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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4-00040 | 发布日期: | 2024-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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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罗丽)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应急罚〔2023〕215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罗丽行政处罚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13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工人王某、韩某某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通过询问发现该公司焊工时某某、张某某也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其还存在未组织建立本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的问题。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该违法行为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罗丽,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依据《关于任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通知》(宁筑发〔2023〕第01号),“从2023年2月5日起任命罗丽为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领导工作。”未组织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同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本案发生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处于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银川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精准执法阶段,属于重点时段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存在从重情节。同时,考虑到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总经理罗丽任职时间为2023年2月5日,任职时间未满一年,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因此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罗丽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640381********122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林晶 |
处罚结果 | 综上,对宁夏筑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罗丽的违法行为裁量后,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15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年1月15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5.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