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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3-00418 发布日期:2023-10-10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周天义)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周天义)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应急罚〔2023〕150号

案件名称

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天义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2023年7月31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问题,其中:1.液化烃储罐区泵棚可燃气体探测器辐射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泵区仅一台可燃气体探测器。属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

行为1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18),5.1.3在使用或者产生甲类气体或者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4.3.3装卸设施的泵或者压缩机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4.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者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本标准用词说明,1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根据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液化烃储罐区泵棚实际情况,只需要将该可燃气体探测器向南移动至少1.3米,或者在泵棚增加一部气体探测器即可满足要求,“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条件易于达成,并不存在现实困难。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该违法行为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关于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宁磐字〔2015〕第9号),“任命周天义为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职务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安全、销售、经营等管理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九组5月份在磐泰公司检查时就指出“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问题突出”,该项违法行为正反映出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低标准”和“老毛病”,同时考虑到本案发生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处于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银川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精准执法阶段,因此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二万九千元(2.9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天义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230606××××××××5952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天义

处罚结果

针对该违法事实对宁夏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天义作出罚款二万九千元(2.9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0月9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6年10月9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5.自由裁量适当;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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