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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3-00347 | 发布日期: | 2023-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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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京华(银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应急罚〔2023〕123号 |
案件名称 | 京华(银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10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京华(银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1.该公司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进行动火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动火作业前未按照规定进行气体分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行为1、行为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
处罚依据 | 行为1、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分别予以处罚、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予以处罚,共处人民币180000元(拾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京华(银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10007383150XU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邓刚 |
处罚结果 | 处180000元(拾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30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主体适格。本案的违法行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