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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4-00058 发布日期:2024-02-27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京华(银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京华(银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应急罚〔2024〕14号

案件名称

京华(银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30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与执法支队对京华(银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企业丙酮库内储存丙酮22桶,每桶160公斤,超量储存丙酮的安全问题隐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银)应急现记〔2024〕14号),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银)应急责改〔2024〕14号)。

处罚依据

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京华气体公司丙酮库内储存丙酮22桶,每桶160公斤,合计3520公斤,超量储存。京华气体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核设计变更单显示丙酮库房最大存储量为3000公斤。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137,丙酮,别名二甲基酮,为危险化学品。超量储存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5.3: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和经营许可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品种, 数量。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危险化学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138号)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罚款六万四千元(6.4万元)。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京华(银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4010007383150XU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邓刚

处罚结果

罚款六万四千元(6.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2月26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7年2月26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5.自由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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