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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3-00493 发布日期:2023-12-08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选中心)

行政处罚信息公(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选中心)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应急罚〔2023〕197号

案件名称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选中心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日至3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开展专家诊断,现场反馈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选中心下属红柳洗煤厂问题具体如下:1.地面洗煤厂煤仓上口配备的甲烷传感器未设置断电控制器,甲烷浓度超限时不能切断煤仓上部的运输设备及照明供电电源。2.地面洗煤厂封闭的输送机走廊上方未安装甲烷传感器。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行为1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4.7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6.1.2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中,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的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包括煤仓附近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对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对行为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2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4.9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对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行为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九千元(3.9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选中心红柳洗煤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选中心的下属分支机构。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选中心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40000684211967W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文统 

处罚结果

综上,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选中心的违法行为经过裁量后,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八千元(5.8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1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6年12月1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 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 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 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4. 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

5.自由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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