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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4-00039 发布日期:2024-01-22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应急罚〔2023〕185号

案件名称

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3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工人王某、韩某某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通过询问发现该公司焊工时某某、张某某也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另2名经现场询问发现的未持证动火作业人员时某某、张某某,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因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时某某、张某某进行动火作业,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处罚。考虑到本案发生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处于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银川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精准执法阶段,属于重点时段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本案违法事实依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且苏银产业园管委会应急管理部工作人员在9月14日的检查中已经发现四号车间内有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存在从重情节。同时,考虑到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间刚满一年,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因此,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6.5万元(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40100MABRGKQGX1

法定代表人姓名

林晶 

处罚结果

综上,对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后,作出罚款人民币6.5万元(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15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7年1月15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5.自由裁量适当;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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