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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3-00492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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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吴国强)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应急罚〔2023〕207号 |
案件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总工程师吴国强行政处罚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日至3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国能宁煤红柳煤矿进行专家诊断,现场反馈问题隐患6条,其中:1.矿井I01采区为下山采区,已布置工作面进行回采,采区进、回风下山没有贯穿整个采区。2.矿井I010206、I020303和I010406三个回采工作面布置跨越I01采区和I02采区两个采区,违规开采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
处罚依据 | 行为1:通风系统不完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矿井I01 采区为下山采区,已布置工作面进行回采,采区进、回风下山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经查,红柳煤矿提供了其于2020年5月委托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对I01采区进行了设计变更,在采区巷道布置及机械设备配备平面图等相关图纸资料中对I01采区进、回风下山布置进行了局部调整,即目前巷道布置情况,2020年5月21日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该《鸳鸯湖矿区红柳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批复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公司红柳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函》(宁煤安局函[2022]47号)同意相关变更的批复。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分别邀请2位矿山领域专家杨二虎、王化贤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核实论证,均认为此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不属于一般安全生产隐患。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建议该行为不予处罚。 行为2: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矿井I010206、I020303和I010406三个回采工作面布置跨越I01采区和I02采区两个采区,违规开采分区隔离开采边界。经查,红柳煤矿为水文地质复杂矿井,I010406回采工作面布置与煤矿初步设计不符,且未经任何设计变更,采面布置跨越I01采区和I02采区,在生产准备阶段布置巷道时擅自开采I01、I02采区分区隔离开采边界。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规定,第三章矿山综合类第二节(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一个日历年度内首次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拟作出罚款三万元(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国强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642221xxxxxxxx263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结果 | 综上,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总工程师吴国强的违法事实裁量后,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年12月1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 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 5.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