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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5-00028 发布日期:2025-03-03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牛海滨)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牛海滨)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应急罚〔2024〕200号

案件名称

牛海滨安全生产承包管理违法案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1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牛海滨作为宁夏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人员(生产副总),未能督促指导本公司与外包单位青岛康诺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及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能组织入场人员开展公司级安全培训,对进场作业人员检查不到位。

处罚依据

该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行为按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规定,序号58,裁量阶次C“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裁量后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牛海滨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640111***********0

处罚结果

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2月24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8年02月24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充分。

3.法律依据适用基本准确。

4.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5.自由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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