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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5-00079 | 发布日期: | 2025-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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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韩东衡)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应急罚〔2025〕38号 |
案件名称 | 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安环经理 韩东衡行政处罚案 |
违法事实 | 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 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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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韩东衡 |
行政相对人 身份证号码 | 410881********3514 |
处罚结果 | 经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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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7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8年5月7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案件承办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法律适用正确。 4.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