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随机一公开”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3-00417 | 发布日期: | 2023-10-10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应急罚〔2023〕124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违法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31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P-3105A卸车泵出口排气口未设置双阀。2.液化烃储罐区泵棚可燃气体探测器辐射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泵区仅一台可燃气体探测器。3.液化烃泵P-3106A/B设置在管廊下。 |
处罚依据 | 行为1不符合《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号)第五条,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表5“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二)设备的预防性维修和检测,7.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应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属于“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九组5月份在磐泰公司检查时就指出“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问题突出”,该项违法行为正反映出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低标准”和“老毛病”,同时考虑到本案发生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处于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银川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精准执法阶段,因此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二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2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18),5.1.3在使用或者产生甲类气体或者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4.3.3装卸设施的泵或者压缩机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者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本标准用词说明,1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根据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液化烃储罐区泵棚实际情况,只需要将该可燃气体探测器向南移动至少1.3米,或者在泵棚增加一部燃气体探测器即可满足要求,“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条件易于达成,并不存在现实困难。同时,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该违法行为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项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对应的罚则条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处罚金额均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如果两个法律所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相同,那就按最近管辖原则选定。”因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九组5月份在磐泰公司检查时就指出“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问题突出”,该项违法行为正反映出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低标准”和“老毛病”,同时考虑到本案发生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处于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银川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精准执法阶段,因此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二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3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18)5.3.2,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者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不宜布置在管架下方。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18),本标准用词说明,1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磐泰公司液化烃装卸车区存在可用空地,安放P3106A、P3106B两台液化烃泵及其附属设备,不存在客观条件不允许的现实困难。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属于“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3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本案发生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处于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银川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精准执法阶段,因此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二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100073820608H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天义 |
处罚结果 | 综上,对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9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年10月9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