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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4-00065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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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宁夏八方基业工程有限公司)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银 )应急罚〔 2023 〕187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八方基业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金凤区正源街与宝湖路交叉口快速化改造工程“8·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案—对宁夏八方基业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违法事实 | 2023 年 8 月 26 日下午 14 时许,宁夏八方基业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正源街与宝湖路交叉口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作业现场,一台旋挖钻机在挪移工作面时失稳倾覆,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2 人受伤(1 人轻伤,1 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 53.7876 万元。 经查,宁夏八方基业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内部安全机构不完整、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正式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仅对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进行了简单责任分工;未认真落实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中无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培训教育制度等内容;多次教育内容一致,未对具体项目做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未严格履行技术标准,未按规定配足配齐旋挖钻机指挥员,主要管理人员和安全负责人未到岗履职,未有效辨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安全风险,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是造成事故间接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八方基业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100MA760N8P3W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程伟杰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60万元(六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2月28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年2月28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主体适格。本案的违法行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