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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4-00147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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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国能宁夏煤业红石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煤安罚〔2024〕101008号 |
案件名称 | 国能宁夏煤业红石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类案 |
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7日至9日,矿山科对国能宁夏煤业红石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5月21日移交涉嫌违反法律法规7条:1.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010901综采工作面96#液压支架显示读数为2.5Mpa,130#液压支架显示读数为0Mpa。低于煤矿制定的《0109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小于26.4 Mpa; 2.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01090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护段,4#单元支架显示读数为15 Mpa,低于煤矿制定的《0109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风、机巷超前段单元支架接实顶、底板,初撑力不小于16.6 Mpa;有一根编号为40#单体支柱柱头有一个爪接顶不实;3.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010901综采工作面26#、120#支架护帮板不贴帮,31#支架伸缩梁未打到位,81#支架架间隙150mm,不符合煤矿制定的《0109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第七章第六节规定的相邻液压支架架间隙不得超过100mm; 4.《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12月29日正式印发,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截止检查之日,红石湾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5.红石湾煤矿地质副总工程师由矿专职副总王振生担任,其专业为采矿工程,不符合《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6.+770车场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吊挂距底板2.2m,超过1.5m-2.0m规定范围。不符合煤矿制定的《+770车场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五章第三节第六条粉尘传感器距底板1.5m-2.0m规定;7.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01090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护段一组压风自救装置供风压力表量程为0-1.6 Mpa,实际显示指针数据超过量程范围; |
处罚依据 | 行为1不符合国能集团宁夏煤业红石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0109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三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2不符合国能集团宁夏煤业红石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0109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三章第三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3不符合国能集团宁夏煤业红石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0109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七章第三节、不符合国能集团宁夏煤业红石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0109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七章第三节、不符合国能集团宁夏煤业红石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0109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三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4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4不予处罚的决定。 行为5不符合《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情形。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6不符合《+770车场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一章第三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7不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3.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四条,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能宁夏煤业红石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000564144122N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肥 |
处罚结果 | 综上,对国能宁夏煤业红石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后,决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83000元(壹拾捌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22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年8月22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充分。 3.法律依据适用基本准确。 4.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5.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