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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5/2019-00050 | 发布日期: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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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法制科技科 |
名 称: | 关于成立银川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
局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案件查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银川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的组成: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各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任委员。
二、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职责:对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处罚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三、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科科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案件,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
四、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见附件)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附件: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工作,提高案件查处质量,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案审委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第三条 案审委评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评议决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案审委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案审委审查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议制度,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案审委的案件审查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属于案审委审查范围:
(一)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案件;
(三)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四)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提级调查的事故、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事故、或者拟将事故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
(五)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局机关各科室认为需要提交案审委审议的案件。
第七条 案审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查案审委办公室报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
(二)作出审查决定。
第八条 案审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负责提请召开案审委会议。
(三)负责案审委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四)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案审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对拟提交案审委审查的案件进行整理。对需提交案审委审查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在会前3天向案审委办公室登记,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陈述申辩材料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书;
(四)行政处罚告知书;
(五)听证会报告书
(六)送达回执;
(七)拟处理建议;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案审委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案件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认为需要退查或者补充调查的,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
第十三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等。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案审委会议审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
(二)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委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四)案审委副主任发表意见;
(五)案审委组成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六)案审委组成人员表决;
(七)主持人总结,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行为确定,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经再次调查具备审议条件后,重新提交案审委讨论;
(五)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由案件承办机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做好案审委会议记录,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做好《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并送案审委委员审核无误后签名。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执行案审委对案件的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经告知、听证程序、案审委审查后,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转入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 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案审委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审委审查的案件一般应在15日内审结。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经案审委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安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