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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5/2019-00114 | 发布日期: | 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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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名 称: | 关于呈报银川市2019年安全生产监管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报告 |
银川市2019年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定职责,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监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我市煤矿非煤矿实际,现制定2019年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增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督查检查,督促煤矿非煤矿企业及时制定、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一批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数量。
2019年,煤矿非煤矿矿山行业执法检查共3人。
(二)工作日测算。
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规定,工作日包括: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1.总法定工作日(490日)
2019年共365天,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6天(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开斋节、古尔邦节、中秋、国庆节等)。
全年每人法定工作日为:365日-104日-16日=245日。
本科室总法定工作日为:245日/人×2人=490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测算(190日)
包括: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20个工作日;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2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参与银川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20个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教育培训:20个工作日;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2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审批:30个工作日;完成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厅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30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135日)
包括:学习、培训、考核、会议:60个工作日;文件撰写:60个工作日;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15个工作日。
4.监督检查工作日(165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490日-190日-135日=165日。
重点检查企业18家,共130个工作日。
一般(专项)检查企业6家,共35个工作日。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执法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2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8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75%。其中煤矿企业13家、非煤矿山企业5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1、煤矿企业
(1)是否持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重要岗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是否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按规定提取了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并设立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
(6)是否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7)是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8)是否有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矿井各煤层有自然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9)隐患的整改情况;
(10)煤矿防治水情况;
(11)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
(1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2.非煤矿山企业
(1)企业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是否建立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
(3)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4)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经过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6)是否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机械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
(8)作业区是否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示;
(9)采石场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是否实施台阶式开采,台阶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10)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时间安排。
时间安排 | 检查单位 | 备注 |
第一季度 | 吴忠市高闸煤矿、神华宁煤集团红石湾煤矿、神华宁煤集团双马煤矿、神华宁煤集团麦垛山煤矿、中铝宁夏能源集团银星一井、神华宁鲁煤电公司任家庄煤矿、神华宁煤集团红柳煤矿 | |
第二季度 | 银川市贺兰山莲花建材有限公司、银川市贺兰山开山建材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中石化长城能源公司银星二号井、宝丰能源集团丁家梁煤矿、宝丰能源集团红四煤、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红一矿、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红二矿、神华宁煤集团枣泉煤矿 | |
第三季度 |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门沟石灰岩矿山、宁夏润砼业有限公司、吴忠市高闸煤矿、神华宁煤集团红石湾煤矿、神华宁煤集团双马煤矿、神华宁煤集团麦垛山煤矿、中铝宁夏能源集团银星一井、神华宁鲁煤电公司任家庄煤矿、神华宁煤集团红柳煤矿 | |
第四季度 | 银川市贺兰山莲花建材有限公司、银川市贺兰山开山建材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中石化长城能源公司银星二号井、宝丰能源集团丁家梁煤矿、宝丰能源集团红四煤、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红一矿、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红二矿、神华宁煤集团枣泉煤矿 |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25%。全为采砂厂和取土场。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时间 | 检查单位 | 备注 |
第一季度 | 宁夏同元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志辉片石有限公司 | |
第二季度 | 贺兰县融晟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灵武市东塔镇旗眼山取土场 | |
第三季度 | 灵武市白土岗乡大东沟建筑用砂矿、灵武市白土岗乡北毛疙瘩湾建筑用砂矿 | |
第四季度 | 宁夏志辉片石有限公司、贺兰县融晟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五、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检查前的准备。
制定执法检查清单,每次具体监督检查前一天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
(二)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对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自收到企业复查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六、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科室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5-104-16)×2=490个工作日。
纳入计算行政法人员数量为2人,是本科室承担执法职责人员的100%。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490-190-135=165天。重点检查企业18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8×2×2=72(天)。一般检查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6×2×2=24(天)。
重点检查的比例为100%。
监督检查工作日以重点检查企业为主,部分重点检查企业无需复查的,所剩天数用于一般检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190天。
(1)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包括参加日常和重大节假日前的综合监管、督导至少8次;统计包括每月、每季度各种统计数据汇总、上报和通报;考核包括参加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半年、年度考核。
(2)实施自治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行政审批。
(3)参加其他部门邀请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包括12345转办、自治区转办以及本级受理的投诉举报。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参加安全生产月、安全周以及其他部门牵头组织的普法宣传活动。
(6)完成本局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及其他工作主要包括成员单位要求配合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和文字材料等。
(四)非执法工作日:135天。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包括干部网络学习、接受考核和培训、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会议等。
(2)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包括每个季度对下级安监部开展的执法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检查指导。
