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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4-00162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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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宁夏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应急罚〔2024〕126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9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4年7月2日白班氯化DCS岗位操作人员史某妮、2024年7月3日白班氯化DCS岗位操作人员孙某丽、2024年7月4日夜班氯化DCS岗位操作人员袁某莉、氯化岗位班长朱某龙均未取得氯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经查,宁夏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车间涉及氯化工艺,氯化工艺属于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作作业名录》明确指出,氯化工艺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教育培训类,序号8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裁量阶次为C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企业整改积极,主动消除隐患,已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岗,银川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8月17日完成复查。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100MA76GUE89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圣泽 |
处罚结果 | 经综合裁量,对宁夏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2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年9月2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 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 5.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