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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2-0022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10-31
责任部门: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0-31
名 称: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安办〔2020〕85号),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煤矿属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包括建设煤矿、生产煤矿、停产停工煤矿等,下同)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定期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激励约束、考核奖惩、行政问责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督促所属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持续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打非治违行动,健全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监管执法人员,保障必需经费、装备,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煤矿安全监管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二、落实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执法谁处罚”的要求,依据职责范围,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急管理局

1.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煤矿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指导煤矿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统计、通报、监督、考核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二)发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符合国家或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把关工作;

2.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设计审查、资源整合方案审批、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3.对煤炭行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具体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职责,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局

1.负责对煤炭资源勘查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煤矿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非法采矿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

(四)公安局

1.负责对煤矿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监督管理;

2.严厉打击煤矿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查处盗采煤炭资源行为,负责对涉嫌非法开采和破坏性盗采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五)住建局

1.按权限加强对煤矿地面附属设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2.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

)人社局

负责煤矿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和不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卫健

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落实分级监管责任

严格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等制度的通知》(宁应急〔2022〕13号)中煤矿分级分类原则,对全市辖区内煤矿实施分级分类安全监管。

四、开展联合执法

各产煤区(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统一领导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重点对事故多发、重大隐患突出和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非法开采、盗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整顿关闭矿井,以及煤矿重大隐患整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进展情况等进行检查执法。根据情况可随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联合执法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法、步骤、参加人员和时间安排等事项。可根据每次检查重点确定具体参加部门,联合执法结束后要及时印发工作通报、发布工作信息。

四、加强工作协同

各产煤区(市)政府对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联系沟通和工作协同,形成监管合力。

(一)应急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煤矿安全问题应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告知。有关部门接到文件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应急管理局。

(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在依法对煤矿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应急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三)建立煤矿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及时协商解决监管执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本《通知》规定,尽职履责,强化监管,确保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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