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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202/2018-8224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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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09-21 |
责任部门: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发布日期: | 2018-09-21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的通知 |
银开党政办发〔2017〕60号
各局、委、办,直属公司,派驻机构:
根据银川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回头看”有关工作要求,现将《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重申并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 管委会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务、政务公开,规范开发区重大事项决策工作,增强领导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银川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党工委会议、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把重大事项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集体议事,并以党工委会议、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议或管委会主任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其他会议或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三)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四)决策公开原则。大力推行党务公开,除按规定须保密的事项外,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党工委、管委会重大事项决策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五)坚持效率原则。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明确责任和工作时限,切实提高决策效率。
第二章 决策范围及决策内容
第四条 党工委、管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为:重大问题决策事项、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及需要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一)重大问题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区、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意见、工作举措;
2.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安排;
3.开发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4.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
5.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资本投资或参与投资组建公司;
6.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信访矛盾化解处置;
7.开发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数的设置和调整及特设机构的设置;
8.党的建设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
(二)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有关工作人员的聘(任)用、录用、推荐、调整、调动、奖惩等事项;
2.干部人事制度方案的制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以开发区为主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给予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
2.涉及人数较多和面积较大的拆迁事项;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承办自治区和银川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
2.较大金额的预算外资金支出;
3.由开发区投资的重大项目需追加投资,且追加金额占项目预算10%以上的资金安排。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提出。重大事项的决策议题,由各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议题并承办会议,议题要报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审定。
(二)决策准备。党工委、管委会确定集体决策的议题,实行“谁提请谁准备”工作责任制,由议题提请部门负责决策前的调查研究、拟定方案、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等准备工作。
1.调查研究。议题提请部门应明确决策前准备工作,组建专题调研组,围绕拟提请的决策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和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或调研报告。
2.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请部门应提出具体方案,一般应提出两种以上的比较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对涉及多个部门或双方案存在分歧意见的,应及时会商,形成一致意见。
3.论证评估。对重大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应进行合法性评估、综合效益评估和风险评估。合法性评估重点论证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要求。综合效益评估重点论证决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评估重点论证决策事项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公共财政风险、生态环境风险。
4.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决策前,根据决策事项内容,采取调研座谈、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个别谈话、设立信箱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应实事求是,不能以通报情况代替征求意见、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以组织形式进行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党工委、管委会决策参考。
5.会前酝酿。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一般在会议召开前半天通知班子成员,并送达相关书面材料。
讨论重大事项时没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的不决策,没有开展论证评估的不决策,需要进行听证而没有听证的不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没有经过充分酝酿的不决策。
(三)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按照党工委、管委会议事规则讨论、研究和决定。
1.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意见,可以书面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表达,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2.会议一般由部门先进行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
3.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党工委、管委会班子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或形成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研究表决;研究干部问题时应逐人表决。
4.班子成员对决策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再作决定。
5.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列席人员对讨论的议题可发表意见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6.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和规则进行。
第六条 建立重大决策公示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通过下发文件、通报情况、公示等形式进行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若需公示的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明确具体落实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八条 党工委、管委会应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落实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决策落实中的问题。落实决策责任单位应按照决策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落实情况,确保决策落实到位。重大事项决策在贯彻执行中的政策界限、落实有关事项、干部管理相关手续、大额资金调拨使用一律以会议纪要为依据。
第九条 建立决策考核评价和评估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偏纠错机制,发现决策有偏差或者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调整、补充、修正和完善决策方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或授权主持召开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责任。
(一)决策不符合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规定、意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应由党工委、管委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但未履行集体决策制度和程序的;
(三)造成决策事项失误或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党工委、管委会决策规则进行会议表决作出决策的;
(五)因决策失误或错误而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重大损失的;
(六)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有关责任人或分管领导责任。
(一)应提请党委集体决策但未提请的;
(二)议题提请部门未向党工委、管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的;
(三)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党工委、管委会集体决定的;
(四)未严格按照会议纪要执行重大事项决策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领导责任、个人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因班子成员个人行为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决策严重失误或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触犯党纪政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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