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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4-00285 发布日期:2024-12-04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宁夏博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宁夏博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银)应急罚〔2024〕162号

案件名称

兴庆区海宝东路(友爱街-燕庆街)道路工程“4·3”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案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3日16时24分,兴庆区海宝东路(友爱街-燕庆街)道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8万元。经查明,宁夏博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分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编制有限空间专项施工方案,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建立应急救援处置措施;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气体检测,未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造成冒险指挥和盲目施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状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博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40200MA76J5JK7K

法定代表人姓名

曹义

处罚结果

综上,决定对宁夏博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伍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6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7年11月26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

5.自由裁量适当。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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