引育政策建议人选。
(三)公示。党群人事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对提出的建议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经发局统一提交管委会研究。
(四)公布。经管委会研究通过后,公布符合高质量发展人才引育政策人员名单。
第四章 兑现方式
第十条 由银川经开区推荐,被银川市发文认定的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按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遴选和服务保障工作实施细则》(银开党政办发〔2025〕45号)有关要求,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要求的银川经开区企业就业青年和骨干人员,承租经开区人才公寓时,工作已满1年的按原房屋租金的80%收取,工作已满2年的按原房屋租金的70%收取,工作已满3年的按原房屋租金的50%收取。由人才公寓所属产权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专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要求的银川经开区企业全职引进领军人才或核心技术人员,在推荐单位工作满1年后可申请最高50万元安家补助。同意发放的,按照4:3:3比例,自申请年度起分三年发放完毕。
第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银川经开区企业全职引进领军人才或核心技术人员随迁来银配偶,在银川市居住满6个月后可申请生活补助,同意发放的,每6个月计发1次,至实现就业次月停发,或计发满24个月停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如提供虚假材料,经查实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内经开区不再受理任何人才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高质量发展人才引育政策所涉及的补助补贴均为税前,采取后补助方式发放(另有规定除外),产生的税费由个人或企业自行承担。同时申请或已享受经开区同类支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第十六条 享受人才引育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除有明确专项经费承担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育政策所需资金均由《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专项经费保障支出。并依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按照申请顺序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本指南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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