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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3-00495 | 发布日期: | 2023-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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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
名 称: | 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政府 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强化联系包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联系包保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安办〔2021〕106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政府领导对本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联系包保,并逐矿明确一名联系包保领导。
本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确定。
第三条 联系包保煤矿企业的政府领导名单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统一公示,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政府领导因工作调动或分工调整的,对应的联系包保煤矿企业自然接替。
第四条 政府领导履行下列联系包保煤矿企业职责:
(一)督促煤矿依法经营,查处手续不全组织生产建设,超能力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二)督导煤矿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三)督促煤矿取消井下劳务派遣,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四)监督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落实重大灾害超前治理。
(五)其他各涉煤部门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务。
第五条 政府领导每季度至少对联系包保的煤矿开展1次督促指导工作。
联系包保方式包括现场督导、约谈警示、视频或电话调度、听取汇报、座谈会等。
第六条 联系包保的政府领导外出培训、考察等时间超过一个季度的,可以指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代为履行培训期间联系包保职责,被指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联系包保工作情况。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熟悉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协助分管领导开展联系包保工作。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妥善保存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档案备查。
第九条 联系包保工作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