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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5-00029 发布日期:2025-03-03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青岛康诺达)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青岛康诺达)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应急罚〔2024〕210号

案件名称

青岛康诺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案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1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宁夏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时发现:外包公司青岛康诺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刘雷在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情况下从事动火作业。

处罚依据

该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之规定。对该行为按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规定,序号26,裁量阶次A“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裁量后对青岛康诺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岛康诺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370281MAC28TJ716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宋康

处罚结果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2月24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8年02月24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充分。

3.法律依据适用基本准确。

4.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5.自由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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