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随机一公开”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3-00496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枣泉煤矿)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煤安罚〔 2023 〕101030号 |
案件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枣泉煤矿未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29日至31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枣泉煤矿开展了专家诊断,发现该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枣泉煤矿存在下列行为:1.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720m采区泵房电动阀门外壳未接地;2.回风巷风速不符合规定:130205采煤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巷道变形,局部巷道净高1.7m,净断面4.0m2,巷道风速8.9m/s(2023年8月29日早班现场实测);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13、14回风立井底设置的甲烷、风速等传感器积尘多,检测数据显示不清;4.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3、14采区和22采区都以碎石井沟背斜轴为界,设计中各留设10m采区边界保护煤柱,140201工作面、220705工作面、220707工作面均开采了采区隔离煤柱。其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2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4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行为4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枣泉煤矿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00067043764X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 兵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85.7万元(八十五万七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年12月1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主体适格。本案的违法行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