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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5-00077 | 发布日期: | 2025-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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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应急罚〔2025〕24号 |
案件名称 | 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等行政处罚案 |
违法事实 | 行为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行为2: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行为3: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
处罚依据 | 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799942639B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科 |
处罚结果 | 经对该单位第一、第二、第三项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6000元(陆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7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8年5月7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案件承办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法律适用正确。 4.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