(3)参加党群活动:执法人员中1人为支部委员,每月参加1次支委会及党内其他会议。
(4)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
银川市2019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定职责,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监管工作,对重点企业危险工艺实施有效监管,消除事故隐患,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特点,现制定2019年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督查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制定、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一批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数量。
2019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执法检查共2人。
(二)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490日)
2019年共365天,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6天(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开斋节、古尔邦节、中秋、国庆节等)。
全年每人法定工作日为:365日-104日-16日=245日。
总法定工作日为:245日/人*2人=490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测算(160日)
包括: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20个工作日;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2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参与银川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20个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教育培训:20个工作日;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20个工作日;完成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厅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30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135日)
包括:学习、培训、考核、会议:60个工作日;文件撰写:60个工作日;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15个工作日。
4.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195日)
危化科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490日-160日-135日=195日。
重点检查企业15家,共150个工作日。
一般(专项)检查企业5家,共45个工作日。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执法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3)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1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75%。企业名单见下文中(四)。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查。
(四)时间安排。
时间 | 检查单位 | 备注 |
第一季度 | 1.共享化工有限公司 2.银川宏兴油气有限公司 3.银川市银新油品有限公司 | |
第二季度 | 4.银川市煤气供热有限公司灌装检修厂 5.宁夏日杂鞭炮有限公司永宁仓库 6.宁夏医用氧气厂 7.宁夏德圣亚科技有限公司 | |
第三季度 | 8.银川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9.宁夏哈纳斯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10.京华(银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11.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第四季度 | 12.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3.百川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14.宁夏宏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5.宁夏美邦寰宇化学有限公司 |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2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时间 | 检查单位 | 备注 |
第一季度 | 随机抽查1家加油站 | |
第二季度 | 随机抽查1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带储存) | |
第三季度 | 随机抽查2家加油站 | |
第四季度 | 随机抽查1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带储存) |
五、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检查前的准备。
制定执法检查清单,每次具体监督检查前一天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
(二)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对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自收到企业复查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银川市2019年工商贸企业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定职责,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监管工作,对重点企业危险工艺实施有效监管,消除事故隐患,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我市冶金、工贸行业特点,现制定2019年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督查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制定、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一批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数量。
2019年,冶金、工贸行业执法检查共2人。
(二)工作日测算。
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规定,工作日包括: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1.总法定工作日(490日)
2019年共365天,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6天(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开斋节、古尔邦节、中秋、国庆节等)。
全年每人法定工作日为:365日-104日-16日=245日。
本科室总法定工作日为:245日/人*2人=490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测算(160日)
包括: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20个工作日;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2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参与银川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20个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教育培训:20个工作日;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20个工作日;完成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厅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30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135日)
包括:学习、培训、考核、会议:60个工作日;文件撰写:60个工作日;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15个工作日。
4.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195日)
工贸科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490日-160日-135日=195日。
重点检查企业15家,共150个工作日。
一般(专项)检查企业5家,共45个工作日。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执法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2)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2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75%。企业名单见下文中(四)。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进行检查。
(四)时间安排。
时间安排 | 检查单位 | 备注 |
第一季度 | 1.宁夏东晟食品有限公司 2.宁夏长湖实业有限公司 3.宁夏和瑞包装有限公司 | |
第二季度 | 4.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 5.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 6.宁夏瀛海灵武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7.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 | |
第三季度 | 8.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9.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10.银川正大有限公司 11.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第四季度 | 12.宁夏广玉面粉有限公司 13.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 14.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5.共享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25%。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时间 | 检查单位 | 备注 |
第一季度 | 商贸行业企业1家 | |
第二季度 | 使用液氨制冷的企业1家 | |
第三季度 | 使用液氨制冷的企业2家 | |
第四季度 | 带粮食仓储企业1家 |
五、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检查前的准备。
制定执法检查清单,每次具体监督检查前一天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
(二)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对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自收到企业复查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