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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5-00030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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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银河新能源)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应急罚〔2024〕182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承包管理违法案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21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宁夏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与青岛康诺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安全管理协议,同时未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组织入厂三级教育培训)。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行为按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规定,序号58,裁量阶次C“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裁量后对宁夏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3000元(肆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100MA76MPN42F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景林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43000元(肆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02月24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8年02月24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充分。 3.法律依据适用基本准确。 4.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5.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