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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202/2018-92607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6-11-23
责任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23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局、委、办,直属公司,派驻机构,入区企业: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已于7月21日经党工委、管委会第10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6日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 

  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推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银川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引导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引领和带动制造业高效清洁低碳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关于绿色发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开展 “绿色企业”培育工程。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培育“绿色企业”为抓手,引导企业走绿色、集约、可持续发展路子。经管委会年度评审,根据《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企业”培育及评选办法》中绿色企业评定标准,每年评选奖励企业若干家,并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凡企业争取到国家专项基金的,按照争取基金数额的2%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凡企业争取到国家在清洁生产、智能制造、工业转型升级等方面专项资金的,按要求比例足额配套地方支持资金。 

  第三条  鼓励企业争取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中国制造2025”示范和“双创”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用于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技术研发、购置先进实用及环保检测设备等。 

  第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凡积极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凡积极参与标准化生产标准制订并推广应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企业标准升级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立科技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在享受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资金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职务发明。企业获得PCT、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一次性每件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一次性每件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其中获得实用新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的按10件计。本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发明人。  

  第七条 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对企业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且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1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自治区著名商标、宁夏名牌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对入选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的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对入选国家、自治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凡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实际投入50%的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推动转型升级。经认定,按年度技改投资额进行资金奖励。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互联网+节能”,降低企业成本。引导企业加强用能智能化管理及节能技改,对企业建设使用国家推广的智能化节能系统且取得一定效果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企业智能化建设费自筹部分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发展工业旅游。支持有潜质的工业企业通过合理设计精品旅游路线和产品,适当增加旅游元素和配套功能,打造有特色、有亮点的工业旅游景点。凡被认定为3A、4A、5A级景点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健康稳定增长。规上企业年产值同比增长达到10%、15%、20% 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年度净增长额的3‰、4‰、5‰的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入规壮大,形成增长新动能。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享受银川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对9月份前入规并且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9月份前入规但年产值达不到 5000万元的;年底前入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实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科技改造项目的企业,经认定,按项目当年实际改造投入费用总额1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银川开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纳入统计的企业。 

  2.本政策未涉及到的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执行。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3. 本政策中涉及奖励企业,凡在年度发生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按一票否决取消所有奖励。 

  4. 本政策中所需兑现奖励,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提请管委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按程序予以兑现。 

  5. 本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的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条款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促进投资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银开党发〔2014〕11号)文件于2015年12月31日废止。 

  6.本政策由银川开发区管委会政策法制办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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