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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4-00262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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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徐某某)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银)应急罚〔2024〕134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27日13时许,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明,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次事故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徐某某系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次施工项目的彩钢瓦安装队队长,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为了消除彩钢瓦掉落的安全隐患,未能考虑到大风天气风力变化无常,指挥排除安全隐患方式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序号243: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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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徐某某 |
行政相对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 1302281********3718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处罚结果 |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裁量后,决定对徐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880元(捌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年11月25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 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 5.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