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随机一公开”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3-00491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煤安罚〔2023〕101024号 |
案件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日至3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国能宁煤红柳煤矿进行专家诊断,现场反馈涉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的问题如下:1.40204掘进工作面皮带机两个驱动滚筒,其中距离卸载滚筒较远的驱动滚筒未装设温度和自动洒水装置。2.中央永久避难硐室内有3台电气设备未安设局部接地极。3.矿井I01 采区为下山采区,已布置工作面进行回采,采区进、回风下山没有贯穿整个采区。4.矿井I010206、I020303和I010406三个回采工作面布置跨越I01采区和I02采区两个采区,违规开采分区隔离开采边界。5.红柳煤矿I04采区地质说明书中描述DF6-1断层为导水断层,矿井充水性图中该断层没有留设防隔水煤柱,且I020304工作面回风巷、I020204工作面泄水巷、I020302工作面安装通路等巷道穿过该断层。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行为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5.3.7超温自动洒水保护装置应安装温度传感器,当监视点温度高于设定值时,应能自动切断输送机电源,并应实现超温保护,同时应实现自动洒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对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对行为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不符合《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3.2.1.4电压在36V以上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以及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应设有保护接地。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成接地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对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行为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3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四万九千元(4.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3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行为3不予处罚。 行为4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之规定;对行为4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对行为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规定,第三章矿山综合类第二节(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一个日历年度内首次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五十万元以上少于一百万元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八十万元(80万元)的行政处罚。考虑到红柳煤矿I010406回采工作面检查时巷道完成贯通,目前正处于生产准备阶段,未正式进行生产,且红柳煤矿在9月份检查后已委托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I010406工作面开采方案设计》(I01、I02采区4-3煤层采区边界调整),2023年9月23日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红柳煤矿I010406工作面开采方案设计(I01、I02采区4-3煤层采区边界调整》(宁煤生产技术〔2023〕54号),对该设计变更进行了批复,整改已完成,不再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行为5依据《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七条,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下列水文地质图件:(四)矿井充水性图。经查,红柳煤矿DF6-1断层实际留设了隔水煤柱,但未在矿井充水性图中标出。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附录二 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矿井充水性图主要内容有:3.井下防水闸门、防水闸墙、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矿井充水性图应当随采掘工程的进展定期补充填绘。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七条,违法行为的技术性判断,煤矿企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关于煤矿开采的部门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性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属于事故隐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进行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对行为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对行为5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000MA76DQQR3P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结果 | 综上,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的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后,决定对该煤矿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八十八万七千元(88.7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年12月1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 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 5.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