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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4-00037 发布日期:2024-01-22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宁夏瑞光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宁夏瑞光机械有限公司)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应急罚〔2023〕186号

案件名称

宁夏瑞光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3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瑞光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检查发现,企业项目承租方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现场有2名工人王某、韩某某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上岗从事动火作业,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到位。2.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喷漆房2台可燃气体检测仪上未见检测标签,企业未提供检测报告。

处罚依据

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为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本案发生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处于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银川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精准执法阶段,属于重点时段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本案违法事实依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从重情节。宁夏瑞光机械有限公司2023年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知单》的形式对其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协调、管理,但督促整改的管理工作还不到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应鼓励企业加大对承租单位的管理,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经综合考量,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2不符合《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第5.5,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为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本案发生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处于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银川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精准执法阶段,属于重点时段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瑞光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401000546262878

法定代表人姓名

于瑞光

处罚结果

综上,对宁夏瑞光机械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15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7年1月15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5.自由裁量适当;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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