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序号246,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3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