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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银)应急罚〔2024〕131号
案件名称
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7日13时许,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明,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次事故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翟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实不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宇大风天气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以及本单位员工使用区域限制用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序号24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翟某某
行政相对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130281********0031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综上,决定对对翟治安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人民币4.59988万元(肆万伍仟玖佰玖拾捌元捌角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7年11月25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
5.自由裁量适当。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