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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5-00077 发布日期:2025-05-08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应急罚〔2025〕24号

案件名称

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等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行为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行为2: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行为3: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处罚依据

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81799942639B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科

处罚结果

经对该单位第一、第二、第三项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6000元(陆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7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8年5月7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案件承办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法律适用正确。

4.自由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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