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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3-00386 发布日期:2023-09-08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宁夏百川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宁夏百川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应急立〔2023〕100号

案件名称

宁夏百川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1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曝光的问题,举一反三,组织危化领域专家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碳五分离罐底部搭设的脚手架未悬挂验收牌,搭设不规范。2.脱碳五塔回流罐脱水包液位计超过现场标示的上限运行。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13条检查现场运行。3.罐区V030氮封管线上的压力表指示不清,无法显示是否正常投用。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局201468号第二条)4.P-0104A萃取水泵电机通过管线串联接地。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第7.1条规定)5.罐V0401B和罐V0401A丙烯罐悬挂了停用设备(标识牌),现场查看储罐有约1/3液位,中控室液位历史曲线均存有物料。

处罚依据

行为1违反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6.0.5脚手架搭设到设计高度或安装就位后,应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本案发生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处于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银川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精准执法阶段,因此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二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2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2不予行政处罚。

行为3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中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七)储运系统安全设施第6条:“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完好在用”列明的隐患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为3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本案发生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处于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银川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精准执法阶段,因此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二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4不符合《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1.1.4.2 爆炸危险场所除2区内照明灯具以外所有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接地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为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本案发生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处于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银川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精准执法阶段,因此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二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5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十、变更管理,企业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不符合《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15.7.2 应确保变更涉及的所有相关资料以及操作规程都得到适当的审查、修改、更新和归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为5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本案发生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处于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银川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精准执法阶段,因此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二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百川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40100585359755M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天义

处罚结果

综上,对宁夏百川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9月6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6年9月6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5.自由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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