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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4-00118 | 发布日期: | 2024-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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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煤安罚〔2024〕101005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5日至6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对任家庄煤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煤矿存在以下涉嫌违法违规问题隐患: 1.+850水平变电所一正在使用的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网络交换机定期巡检、维护检查记录中最近一次为检查日期为2023年12月,2024年无检查、调整记录;2. +850m车场一台正常使用的电机车撒砂装置不能正常使用;3. 对21采区九煤辅助运输下山(+650m-+530m)掘进工作面进行甲烷电闭锁实验,甲烷超限断电后未与人员定位系统联动;4. 21采区九煤辅助运输下山(+650m-+530m)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处存放的一桶润滑油用塑料桶存放,未装入盖严的铁桶内;5. 21采区九煤辅助运输下山(+650m-+5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米处压风自救装置无风;6. 21采区九煤辅助运输下山(+650m-+530m)掘进工作面50m范围内缺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7. 矿井主斜井1200m-1290m使用的架空乘人装置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 度小于0.2m,实际乘坐时已于底板摩擦;8. 110905采煤工作面101#-105#液压支架有浮煤未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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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行为1:2024年3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850水平变电所一正在使用的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网络交换机定期巡检、维护检查记录中最近一次检查日期为2023年12月,2024年无检查、调整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2: +850m车场一台正常使用的电机车撒砂装置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3:21采区九煤辅助运输下山(+650m-+530m)掘进工作面进行甲烷电闭锁实验,甲烷超限断电后未与人员定位系统联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4:21采区九煤辅助运输下山(+650m-+530m)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处存放的一桶润滑油用塑料桶存放,未装入盖严的铁桶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5:21采区九煤辅助运输下山(+650m-+5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米处压风自救装置无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作出罚款人民币19000元(壹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6:21采区九煤辅助运输下山(+650m-+530m)掘进工作面50m范围内缺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7:矿井主斜井1200m-1290m处使用的架空乘人装置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小于0.2m,实际乘坐时已与底板摩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8:110905采煤工作面101#-105#液压支架有浮煤未清理干净。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的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后,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52000元(壹拾伍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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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000MA75WJ8D8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蒋学明 |
处罚结果 | 作出罚款人民币152000元(壹拾伍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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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5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年6月5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4.法律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 5.自由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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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